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保障部倉庫、料場、井口超市隊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參與制定、修訂(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2、參與制定并實施礦用物資的驗收與保管制度。
3、 協助部長負責組織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 協助部長監督檢查庫存物資的防火防盜和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庫存物資安全,質量完好。
5、 協助部長督促檢查采購物資的驗收工作,確保采購物資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6、 協助部長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盤存、檢查,盤活物資、降低儲備、減少積壓。
7、 協助部長督促檢查庫存物資的發放,確保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9、 參與實施本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
10、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考核;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分管范圍內發生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