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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強化“三違”、安全事故問責的決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11-17 20: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關于進一步強化“三違”、安全事故問責的決定

    各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杜絕和減少“三違”行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通知》(皖煤監察〔2016〕46號)等文件精神,特作如下決定:

    一、對“三違”行為的問責

    1、“三違”罰款標準:一般“三違”罰款200元,嚴重“三違”罰款1000元,班隊長以上管技人員加倍。

    2、個人月度內發生2次、季度內累計發生4次一般“三違”行為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同時給予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人次。對于季度內發生4次一般“三違”行為的班隊長以上管技人員,同時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嚴重“三違”人員進人力資源部待崗學習,學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4、公司或上級部門檢查查出的“三違”人員加倍處罰,并對科區當班現場跟班人員、班隊長各罰款500元。

    二、對安全事故的問責

    1、發生微傷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0.5-1萬元,并待崗學習一個月。責任單位分管副職、跟班人員、隊長、班長各罰款500元。

    2、發生輕傷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3萬元,并待崗學習不少于3個月。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分管副職、值班人員、跟班人員、隊長、帶班班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責任安監員罰款1000元。

    3、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3-5萬元。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分管副職、跟班人員、值班人員、隊長、班長分別罰款5000元,當班責任安監員罰款2000元。

    4、因違章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比照人身事故處理,并賠償經濟損失的5%-20%。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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