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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十二條 銷售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二十二條 銷售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3. 組織產品銷售、確定承運單位時,把承運單位資質、承運車輛相關人員資質列為重要內容,并做好相應外來人員、車輛日常的安全管理

    4. 組織銷售部門做好產品的安全檢查,確保所售產品的質量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符合規定。

    5. 組織或參加分管系統事故的調查處理。

    6.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7. 認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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