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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3 15: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黨支部 書記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報、通知等,并結合本隊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起到監督保證作用,是全隊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

      2.支部書記是隊安全宣傳教育的第一責任人,與隊行政負責人共同抓好安全工作的同時,認真抓好職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對本工隊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抓好安全三化工作,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質量意識、服從意識,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4.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積極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違章違紀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會同行政主要領導追查處理,并形成處理意見報處有關部門。

      5.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消除不安全的因素,發現違章及安全隱患及時查處和整改,發生事故時要親臨現場參加搶救和追查工作。

      6.配合行政抓好探放水等各項工作,積極參與探放水的現場管理

      7.檢查督促工資分配、安全物資、經費的使用、管理和安全制度、安全供電檢查及質量達標工作。

      8.充分發揮黨、工、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加強對群安組織、青監崗組織的領導,安排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采取措施,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形成齊抓齊管的局面。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各工種操作規程執行,未對“三違”人員嚴格制止,嚴肅處理,罰款200元。

      2.各項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未落實全隊人員安全責任,未抓好干部跟班制度,罰款200元。

      3.隊內職工思想不穩定,未及時開展安全教育的造成負面影響的考核200元。

      4.未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罰款200元。

      5.未合理安排出勤、合理分配工資獎金,出現無證上崗,罰款200元。

      6.未發揮黨、工、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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