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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水泵司機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8-04 16: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水泵司機崗位責任制

    機電工區井下水泵司機負責所在崗位衛生清理,對所在崗位的衛生負全面責任。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運轉工區井下水泵司機必須撐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施工。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負責礦井排水任務及井下部分供電,能熟練地操作水泵開停、高低壓停送電及低壓繼電器的試驗。

    第3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水泵及開關柜等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及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后的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并會使用。

    第8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術業務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開展并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水泵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水泵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巡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巡回檢查制度、沒有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而出現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操作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而出現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時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交接班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而出現安全隱患或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工作過程中缺乏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水泵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壓風機司機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制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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