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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分管人力資源負責人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第二十四條 分管人力資源負責人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

    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3.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向主要負責人建議調整和補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 確保分配的崗位人員無所在崗位的職業禁忌;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及時調整崗位。

    5. 組織企業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依法組織繳納職工工傷保險

    6. 參加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

    7.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8. 認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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