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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寨崖底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9 11: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業病 設施 制度 寨崖 煤業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一、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三、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四、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五、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2、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3、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六、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七、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八、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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