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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季巡視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2 16: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巡查 調度室 人員 負責人 副礦長

      為切實加強對煤礦水害隱患的排查管理,確保煤礦在雨季期間安全度汛,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二百八十九條“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煤礦,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雨季期間巡查領導小組

      組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機運科負責人、地測組負責人、隊組負責人及“雨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員

      二、巡查內容

      井田范圍河流、地表、井口、工業廣場、生活區、辦公、其它廠房、水庫、涵洞、排水渠、排水溝等容易積水的區域等。相鄰煤礦巡查由組長或副組長具體安排相關人員參加。

      二、巡查路線

      為保證巡查記錄準確、詳細、一目了然,根據煤礦實際確定地表巡查路線。

      (一)每次巡查要明確巡查內容、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及問題匯報等,嚴格落實巡查人員的責任。

      (二)地表巡查時至少兩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動,巡查結束后向礦調度室匯報,汛期巡查檢查中發現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三)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要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到達地點。

      (四)各隊組負責人負責雨季期間日常巡查及隱患上報工作。

      (五)在大暴雨期間或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安排專人對重點水患地區實施24h不間斷巡查。

      三、巡查人員的責任

      (一)巡查人員要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巡查責任制,不得空崗、漏查。

      (二)巡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匯報礦調度室,不得遲報、瞞報。

      (三)巡查人員必須加強自主保安意識,確保安全巡查。

      (四)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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