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保障部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依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原則,協助經營礦長負責礦井物資材料供應與保管工作,對物資保障支部的黨建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4、每月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制止、處罰“三違”,督促隱患整改落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負責員工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排查“13種隱患人”并深入細致地做好其思想工作,解決困難職工的后顧之憂,使職工安心工作。
6、教育本單位黨員,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做到黨員身邊無事故。
7、參與制定本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并負責實施。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9、參與制定并實施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能。
10、負責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圍繞安全生產開展工作。
11、參加制定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業績考核制度。
12、參與制定并監督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問責制度。
13、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按照礦、單位規章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考核,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本部門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本部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原則,支部書記負有領導管理責任。
5、本部門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依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原則,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6、未按規定組織考核部門內部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原則,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7、對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8、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