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保衛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武保部副部長協助部長抓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本崗位的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武保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制定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
4、每月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制止、處罰“三違”,督促隱患整改落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對分管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追查處理,并及時組織人員制定防范措施。
7、參與制定武保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8、協助部長推廣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9、協助部長搞好分管范圍內的員工培訓,做好現場示范教學和考核工作。
10、參與制定并監督落實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問責制度。
11、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按照礦、單位規章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管理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5、未按規定組織考核分管范圍內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管理責任。
6、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