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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0 14: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領導 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做好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結合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一)本制度所稱帶班領導,是礦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二)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安全副礦長牽頭督促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執行。

      (三)每班必須有帶班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職工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并且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個人對帶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五)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分管井下安全生產的分管領導和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根據實際生產情況進行安排,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每月底由礦安全副礦長牽頭制定下月帶班計劃,經礦長審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發布執行。礦調度室每月5日前,根據人員定位系統記錄、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統計上月帶班計劃的完成情況,張貼在井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內容涵蓋帶班領導入井時間、行走路線、出井時間等。帶班下井不得出現空班,帶班領導如因有事不能帶班下井時,應由本人商請其他帶班領導帶班下井,并完善手續報調度室備查。

      (六)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撤出涉險區域人員的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4、帶班領導應及時將井下的安全情況匯報礦調度室。

      (七)帶班領導帶班下井時權利:

      1、有權制止“三違”行為,并按照礦相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警示教育。

      2、有權制止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安全行為,并要求責任人及時糾正或限期整改。

      3、特殊情況下,有權調動礦人力、物力資源。

      4、有權代表礦執行上級文件和礦各種安全指令及規章制度。

      (八)帶班領導帶班下井時任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上級文件和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向職工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及礦井安全生產形勢等,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能,激發職工樹立主人翁意識,增強責任感。

      3、深入職工群眾中,經常與職工交流、溝通,全面了解職工思想、工作、生活狀況。

      4、對職工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如實向礦班子成員反映。

      5、認真排查隱患,并及時向礦調度匯報,采取有效措施現場跟蹤處理。

      6、揭煤、采空區放水、處理冒頂、巷道貫通、啟封密閉等重要作業環節,帶班領導應現場指揮監督。

      7、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帶班下井工作記錄。

      (九)帶班下井實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因工作需要,當出現當班帶班領導和下一班帶班領導不在同一個地點帶班情況時,交班領導應將井下安全情況向調度室匯報清楚,接班領導應向調度室匯報帶班地點,調度室做好領導帶班記錄(并采用電話進行現場交接班)。

      (十)礦帶班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記錄簿由礦調度安排專人保管,記錄簿用完之后交礦調度存檔備查。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二、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規定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三)公示范圍

      由礦制作公示牌,在井口公示當班帶班下井的帶班領導姓名。

      (四)公示內容

      礦井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個數和班次。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個數。

      2、公示工作必須礦調度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礦長審核無誤的,進行公示。

      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4、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職工及群眾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三、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規定

      (一)礦長每月抽查一次帶班領導帶班完成情況,對不按規定帶班的帶班領導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礦安全部門報上級安全部門,以便上級安全部門督查。

      1、帶班人員無故不帶班的,一次罰款2000元。

      2、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時入井同時升井的,一律按違章處罰,一次罰款500元。

      3、未填填寫交接班記錄或填寫不規范,罰款責任人200元/次。

      4、礦調度室未按規定公示帶班計劃和完成情況的,罰責任人200元/次

      5、礦領導帶班一次獎勵200元,當月兌現。

      6、礦領導下井帶班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

      (二)調度室建立領導入井考核記錄,對完不成下井帶班作業次數的,當月每少一次下井帶班罰200元。

      (三)帶班下井的礦領導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和建設;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如果帶班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本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四)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帶班未下井而發生事故的,對該領導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般輕傷事故,處以醫療費的10%,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規定逐級上報礦和上級主管部門接受處罰。

      (五)根據礦領導的下井情況,發生每起事故的當班領導履職情況等,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對跟班數量不夠,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視情節予以處罰。

      四、領導帶班下井舉報規定

      (一)為了進一步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歡迎廣大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對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對礦級領導當班應下井帶班而未下井帶班履行職責的,有權向礦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二)舉報人

      凡在老沙田煤礦內從事煤炭生產、安全管理的職工,以及關心、關注、支持老沙田煤礦煤炭生產、安全管理的任何人員均可舉報。

      (三)舉報對象

      礦規定要求下井帶班的管理人員。

      (四)舉報內容

      對在礦安全工作上,有下列問題的均可舉報:

      1、沒有按要求進行下井帶班的領導。

      2、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下井帶班天數。

      3、入井帶班領導違章指揮的。

      4、隱瞞事故的。

      5、未嚴格執行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的。

      6、作業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強制職工作業的。

      7、員工有“三違”行為而不制止的。

      8、未遂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匯報、追查和處理的。

      9、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而違章生產的。

      10.生產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有效治理繼續生產的。

      11、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的。

      12、其它需要舉報的內容。

      (五)舉報方式

      可受理電話、電子郵箱舉報

      1、礦長:15086401686(辦公室):8088

      2、礦調度室主任:15285738538(辦公室):8001

      3、礦調度室:08583679803

      4、上級監督管理部門:858-3622006

      (六)獎勵辦法:

      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記錄,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將舉報人及舉報情況泄露。被舉報領導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如有泄密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從嚴查處罰;對舉報礦級領導當班應下井帶班而未下井帶班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3000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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