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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KV變電所值班員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8-04 16:52 來源:煤礦安全網

    35KV變電所值班員崗位責任制

    機電工區地面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追究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規定。

    第2條 能熟練地進行開關柜的停送電操作及其他必要的操作。

    第3條 按規定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變電所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停產檢修。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負責整個變電所的設備及環境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并會使用。所內嚴禁吸煙。

    第7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8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9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開展并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面配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地面配電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而出現事故的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發現、匯報設備的安全隱患,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地面配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地面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2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制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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