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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護管理中心單體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1-08 16: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支護管理中心單體維修工負責礦井單體支柱的維修工作,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如下:

    1、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2、接受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3、認真學習有關單體維修技術文件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違章現象。

    4、熟悉單體檢查維修機具、儀表使用方法,并能正確使用,并能嚴格按照要求時間進行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

    5、熟練掌握本礦單體的結構性能原理及技術特征,及時掌握單體的運行狀態,及時保養維護,做好單體的定期檢查、維修工作,確保單體處于良好的狀態。

    6、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熟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處理或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8、單體維修工兼行車司機持證上崗,行車起吊單體支柱運行安全范圍內嚴禁人員作業或行走。

    9、依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操作、冒險作業,不聽從指揮人員正確指揮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落實本崗位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礦、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以考核。

    4、未按規定落實自身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的,負直接責任,按礦、單位相關制度給以考核。

    5、本崗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違章操作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按照公司、礦相關制度進行考核處分。

    6、本崗位拒不執行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監察指令的,負有直接責任。

    7、本崗位維修的單體支柱安全質量不達標,由此導致的后果,本人負直接責任。

    8、未正確佩戴專用工具,未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負直接責任。

    9、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配合事故調查工作的,按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10、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立即參加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以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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