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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變配電工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8-04 16: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變配電工崗位責任制

    機電工區井下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規定。

    第2條 熟悉本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有關性能,掌握設備的供電去向,持證上崗。

    第3條 能熟練地操作高、低壓停、送電,會低壓檢漏繼電器的就地試驗。

    第4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硐室內設備的運行性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后的試運行。

    第6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設備及環境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并會使用。

    第7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及業務技術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11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2條 開展并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配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井下配電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而出現事故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發現、匯報設備的安全隱患,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井下配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制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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