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區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協助區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制定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
4、參加審查分管范圍內設備的系統改造方案、裝備的選型及優化配置。
5、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制止、處罰“三違”,督促隱患整改落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對分管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追查處理,并及時組織人員制定防范措施。
8、參與制定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9、協助區長推廣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10、協助區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1、參與制定并監督落實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問責制度。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或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直接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5、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負管理責任。
6、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負管理責任。
7、未按規定組織考核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管理責任。
8、未建立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管理責任。
9、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10、對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