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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崗位安全職責

    1. 對本黨支部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起保證監督作用。

    2. 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安全生產文件要求,協助分廠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重大安全隱患治理。

    3. 協助各部室(中心)負責人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4. 發揮本級黨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保證監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領職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 協助各部室(中心)負責人檢查并考核單位副職和分廠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 認真履行包保職責,定期參加基層安全活動,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化解思想矛盾。

    7. 協助各分廠、部室、中心負責人,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雙文明評比和評選優秀黨員時,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8. 支持各部室(中心)負責人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獎懲。支持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9.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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