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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一名員工在產假后申請哺乳假,公司可以不批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5-15 20:4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準。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為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準職工的哺乳假。

    不過“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修正)”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據上海市衛生局的發文,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情形有:1)產后抑郁癥;2)全子宮切除術后;3)有前述所列的產前嚴重的妊娠合并癥,產后未緩解的;4)產時曾經歷危重搶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臟器功能損害;5)嬰兒有先天缺陷致喂養困難:早產兒、唇腭裂、先天性心臟病等;6)雙胎及以上;7)嬰兒患有中重度營養不良、貧血、佝僂病;8)嬰兒曾患有嚴重感染性疾病:如敗血癥、腦膜炎、肺炎等;9)嬰兒患有遺傳代謝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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