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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風險預控和危險源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6 14: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危險源 負責 管理 單位 制定

      第一章 風險預控管理

      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規范》(AQ/1903—2011)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本制度,及時辯識生產活動過程中的危險源,針對危險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

      第二條 各單位應做好對員工危險源管理標準、管理措施的培訓,并組織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作業規程由各單位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編制,在編制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在規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險源的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

      第四條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安全、生產部門必須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源的辨識,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標準、管理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否則不得施工。

      第二章 危險源辯識管理職責

      第五條 礦所屬各單位成立各自的風險管理小組,負責本單位生產活動、服務中的危險源辨識,分級分類。

      第六條 安全與生產部門負責風險管理方法的培訓,對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給予相應指導。

      第七條 礦生產與安全部門負責風險管理工作計劃的制定,并負責監督指導。

      第八條 各業務職能部門負責對風險管理要素的審核。

      第九條 安環科負責組織各單位員工進行危險源的辨識及分級分類。

      第十條 對不同類型、級別的危險源,各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落實到相關的作業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礦生產與安全部門進行跟蹤監管,使其始終處于有效控制之中。

      第十一條 安全與生產部門根據各單位職責合理劃分責任區,明確危險源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業務職能部門必須熟悉本部門監管的所有危險源,并負責對危險源的監測,督促各單位對危險源進行完善和補充。

      第十三條 安全與生產部門每年年初要組織各單位對危險源進行全面審核,負責危險源的增減和升降級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員工崗位風險辨識計劃,充分利用班前會組織當班人員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

      第三章 工作前風險評估規定

      第十五條 工作前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當班的工作任務、作業環境、設備設施、所使用的工器具、個人技能、個人防護等,評定作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第十六條 根據評估出的風險,要制定相應的改進、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工作前風險評估,應在每天的班前會上由當班班長負責組織工作前的風險評估,評估后要認真填寫風險評估記錄。

      第十八條 保留日常風險評估記錄,必要時及時追加到正式風險概述中。

      第十九條 經評估有危害人員或設備運行的重大隱患,要立即向調度匯報,經相關業務部門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后方可進入現場進行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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