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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十五條 供應銷售中心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7:25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三十五條 供應銷售中心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示和規程

    2. 制訂及編制各項供應銷售管理制度和規定,有關采購、收料、發料、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文件。

    3. 按照生產計劃及時制訂采購計劃,制訂銷售工作計劃及預算,確保安全庫存。

    4. 確保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原輔料、零星材料及其他物資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標準規定,確保安全。

    5. 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為主”采購意識,對國家有強制性認證要求的產品必須在合同簽訂前嚴格審查其供貨單位的資質、交貨時認真核實其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相關安全證明。

    6. 做好采購人員資質審查及道路運輸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7. 做好本部門安全“雙基”建設工作,積極整改安全“雙基”檢查中部門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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