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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機械維修班班(副)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6 14: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械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在隊長及分管副隊長領導下,帶領全班同志學習、領會《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以及有關安全規定。

      2.端正態度,自覺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3.對分管車間設備進行安全、標準化檢查工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計劃

      4.對管理范圍內的設備及安全裝置,嚴格執行定期維修和試驗制度,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5.抓好班組輪流值班制度,嚴格勞動紀律,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6.負責開好班前會、安全教育會。

      7.以身作則,帶頭做好安全工作,嚴格抵制“三違”現象。對本班發生的操作事故負責追查,做到“三不放過”,并上報處理意見。

      二、考核標準

      1.發現一處不服從隊長或分管隊長安排的,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

      2.不能深入現場,對設備運行情況不管不問的罰款200元,清潔嚴重的上報處理。

      3.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班隊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管理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罰款200元。

      4.班隊生產管理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5.班隊生產管理范圍內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負管理責任。

      6.未按規定組織考核班隊管理范圍內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管理責任。

      7.班隊生產管理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8.班隊生產管理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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