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部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監部主任工程師,對安監部的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助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參加制定礦年度安全生產計劃、質量達標規劃和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
3、參加制定礦安全文化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
4、參加制定礦瓦斯、水、火、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整治技術方案。
5、監督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中有關技術層面的落實情況。
7、參加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監察、地面車間安全檢查、職業病防治檢查。
8、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制止、處罰“三違”,督促隱患整改落實。
9、配合上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開展的安全監察,督促整改落實監察存在的問題。
10、參加推廣國內外先進安全生產理念、做法和經驗,并監督檢查落實應用情況。
11、參與監督檢查推廣的國家煤礦安全科技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落實應用。
12、具體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防治計劃。
13、參加1次礦井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一通三防、水害事故專項演練。
15、參與監督落實上級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6、協助安監部長負責安全監察隊伍建設,參與監督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7、配合礦培訓中心對新工人及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考核標準:
1、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不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分管范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負直接監管責任。
4、在主任工程師參加的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負相應責任。
5、對分管業務范圍的監督檢查部到位發生事故的,負監管責任,按照公司、礦相關文件制度給予考核。
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參與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