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提升鋼絲繩檢查工崗位責任制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工崗位責任制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是本崗位的安全負責人,對主提升鋼絲繩正常和安全使用負責,負責主提升鋼絲繩日常檢查工作。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其它有關規章制度。
第2條 負責主提升鋼絲繩及平衡鋼絲繩的日檢,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3條 熟練掌握鋼絲繩的分類、標記及破斷拉力、安全系數的計算,及《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4條 負責鋼絲繩試驗單的填制及鋼絲繩的送樣試驗工作。
第5條 負責本單位的鋼絲繩套插制工作。
第6條 建立鋼絲繩管理臺帳。
第7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8條 參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和管控,搞好本崗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相關的上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上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警告處分,并罰款100~500元;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本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100~500元;并依法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因違章作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的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拒絕提供有關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1條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在檢查與檢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及本礦的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罰款50~100元。
第12條 未按規定做好主提升鋼絲繩及平衡鋼絲繩的日檢和月檢工作的,罰款50~100元。
第13條 未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罰款50~100元。
第14條 錯誤操作導致他人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嚴重的,罰款100~300元。
第15條 鋼絲繩試驗單的填制及鋼絲繩的送樣試驗工作的,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本崗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或未執行相關上級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上級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