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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誣告者決不能“罰酒三杯”而了之

    作者:徐厚純 2020-10-18 09:51 來源:煤礦安全網

    江蘇徐礦集團公司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誣告的,對這起案例,廣大職工都知道震動和影響是很大的,最終的結局既讓人感到釋然,又讓人感到氣憤。

    針對誣告這種現象,我認為要做好一下三項工作:

    一是強化宣傳引導,積極引導干部職工正確檢舉控告。充分發揮走訪轉作用,深入一線班組開展零距離、面對面宣傳活動,加強正反兩個方面的宣傳。既宣傳信訪舉報的受理范圍、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又宣傳舉報者的權利義務、誣告陷害的紀法后果和典型案例,積極引導干部職工正確行使檢舉控告權利,亮明零容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鮮明態度,從源頭上減少誣告陷害行為的發生。

    二是要減少負面影響。對誣告的處理要快,要安撫被誣告者,如果處理不得當,一方面,極易讓干部產生“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消極心態;另一方面,容易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匿名誣告的風氣形成,讓干事者寒心。匿名誣告之風不可長。匿名誣告者,往往因個人私利,肆意濫用信訪舉報方式,給干部潑臟水,把水攪渾,把一個單位或部門的風氣搞壞。現實情況下,一些匿名者幾乎是“零成本”,這樣的匿名誣告者,有時還成了受益者。對此,有關部門要堅決實行匿名舉報不受理,實名誣告罪加一等的處理辦法,讓誣告者徹底沒有市場。而不是淺嘗輒止的“罰酒三杯”,這樣才能震懾誣告者,讓他們不敢再耍小聰明,做不該做的事。

    三、可以探索將誣告陷害行為人納入失信“黑名單”,加大其違法成本。對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曝光,充分發揮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及時澄清消除影響,完善保護干部機制。建立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機制,明確澄清的范圍、方式、程序、責任等內容,增強工作規范性。對于反映的問題經查不實,紀檢有關部門要及時公布事實,為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響。同時,要做好被誣告陷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談心談話及時消除其思想包袱,保護他們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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