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護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協助生產礦長負責礦井支護品的維修、加工、支護材料使用管理等工作,對支護管理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編制支護管理中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
2、負責支護管理中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落實各崗位工種參加國家規定的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
3、參與制定支護管理中心年度、月度安全生產規劃。
4、負責制定支護管理中心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5、負責實施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工作中的事故隱患。
6、組織支護管理中心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及調查工作。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協助采掘礦長推廣新型礦用支護材料的推廣應用。
9、參與制定科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業績考核制度。
10、制定并落實支護管理中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問責制度。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支護管理中心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以考核。
4、支護管理中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支護管理中心主任負有領導管理責任。
5、支護管理中心加工、維修的支護品入井,達不到質量要求,支護管理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6、不按規定對機電設備進行檢修的,支護管理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7、未按規定組織考核支護管理中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支護管理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8、支護管理中心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支護管理中心主任負管理責任。
9、對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10、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以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