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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事前責任追究管理制度(2021)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04 14:3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隱患 責任 制度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隱患匯報事前責任追究

      1.當發現安全隱患時,現場安全員、班組長首先停止現場人員作業,并向調度中心匯報,然后根據隱患的大小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因以上人員失職,不匯報或隱瞞事實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調度中心工作人員接到隱患匯報后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安排處置,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礦長,如因匯報不及時,遲緩或隱瞞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調度中心在接到隱患匯報時,必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處置,對所需人力、物力保證及時到位,如因不積極主動組織,延誤時間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二、隱患排除事前責任追究

      1.各作業點的班長對作業現場安全隱患負直接責任,如因失職、不排除隱患、指揮員工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當班班長直接責任。

      2.當班安全員對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如因失職、瀆職,對隱患督查處理監管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3.跟班領導對所經過的區域范圍,負有安全檢查責任,如因失職、檢查不到位,走馬觀花,從而導致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三、各級領導事前責任追究

      1.礦長、安全礦長、指揮中心科長為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領導責任:

      1.1安排工作時,忽視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的。

      1.2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私自安排員工上崗的。

      1.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的。

      1.4未按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

      1.5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現場查出的隱患不予以處理,延誤時間的。

      1.6不制定傳達貫徹《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的。

      2.各科負責人是本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若出現下列情況,追究其相關責任:

      2.1不及時制定各項安全措施,不開展安全活動,不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定、措施的。

      2.2對現場的隱患監督檢查不力或有隱患未制止作業的。

      2.3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匯報或停止作業,默認作業人員盲目蠻干的。

      3.各隊、班長是本隊、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隊、本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若出現下列情況追究相關責任:

      3.1不及時向員工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法令、規定的。

      3.2無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或出現重大隱患不排除,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3.3現場無跟班班長或班長脫崗的。

      3.4盲目安排作業人員突擊加班的。

      3.5不按期組織安全活動,抵制上級領導提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意見的。

      除追究上述各級領導相關責任外,還必須追究事前直接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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