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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工區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8-04 16:45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工區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機電工區技術人員是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負責人,負責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運轉工區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區長搞好全區的安全技術管理,對全區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第2條 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安全情況及解決存在的問題及隱患,編寫相應的安全措施,將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對機電工區各系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負責制定整改措施

    第3條 加強職工技術培訓,使職工達到本工種應有的技術水平,努力提高全區職工的業務素質。

    第4條 編制檢修計劃并制定好完善的措施,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修完后的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大檢修要有檢修總結報告。

    第5條 組織對老化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和技術攻關工作,熟知現場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運轉等情況,及時為檢修提供所需技術數據。

    第6條 編制設備的備品、備件計劃并負責落實。

    第7條 嚴格落實《企業崗位責任制體系五到位五落實規定》、新《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第73號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第8條 參加事故搶救、分析和處理,并為分析事故提供技術依據。

    第9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轉工區范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運轉工區技術人員對運轉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煤礦企業在四大運轉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運轉工區技術人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煤礦有關四大運轉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規定建立技術檔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技術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能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1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制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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