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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我司與一名上海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要以病假前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醫療補助費,是否合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5-15 20: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至于醫療補助費的計算基數,條例規定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要求按照患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補助費計算基數的,沒有法律依據。

    例如在“(2019)滬01民終6125”號判決書中,上海市一中院就認為單位以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實際應得月平均工資數額作為系爭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計算基數,符合勞動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之規定。勞動者以其離職前12個月內長期病假為由,要求按照其正常出勤月工資標準作為系爭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計算基數,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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