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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副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考核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1-10 09: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副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考核細則

    生產副總工程師是礦井生產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具體負責人。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2、在生產礦長領導下, 協助生產礦長認真執行礦井各項規章制度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3、協助生產礦長負責抓好礦井質量標準化、文明生產工作(未能履職扣1000元)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4、按作業規程組織生產,必須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5、礦井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和協助事故的調查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6、負責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細則、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未能履職扣1000元)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7、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驗收;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8、做好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組織處理;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9、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0、負責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1、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2、負責上級檢查提出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3、當礦井發生險情,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上報調度室;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4、負責礦井火工品的現場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5、認真執行礦級領導井下現場帶班制度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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