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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員工入職我司前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我司一定須提供帶薪年休假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5-15 20: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不一定。雖然2009年人社部回復上海人社局時明確了“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可是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因為這句話仍然存在一個爭議點,那就是職工曾經滿足了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條件,如果在入職新的用人單位之前存在時間上的間斷該如何適用呢?一種是可以直接享受帶薪年休假,另外一種則是需要重新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時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前司法實務中存在著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代表地區:北京),只要勞動者曾經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工作經歷,在入職新單位之前就算存在中斷時間同樣可以直接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二種觀點(代表地區:重慶),職工入職新單位前連續工作時間中斷不超過一個月的可以認定為連續工作時間,中斷超過一個月則需要重新計算連續時間;

    第三種觀點(代表地區:廣東省、深圳市、上海市、寧波、青島等地區),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入職新單位之前存在中斷,則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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