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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征求《山西省安全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0-19 09: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各市應急管理局,各重點企業,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安全培訓管理,規范安全培訓工作秩序,保證安全培訓質量,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省應急管理廳組織起草了《山西省安全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就征求意見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電子版可登錄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網站(網址:http://yjt.shanxi.gov.cn/),在“教育訓練”欄目下載。

    二、請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匯總本系統內的意見建議,請各市應急管理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培訓機構、考試點的意見建議,請有關重點企業匯總本單位的意見建議,請省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匯總本處室(單位)的意見建議。

    ? 三、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說明理由,于10月30日(星期三)前將匯總的書面意見建議(蓋公章)連同電子版一并反饋省應急管理廳教育訓練處。如沒有意見也請復函說明,逾期未復函,視為無修改意見。

    通信地址:太原市長風西大街1號麗華大廈A座1313室

    聯 系 人:郭智凱? 張? 華

    聯系電話:0351-6819722

    電子郵箱:sxyjjyxl@163.com(山西應急教育訓練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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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山西省安全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山西省安全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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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培訓管理,規范安全培訓工作秩序,保證安全培訓質量,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總體原則】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市級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安全培訓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完善安全培訓工作制度,保障安全培訓投入,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工作,通過學歷教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變招工為招生、師帶徒等措施,實現從業人員隊伍專業化。

    第五條?【培訓單位職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安全培訓條件,開展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和課程設計,規范培訓過程管理,強化教師隊伍素質建設,組織實施培訓質量評估,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VR等新技術開展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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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與考試點基本條件

    第六條?【培訓機構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應當符合《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2016)等有關標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安全培訓的,至少有3名專職安全培訓教師,根據專業領域或者作業類別領域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教師,鼓勵培訓機構配備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培訓工作;

    (二)培訓教室應當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使用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積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積的10%;培訓教室無安全隱患,干凈整潔,采光、通風好,配備投影儀、投影屏幕、計算機、白板、音響及互聯網等設施設備;設置具有遠程實時傳輸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

    (三)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實訓設施、設備、場地等條件;

    (四)采用遠程安全培訓的,在培訓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和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安全培訓的教師、教材、檔案生成及學時認定等情況;

    (五)教學、辦公、后勤保障等場所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安全培訓活動。

    第七條?【培訓機構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的,應當建立并落實下列有關安全培訓制度

    (一)安全培訓崗位責任制度

    (二)培訓需求調研制度;

    (三)培訓策劃設計制度;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教學管理制度

    (六)教師管理制度

    (七)培訓過程控制制度;

    (八)檔案管理制度

    (九)經費管理制度;

    (十)后勤保障制度;

    (十一)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其中(一)(四)(五)(六)(八)款應當懸掛在適當位置。

    第八條?【培訓機構條件報告】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書面報告相關內容的現場核查,并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考試點考場設置】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籌安排、總量控制、高效便民、布局合理的原則,設置安全生產考試點。考試點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有關標準,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考場入口處設置具備網絡鏈接功能的人臉、身份證等識別閱讀器,并至少配備一臺備用設備;

    (二)理論和實際操作考場設置獨立、具有遠程實時傳輸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足夠的存儲設備保存視頻影像資料;

    (三)理論考場使用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6平方米,公共面積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積的10%;應當部署相對獨立的考試局域網,配備不少于60臺計算機,應當按主控臺在機房正前方,考生用機面向主控臺的橫排式格局進行布置,新建、改建的考場采用單排單列方式布置,各考位之間應當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四)實際操作考場必須配置與考核工種相適應的實物操作、仿真模擬操作等考試設備,各考位之間應當設置充足的安全距離。

    (五)考試、辦公等場所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條 【考試點制度】考試點應當建立并落實下列有關考試考核制度,并懸掛在適當位置。

    (一)考試點職責;
    ????(二)考務人員(監考、考評員、技術保障人員、工作人員等)職責;

    (三)考試實施程序;

    (四)理論考試考場規則;

    (五)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考場規則;

    (六)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七)考試系統及設備管理制度;

    (八)考試檔案管理制度;

    (九)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第十一條?【考試點審批】申請考試點和新增考試項目的單位,應當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全生產考試點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考試點自查自評表;

    (三)考試點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

    (四)制度建設情況;

    (五)辦公及考試場所建設情況;

    (六)計算機考場基本配置情況;

    (七)實際操作考試考場基本配置情況。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后,采取委托市級審核或組織人員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的考試點建設情況進行驗收,符合要求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職業教育考試點】支持一批職業院校申報特種作業人員考試點,方便在校學生考取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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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培訓實施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并與委托方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安全培訓的對象、目標、形式、內容、學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企業培訓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或明確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建立并落實下列安全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責任制度;

    (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

    (四)師帶徒實習教育制度;

    (五)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六)安全培訓經費提取與使用制度;

    (七)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考評制度;

    (八)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第十五條?【主負安管知識能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煤礦主負安管人員學歷和工作經歷要求】煤礦企業總經理、礦長,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助理必須具備國民教育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企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或礦長的,要具備上述學歷和相關工作經歷要求。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負責人必須具備國民教育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危化品分管負責人學歷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帶有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第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學歷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2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煤礦防突作業人員具有3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除前款規定外,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后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對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班組長安全培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班組長的培訓大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實施班組長安全技能提升專項培訓,培訓由上一級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訓機構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七新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學時,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再培訓,重點突出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內容,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第二十二條?【師帶徒】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師傅帶徒弟制度。礦山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危險工藝崗位操作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二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取證條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并符合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負責考核發證工作的應急管理部門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但不得受聘于注冊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執業。

    第二十四條?【學歷提升教育】從事煤礦從業人員一年制學歷提升校企合作辦學的教育機構,應當將辦學資質、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報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將畢業取證人員情況報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所屬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教育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培養方案以及理論教學、崗位技能訓練和頂崗實習教學計劃確定的時間和內容,確保培養質量。

    第二十五條?【培訓報告】從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應當在開班前3個工作日,將培訓計劃報送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開班次日報送人員信息情況。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過程進行抽查督查。

    第二十六條?【培訓資源建設】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培育和命名一批培訓考試示范基地,鼓勵建設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培訓考試基地。

    省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師資庫,擇優選聘教師,加強動態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精品課程、優質教材、視頻教學資料等評選活動。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網絡培訓標準、平臺和學習管理機制,逐步實現理論培訓以網上培訓為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選擇省級示范教育培訓基地實施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應當優先選用師資庫中的教師和推薦的優質教材,積極推行網絡培訓。

    第二十七條 【培訓經費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1.5-2.5%的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市場化、行業自律標準確定收費標準。課時費可參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培訓收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6〕552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合格率通報】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考試考核合格率通報制度和淘汰退出機制,對其安全培訓行為進行動態管理,并按照職責定期對其組織培訓的人員考試合格率進行通報。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二十九條 【考核分工】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煤礦企業(不含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其他行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中央企業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負責指導全省其他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中央企業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統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班組長的考核發證工作。

    班組長的考核由上一級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班組長以外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自行組織考核。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組織各類人員年度再培訓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條?【主負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應當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考試點進行,理論考試全部采用計算機考試。

    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在理論考試合格后,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沒有實際操作設備的,不得組織相應的實際操作考試。對小眾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考試考核工作,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安排考試點,由考試點所在地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考試題庫】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考核應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全國統一考試題庫分為國家級題庫和省級題庫,省級題庫應當結合地方性法規和區域安全生產特點進行命題,至少每兩年修訂一次。

    第三十二條?【考務人員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考試考務人員隊伍建設,定期對監考人員、實際操作考評人員、資格審查人員、信息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 【實際操作考評員】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實際操作考評人員管理辦法。分級建立實際操作考評人員庫,推行隨機抽調考評員制度,實行考評員與所在單位人員和親屬考試回避制度,鼓勵實際操作考評人員異地考評。

    第三十四條 【考核計劃及申請要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考試考核工作計劃

    參加考試的人員或其委托的單位持有關資料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參加考試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參加考試人員所在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照標準進行資格初審。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30日內提出考試考核申請,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復審或延期換證手續。

    第三十五條?【考試考核申請資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考試考核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個人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職業資格、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需提供任職文件、工作經歷等材料;特種作業人員還需提供本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明;復審或延期換證的人員還需提供其所持證件的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考試資格審查】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自接受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試資格審查,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對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取消其考試資格或撤銷其取得的證件,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理,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三十七條?【考試實施】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于考試3個工作日前將考試方案下發考試點,考試點應當提前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

    考試實行主考負責制,按照職責權限由應急管理部門派出主考人員。每個考場應當至少配備2名監考人員。

    考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履職盡責,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考試過程實行全過程錄像。

    第三十八條?【實際操作考試】實際操作考試工作流程、時間、試題抽取、考試方式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降低標準。

    實際操作考試每工種每組應當至少配置3名考評人員,設組長1名,按照組長負責、分工配合、集體確認的原則進行考試,如實填寫考試成績并以組為單位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考試成績上傳】理論、實際操作考試成績經主考人員確認后實時上傳至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考試流程】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考試不合格的,可在考試之日起60日內補考一次。未如期參加補考的,視為自動棄權,按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考試不合格人員處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不合格人員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考試。

    特種作業人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

    第四十二條 【證件頒發】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證書有效期為6年,除煤礦外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每3年復審1次。PVC卡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含普通紙質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上述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考試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門頒發《培訓合格證》,《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規定,證書編號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證書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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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檔案管理原則】承擔安全培訓、考試考核、發證的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在工作結束后30日內建立檔案資料,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試考核、審批發證等全過程,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第四十四條?【企業檔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學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職業資格、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六)其他有關資料。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有任職文件、工作經歷等材料;特種作業人員還應有本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培訓合格證明;復審或延期換證人員還應有其所持證件的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培訓檔案】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學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課時、授課教師、課程內容等;

    (二)安全培訓教材及課程講義;

    (三)學員基本信息匯總表;

    (四)學員考勤表;

    (五)班主任工作日志表;

    (六)教學計劃執行表;

    (七)學員對培訓管理和教師滿意度測評表;

    (八)學員考試考核情況表;

    (九)綜合考評報告;

    (十)其他有關資料。

    委托培訓的,還應當包括委托協議復印件。

    第四十六條?【考試考核檔案】考試考核單位應當建立資格審查及考試考核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試考核方案;

    (二)考場記錄報告單;

    (三)考試現場簽字表;

    (四)考試成績匯總表;

    (五)考試全過程錄像影音資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考生資格審查資料按照第三十五條執行。

    第四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檔案】負責培訓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綜合檔案。綜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計劃表;

    (二)培訓人員信息匯總表(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有培訓學時完成情況);

    (三)考試考核方案;

    (四)考場記錄報告單;

    (五)考試人員信息匯總表;

    (六)考生考試成績匯總表;

    (七)考試驗印審批及發證統計表;

    (八)發證人員信息匯總表;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檔案管理】培訓考核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檔案要有專門場所存放,并有專人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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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監管原則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的內設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培訓機構、考試點和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處理。

    第五十條?【對企業檢查的內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檢查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七)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及培訓合格后上崗的情況;

    (八)統一協調管理并協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情況;

    (九)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十)現場抽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的情況;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有無采取一人多證、混崗作業、證書掛靠等方式抵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數量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一條?【對培訓機構檢查的內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健全完善安全培訓管理組織以及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的情況;

    (四)從事的專業領域和作業類別領域專(兼)職教師配備的情況;

    (五)執行教師、教學及實習實訓設施書面報告的情況;

    (六)執行有關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情況;

    (七)安全培訓檔案管理的情況;

    (八)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培訓收費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動態管理】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考試考核合格率較低的,視為其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具體情形對其作出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暫停6個月培訓、對照標準進行罰款、責令退出安全培訓市場等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考試點檢查的內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考試點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檢查內容包括:

    (一)人員配備的情況;

    (二)制度建立和落實的情況;?

    (三)辦公及考試場所建設的情況;

    (四)計算機考場基本配備和使用的情況;?

    (五)實際操作考試考場基本配置及運行的情況;

    (六)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使用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四條?【考試點違規處理】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直至作出取消考試點考試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考場存在安全隱患,考試準備工作不到位的;

    (三)協助考生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漏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違紀行為。

    第五十五條?【許可前置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時,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相應的安全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信息化建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考試點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和考試考核信息管理系統,做好信息填報、變更、統計、分析、管理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考試點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通過遠程視頻監控對培訓、考試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技術監管和遠程巡查督查。

    第五十七條?【處分規定】從事安全培訓、資格審查、信息管理、考試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煤礦企業范圍】本辦法所稱煤礦或煤礦企業,是指依法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各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公司,中央在晉煤礦主體企業、地方煤礦主體企業,前述各單位所屬分(子)公司,各類生產煤礦和建設煤礦。煤礦整體托管單位、煤礦各類施工(含礦建)單位、洗選(儲)煤企業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范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廠長、站長、場長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煤礦企業還應當包括分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助理,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包括部門正職、副職和技術負責人)。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關于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的特種作業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派遣工、實習學生、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六十條?【其他行業培訓】除金屬冶煉外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與以往規定】原省級部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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