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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集團和順李陽煤業有限公司 “11.22”一般其他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9-08 17: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18 年 11 月 22 日 23 時 05 分,山西潞安集團和順李陽煤 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陽煤業)15102 綜采放頂煤工作面前部 刮板輸送機機尾處發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經濟 損失 103.5 萬元。

    一、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基本情況

    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潞安集 團)前身為成立于 1959 年 1 月的潞安礦務局。

    2000 年 8 月,潞安礦務局整體改制為潞安集團。

    潞安集團現有總資產 2417.92 億元,職工家屬 30 萬人, 擁有各級子公司共計 175 戶,主要分布在山西省內長治、臨 汾、忻州、晉中、呂梁等地市,以及上海、北京、新疆、江 蘇、山東、深圳、香港等地。

    (二)李陽煤業基本情況

    1、概況

    李陽煤業位于山西省和順縣城東北約 10km 的李陽鎮溫源 村、三奇村、北李陽村一帶,隸屬于潞安集團,前身為山西星光 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010 年 2 月 2 日,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 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批準潞安集團對山西星光煤業有限責 任公司進行兼并重組。

    2011 年 3 月 16 日,李陽煤業 120 萬噸/ 年兼并重組整合項目開工建設,2016 年 12 月 30 日建成投產。

    該礦井田面積為 17.0321km 2,生產能力為 120 萬噸/年,批 準開采 8-15 #煤層。

    2.證照情況

    李陽煤業屬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

    3.主要系統情況

    4.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李陽煤業設有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 經理、機電副總經理、通風副總經理等礦級領導。設有生產技術 部、安全監察處、通風抽采部、機電技術部等 20 個部室和綜采 隊、綜采預備隊等 14 個隊組。

    全礦在冊 1603 人。其中井下職工 854 人,安全管理人員 152 人。

    礦井按“三八”制組織生產作業,夜班 0:00-8:00,早班 6 8:00-16:00,中班 16:00-24:00。

    (三)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本起事故發生地點為李陽煤業 15102 綜采放頂煤工作面前 部刮板輸送機機尾處。

    二、事故發生及報告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4 時,李陽煤業綜采隊召開中班班前會。

    會上班長王彥林對當班工作做了具體安排。副班長石青紅當班任 務是帶領王鵬、梁如山等工人負責工作面端尾的支護工作。

    15 時 50 分左右,王鵬、梁如山到達 15102 綜采放頂煤工作 面時,將一根木梁抬到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處,平放到巷道底板 上。

    22 時 30 分左右,為防止采煤機割煤時割到該木梁,石青紅 把木梁一端抬起(另一端著地),梁如山用鐵絲將木梁攔腰綁在 了單體液壓支柱的手把上。

    22 時 50 分左右,完成一個循環割煤任務后,采煤機停機。

    23 時左右,石青紅和梁如山開始上木梁。梁如山先托住木梁懸 空的一端,石青紅解開鐵絲后,梁如山把木梁一端放在左肩上。 之后,石青紅去抬木梁另一端。在石青紅剛抬起木梁準備往肩膀 上放時,梁如山腳下突然打滑摔倒,頭部碰到前刮板輸送機機尾后仰面倒在地上,身體被木梁壓住。

    石青紅走到梁如山身邊,看到他頭部有血跡。石青紅喊了兩 聲梁如山,他哼哼了兩聲。石青紅馬上呼叫周圍工人進行搶救, 用擔架把梁如山抬出井口。

    李陽煤業立即把梁如山送往和順縣人 民醫院搶救。

    11 月 23 日 0 時 35 分,梁如山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報告經過

    11 月 22 日 23 時 05 分左右,綜采隊跟班副隊長王聯紅向礦 調度室報告事故情況,調度室有關人員隨即向李陽煤業總經理馮 晉紅報告事故。

    23 日凌晨 1 時左右,李陽煤業向和順縣煤炭局 報告了事故。

    1 時 47 分,晉中煤監分局接到事故報告。

    李陽煤 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屬遲報。

    四、事故現場勘查與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現場勘察、詢問現場作業人員和查閱相關資料,對事故原 因分析如下:

    (1)梁如山抬木梁時對作業地點地面有坡度且濕滑警惕性 不夠。

    (2)石青紅、梁如山在抬木梁過程中配合失誤。

    (3)石青紅、梁如山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聯保意 識差。

    (4)有關人員對現場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巡查不到位。

    五、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103.5 萬元。

    六、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情況

    七、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梁如山和石青紅抬木梁時,梁如山不慎滑倒,頭部碰到回采 工作面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造成顱腦損傷,導致事故發生。

    2.間接原因

    (1)梁如山和石青紅抬木梁時配合失誤。

    (2)梁如山和石青紅配合作業時,自保、互保、聯保意識 差。

    (3)現場管理人員對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細 致,現場管理有漏洞。

    (4)煤礦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梁如山,男,32 歲,群眾,李陽煤業端尾支護工。抬木 梁時不慎滑倒,頭部碰到回采工作面前刮板輸送機機尾,造成顱 腦損傷,導致事故發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石青紅,男,51 歲,群眾,李陽煤業綜采隊副班長。抬 木梁時配合失誤,自保、互保、聯保意識差,對本起事故發生負 有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撤職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

    3.張瑞慶,男,48 歲,群眾,李陽煤業事故當班安全員, 對事故當班隱患排查不細致,現場檢查有漏洞,對本起事故發生 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吊銷其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證號:14072319701124009X),并 處罰款人民幣 3000 元。

    4.王彥林,男,49 歲,群眾,李陽煤業綜采隊班長。現場 管理有漏洞,對事故當班隱患排查不細致,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 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撤職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

    5.王聯紅,男,49 歲,群眾,李陽煤業綜采隊事故當班跟 班副隊長,現場管理有漏洞,對事故當班隱患排查不細致,對本 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撤職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6000 元。

    6.王廷玉,男,56 歲,群眾,李陽煤業綜采隊隊長。對本 隊安全管理和職工培訓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 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撤職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

    7.秦紅飛,男,49 歲,中共黨員,李陽煤業安監處處長, 對安全員管理不嚴不細,隱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對本起事故發生 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記過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4000 元。

    8.毛聯祥,男,56 歲,中共黨員,李陽煤業供電副總工程 師,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巡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 有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記過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

    9.張紅旗,男,55 歲,中共黨員,李陽煤業安全副總經理, 對職工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對本起事故 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給予記過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

    10.馮晉紅,男,46 歲,中共黨員,李陽煤業總經理,安全 生產第一責任者,在本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漏洞,對本起事故發 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對事故遲報負直接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的 規定,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上年度收入 60%的罰款,計人民幣 73800 元。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 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 號)第四條第(二) 項的規定,責令李陽煤業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結束后,履行復產 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 一款的規定,暫扣李陽煤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李陽煤業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 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李陽煤業處 罰款人民幣 50 萬元。

    4.李陽煤業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依據《煤 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李陽煤業處罰款人民幣 15 萬元。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生產安全漏洞,完善 相關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 整改措施

    (一)加強煤礦現場安全管理。 煤礦企業要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認真排查現場安全隱 患,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二)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煤礦企業要加強對各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進一步 提高職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識,消除麻痹大意思想,消除習慣 性的不安全行為,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作業。

    (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監管職責。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對煤礦的日常安全 監督檢查工作,加大對煤礦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行為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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