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試題庫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05-09 09: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填空

    (一)

    總則

    1、新《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定級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起試行。

    2、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3)個等級,每個等級的有效期均為(3)年。

    3、《定級辦法》僅適用于生產煤礦,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組整合))礦井。

    4、《定級辦法》在一級礦井標準中增加了人數的限制,即單班入井最大人數大礦不能超過(1000)人,30萬噸以下的礦井不能超過(100)人。

    5、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實行(分級)考核定級。

    6、一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

    7、二級、三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8、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按照企業自評申報、(檢查初審)、(組織考核)、(公示監督)、公告認定的程序進行。

    9、對考核合格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應在本單位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10、對考核不合格的煤礦,考核定級部門應書面通知(初審)部門按下一個標準化等級進行考核。

    11、一級、二級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降為三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撤銷其等級),三級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撤銷其等級)。

    (二)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1、每年底礦長組織開展年度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由(礦長)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3、安全風險辨識要及時編制(年度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5、新水平設計前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專項辨識評估,其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6、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露天煤礦爆破參數、邊坡參數)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7、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煤礦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進行。

    8、啟封火區開展安全風險專項辨識,其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9、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

    10、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由(礦長)組織實施,有具體工作方案,人員、技術、資金有保障。

    11、礦長(每月)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12、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13、礦井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要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14、入井人員和地面關鍵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15、(每年)至少組織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人員學習(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

    16、入井人員和地面關鍵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三)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事故隱患排查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制定排查計劃,明確排查內容和排查(頻次)。

    2、事故隱患排查范圍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

    3、當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

    4、事故隱患實施(分級)治理,不同等級的事故隱患由相應層級的單位(部門)負責。

    5、事故隱患治理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由礦長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

    6、事故隱患治理實施分級督辦,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加大督辦力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經(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解除督辦。

    7、事故隱患治理有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到位。

    8、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由(上一層級)單位和人員實施督辦。

    9、重大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應及時在井口或其他顯著位置公示。

    10、礦井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接受從業人員和社會(監督)。

    11、礦井應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

    12、礦長每月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提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編制月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告。

    13、礦井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

    14、礦各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15、礦長(每月)至少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16、生產期間,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檢)人員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17、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存在較大危險性時,治理過程中現場應設置專人指揮,并設(警示標識);安檢員現場監督。

    18、每(年)至少組織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專項培訓。

    (四)

    通風

    1、全礦井、一翼或者(一個水平)通風系統改變時,編制通風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井下爆炸物品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回風井口的防爆門符合規定,每(6)個月 檢查維修 1 次。

    4、礦井反風設施每 (季度)至少檢查 1 次。

    5、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 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6、礦井應每(年)進行 1 次通風能力核定。

    7、礦井應每(10)天至少進行 1次井下全面測風。

    8、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

    9、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年至少測定 1 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

    10、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

    11、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設(監測)系統,能夠實時準確監測風機運行狀態、風量、風壓等參數。

    12、局部通風機設備齊全,裝有(消音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

    13、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安設在進風巷道中,地點距回風口大于(10)m。

    14、風筒吊掛平、直、穩,軟質風筒逢環必掛,硬質風筒每節至少吊掛(2)處;風筒不被摩擦、擠壓。

    15、通風設施墻體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構筑,其厚度不小(0.5)m,防突風門、風窗墻體不小于0.8m,嚴密不漏風。

    16、密閉、風門、風窗墻體周邊按規定掏槽,墻體與煤巖接實,四周有不少于(0.1)m 的裙邊,周邊及圍巖不漏風;

    17、風門墻體抹面1 m2內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18、通風設施(5)m 范圍內支護完好,無片幫、漏頂、雜物、積水和淤泥。

    19、通風設施密閉位置距全風壓巷道口不大于5m,設有規格統一的瓦斯檢查牌板和(警標),距巷道口大于2m的設置柵欄;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20、通風設施密閉內有水時設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區密閉設有(觀測)孔、措施孔,且孔口設置閥門或者帶有水封結構。

    21、礦井每組風門不少于(2)道,其間距不小于5m。

    22、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設具有(反向)功能的風門,其數量不少于2道。

    23、風門、風窗水溝處設有反水池或者擋風簾,風筒穿過風門(風窗)墻體時,在墻上安裝與膠質風筒直徑匹配的硬質風筒。

    24、風橋通風斷面不小于原巷道斷面的4/5,呈流線型,坡度小于(30°),風橋上、下不安設風門、調節風窗等。

    25、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等下井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6、瓦斯檢查工下井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瓦斯檢測儀。

    27、瓦斯檢查做到井下記錄牌、(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班報(臺賬)“三對照”。

    28、臨時停風地點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長期停風區在(24)h 內封閉完畢。

    29、停風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

    30、礦井、水平、采區及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防突專項設計,需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嚴格執行。

    31、對瓦斯抽采系統的瓦斯濃度、壓力、流量等參數實時監測,定期人工檢測比對,泵站每(2)h至少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鉆場每周至少1次,根據實際測定情況對抽采系統進行及時調節。

    32、井上下瓦斯抽采管路系統每(10)天至少檢查 1 次,

    33、高瓦斯、突出礦井計劃開采的煤量不超出瓦斯抽采的達標煤量,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和抽采達標煤量應保持平衡。

    34、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具備“風電、甲烷電、(故障)”閉鎖及手動控制斷電閉鎖功能和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

    35、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分站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

    36、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雙機熱備,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

    37、安全監控系統分站、傳感器等在井下連續使用(6~12)個月升井全面檢修,井下監控設備的完好率為 100%,監控設備的待修率不超過 20%。

    38、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測試1次,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5)天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至少調校1次。

    39、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測試1次,其中,對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

    40、礦井每處火區建有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

    41、礦井啟封火區時候要有(計劃)和安全措施

    42、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等地點應配備有(滅火)器材,其種類、數量、規格及存放地點,均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43、礦井設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 m(在帶式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 50 m設置支管和閥門,并正常使用。

    44、礦井地面消防水池應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

    45、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在開采設計中應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每(周)進行1次觀測分析。

    46、采掘工作面回風巷至少設置(2)道風流凈化水幕。

    47、噴射混凝土時,采用潮噴或者濕噴工藝,并裝設除塵裝置。在回風側(100)m范圍內至少安設 2 道凈化水幕。

    48、礦井應定期沖洗巷道積塵或者撒布巖粉,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每(月)至少沖洗 1 次。

    49、爆破作業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制度

    50、礦井應繪制有(通風系統)圖、分層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瓦斯抽采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圖、防塵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等。

    51、礦井每(月)至少召開1次通風工作例會,總結安排年、季、月通風工作。

    52、井下爆破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并嚴格執行。

    53、爆炸物品領退、電雷管編號制度健全,發放前電雷管應進行(導通)試驗。

    54、井下施工鉆孔應采用(濕式)鉆孔或者孔口除塵措施,爆破應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沖洗煤壁巷幫。

    55、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應安設(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使用同步噴霧。

    56、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需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開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建立監測系統。

    57、礦井監控系統運行狀態記錄、運行日志,安全監控日報表需經礦長、(總工程師)簽字審核。

    (五)

    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

    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的礦井建立水文動態觀測系統和(水害監測預警)系統。

    2、(沖擊地壓)礦井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與人員。

    3、采掘工程平面圖每(月)填繪1次。

    4、實施鉆孔卸壓時,鉆孔直徑、(深度)、間距等參數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鉆孔直徑不小于100mm,并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5、沖擊地壓危險區存放的設備、材料應采取固定措施,碼放高度不應超過(0.8)m。

    6、煤礦防治水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做好雨季“三防”,礦井、采區防排水系統健全。

    7、煤礦防治沖擊地壓要求開展沖擊危險性評價、(預測預報)工作,按規定編制防沖設計及專項措施,防治措施有效、落實到位。

    8、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訪水設備

    9、采掘工作面距保護邊緣不足(50)m前,編制發放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按規定揭露煤層及斷層,探測設計及探測報告及時無誤。

    10、資源統計管理要求每(半年)進行1次全礦回采率總結

    11、資源統計管理要求(3)年內丟煤通知單完整無缺,按時間順序編號、合訂。

    12、貫通、開掘、放線變更、停掘停采線、過斷層、沖擊地壓帶、突出區域、過空間距離小于巷高或巷寬(4)倍的相鄰巷道等重點測量工作,執行通知單制度

    13、采掘工程平面圖每(月)填繪1次,圖面表達和注記無矛盾。

    14、沉陷觀測要求建立地表塌陷裂縫治理臺賬、(村莊搬遷)臺賬。

    15、《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編制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按規定修編、審批(水文地質)報告。

    16、水文地質基礎工作要求建立防治水基礎臺賬和計算機數據庫,并每(季度)修正1次。

    17、采掘工程平面圖和充水性圖上應準確標明井田范圍內及周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標高、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

    18、年報、月報、臨時預報應包括(突水危險性)評價和水害處理意見等內容,預報內容齊全、下達及時。

    19、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年初)編制年度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20、井上、井下各項防治水工程應有(設計方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按程序審批,工程結束提交總結報告及驗收報告。

    21、井田內井下和地面的所有水文鉆孔每(半年)進行1次全面排查,記錄詳細。

    22、水害預警要求對(斷層水)、煤層頂底板水、陷落柱水、地表水等威脅礦井生產的各種水害進行檢測、診斷,發現異常及時預警預控。

    23、開采具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應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

    24、沖擊地壓礦井應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

    25、沖擊地壓檢測預警要求建立沖擊地壓區域監測和(局部)監測預警系統,實時監測沖擊危險性

    26、區域監測系統應覆蓋所有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經評價沖擊危險程度高的采掘工作面應安裝(應力在線)監測系統。

    27、防沖監測指標發現異常時,應采用(鉆屑法)及時進行現場驗證。

    28、實施煤層預注水時,注水方式、注水(壓力)、注水時間等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9、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應進行(效果檢驗)。

    30、煤層爆破作業的躲炮距離不小于(300m)。

    31、沖擊危險區采取(限員)、限時措施,設置壓風自救系統,設立醒目的防沖警示牌、防沖避災路線圖。

    (六、七)

    采煤、掘進

    1、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從編制、審批到貫徹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每(2)月至少進行一次復審,并有復審意見。

    2、采煤工作面控頂范圍內,頂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m/m。

    3、液壓支架的初撐力不低于規定值的(80)%,工作面支架要排成一條直線

    4、回采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強制放頂、收尾、回撤、過地質構造帶、過老巷、過煤柱、過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5、放頂煤開采工作面開采設計制定有防瓦斯、防滅火、(防水)等災害治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審批和驗收。

    6、關于兩巷的頂板觀測中,錨桿支護巷道在掘進時必須安設(頂板離層指示儀),回采過程中記錄觀測數據。

    7、管理制度基本要求中對于采煤作業規程要有編制、審批、復審、貫徹、(實施)制度。

    8、采煤工作面支護材料要有管理臺帳,單體液壓支柱完好,使用期限超過(8)個月后,應進行檢修和壓力試驗,記錄齊全。

    9、現場作業人員不得有“三違”行為,“三違”指的是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0、采煤工作面煤壁平直,與頂底板垂直,傘檐長度超過1m時,其最大突出部分,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00)mm,傘檐長度在1m以下時,傘檐最突出部分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50mm。

    11、采煤工作面兩巷無積水指無長(5)m、深0.2m的積水。

    12、乳化液泵站和液壓系統完好,不漏液,壓力綜采≥(30)MPa,乳化液濃度綜采要求達到3%-5%,使用乳化液自動配比器,有現場檢查手段。

    13、綜采支架要垂直頂底板,歪斜<(±5)度。

    14、工作面安全出口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8)m;工作面兩端第一組支架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大于0.5m。

    15、進、回風巷超前支護距離不小于20m,支柱柱距、排距允許偏差不大于(100)mm,支護形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設備上方與頂板距離不小于0.3m。

    16、刮板機啟動有預警裝置,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17、帶式輸送機“四保護”、“兩裝置”齊全有效,其中“四保護”是指防堆煤保護、防打滑保護、防跑偏保護、(防撕裂)保護

    18、帶式輸送機“兩裝置”是指有溫度、煙霧監護裝置,有(自動灑水)裝置。

    19、掘進專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的內容是(1)圖紙作假,隱瞞掘進工作面的;(2)未配備負責掘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20、煤巷、半煤巖巷綜合機械化程度不低于(50)%;人工運料距離不超過300m。

    21、掘進工作面在過老空區、老巷、斷層、(破碎帶)和巖性突變地帶等應有針對性措施。

    22、掘進零星工程要有針對性措施,有(管理人員)跟班。

    23、錨網(索)支護巷道凈寬誤差符合以下有求:有中線的(0~100)mm,無中線的-50~200mm。

    24、錨網(索)支護巷道凈高誤差符合以下有求:有腰線的0~100mm,無腰線的-50~200mm;巷道坡度偏差不得超過(±1)‰。

    25、掘進工作面巷道至少每(100)米設置醒目的里程標志。

    26、剛性支架巷道支架間距不大于(50)mm,傾斜巷道每增加5°支架迎山角增加1°。

    27、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大于(60)MPa的為硬巖,在30~60MPa之間的為中硬巖,小于30MPa的為軟巖。

    28、工作面支架立柱偏差不超過(±50)mm,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要求,偏差不超過±100mm。29、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茬,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

    30、材料、設備采用機械運輸,人工運料距離不超過(300)m。

    31、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開機、退機、調機時發出報警信號,設備非操作側設有(急停按鈕),有前照明和尾燈;內外噴霧使用正常。

    32、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設有護身柱或擋板,并在耙裝機前增設固定裝置。

    33、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減速器與電動機實現軟啟動或(軟連接)。

    34、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固定牢固;行人跨越處設(過橋)。

    35、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應有安全防護設施;機頭處有防滅火器材;連續運輸系統安設有連鎖、閉鎖控制裝置,沿線安設有通信和(信號)裝置。

    36、巷道開掘、貫通前組織現場(會審)并制定專門措施。

    37、光面爆破眼痕率符合以下要求:硬巖不小于(80%)、中硬巖不小于50%、軟巖周邊成型符合設計輪廓。

    38、螺母扭矩、抗拔力、網的鋪設連接符合設計要求,錨桿露出螺母長度(10~50)mm,全螺紋錨桿10~100mm,錨索露出鎖具長度150mm~250mm。

    39、錨桿的抗撥力、預應力最低不小于設計的(90) %。

    40、設備應采用機械運輸,人工運料距離不應超過(300m)。

    41、設備、物料放置地點與通風設施距離大于(5)m。

    (八)

    機電

    1、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不低于(90)%。

    2、在用礦燈完好率100%,使用合格的雙光源礦燈。完好礦燈總數應多出常用礦燈人數的(10)%以上。

    3、設備更新改造按計劃執行,設備大修計劃應完成(90)%以上。

    4、提升系統能力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5、主提升系統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過放、提升容器和(載荷)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6、主提升系統提升裝置、連接裝置及提升(鋼絲繩)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7、主提升系統制動裝置可靠,副井及負力提升的系統使用可靠的(電氣)制動。

    8、主提升系統立井井口及各水平阻車器、(安全門)、搖臺等與提升信號閉鎖。

    9、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統內,安設有防撞梁和緩沖托罐裝置;單繩纏繞式雙滾筒絞車安設有地鎖和離合器閉鎖。

    10、主提升系統斜井提升制動減速度達不到要求時應設(二級)制動裝置。

    11、提升系統通信、信號裝置完善,主副井絞車房有能與礦調度室(直通)電話。

    12、上、下井口及各水平安設有攝像頭,機房有(視頻)監視器。

    13、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裝設有防滑、防跑偏、防堆煤、防撕裂和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以及溫度、煙霧監測和(自動灑水)裝置。

    14、壓縮機、儲氣罐及(管路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

    15、井下(消防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具應齊全合格。

    16、礦井及采區主排水系統設有高、低水位(聲光)報警裝置。

    17、地面供電系統有(供電設計)及供電系統圖,供電能力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18、高壓開關柜具有防止帶電合閘、防止帶接地合閘、防止誤入帶電間隔、防止帶電合接地線、防止帶負荷拉刀閘和(通信)功能。

    19、井下供配電網絡實行停送電審批和(工作票)制度。

    20、防爆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合格率(100)%。

    21、井下供電系統高壓控制設備裝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

    22、井下供電系統向(移動變電站)和高壓電動機供電的饋電線上裝有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

    23、(40KW)及以上電動機使用真空磁力啟動器控制。

    24、井下信號、(照明)等其他127V單相供電系統使用綜合保護裝置。

    25、保護接地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

    26、低壓電動機控制設備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制功能。

    27、動力電纜和各種信號、(監控監測)電纜使用煤礦用電纜。

    28、干式變壓器、移動變電站過負荷、(短路)等保護齊全可靠。

    29、電纜接頭及接線方式和(工藝)符合要求,無“羊尾巴”、“雞爪子”、明接頭。

    30、電氣工作票、(操作票)符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1、有負責(機電)管理工作的職能機構,有負責供電、電纜、小型電器、防爆、設備、配件、油脂、輸送帶、鋼絲繩等日常管理工作職能部門。

    32、礦及生產區隊配有機電管理和(技術人員),責任、分工明確。

    33、機電設備(選型)論證、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檢修、更新改造、報廢等綜合管理及程序符合相關規定,檔案資料齊全。

    34、礦井主提升、排水、壓風、供熱、供水、(通訊)、井上下供電等系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等圖紙齊全,并及時更新。

    35、各崗位(操作規程)、措施及保護試驗要求等與實際運行的設備相符。

    36、持續有效地開展全礦機電專業技術專項檢查與(分析)工作。

    37、大型固定設備更新改造有設計,有驗收測試結果和聯合(驗收)報告。

    38、主提升設備、主排水泵、(主要通風機)、壓風機及鍋爐、瓦斯抽采泵等按《煤礦安全規程》檢測;檢測周期符合《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或其他規定要求。

    39、主絞車的(主軸)、制動桿件、天輪軸、連接裝置以及主要通風機的主軸、葉片等主要設備的關鍵零部件探傷符合規定。

    40、按規定進行防墜器試驗、(電氣試驗)、防雷設施及接地電阻等測試。

    41、作業人員掌握本崗位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42、井下各種管路應每(100)m設置標識,標明管路規格、用途、長度、管路編號等。

    (九)

    運輸

    1、巷道支護完整,巷道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車場、車房、巷道曲線半徑、(巷道連接方式)、運輸方式設計合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

    3、斜巷信號硐室、(躲避硐)、運輸絞車車房、候車室、調度站、人車庫、充電硐室、錯車硐室、車輛檢修硐室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

    4、車輛裝載站、(卸載站)和轉載站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

    5、軌面高低和內側錯差不大于(2)mm。

    6、主要運輸線路軌距: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允許偏差為(-2~5)mm。

    7、礦井主要軌道運輸線路要求軌縫不大于(5)mm。

    8、礦井主要軌道運輸線路軌道(扣件)齊全、牢固,與軌型相符。

    9、軌枕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超過(50)mm。

    10、道碴粒度及鋪設厚度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

    11、(道岔軌型)不低于線路軌型,無非標準道岔。

    12、逐步淘汰斜巷(人車)提升,采用其他方式運送人員。

    13、礦井在用運輸設備綜合完好率不低于(90)%。

    14、礦井礦車、專用車完好率不低于(85)%。

    15、礦井運送人員設備完好率(100)%。

    16、(人行車)、架空乘人裝置、機車、調度絞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繩牽引卡軌車、繩牽引單軌吊車、單軌吊車、齒軌車、無軌膠輪車、礦車、專用車等運輸設備編號管理。

    17、架空乘人裝置每(日)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檢查。

    18、架空乘人裝置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裝置,并達到齊全、靈敏、可靠。

    19、架空乘人裝置各上下人地點裝備通信信號裝置,具備通話和(信號發送接收)功能,靈敏、可靠。

    20、架空乘人裝置沿線設有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及便于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21、架空乘人裝置減速器應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

    22、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安全系數、(插接長度)、斷絲面積、直徑減小量、銹蝕程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3、機車制動裝置符合規定,齊全、(可靠)。

    24、列車或者單獨機車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25、機車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完好。

    26、同一水平行駛(5)臺及以上機車時,裝備機車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及機車通信設備。

    27、新建投產的大型礦井的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裝備機車運輸監控系統或者(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

    28、防爆蓄電池機車或者防爆柴油機動力機車裝備(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9、防爆柴油機動力機車裝備自動保護裝置和(防滅火)裝置。

    30、調度絞車鋼絲繩安全系數、(斷絲面積)、直徑減小量、銹蝕程度以及滑頭、保險繩插接長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1、斜巷各車場及中間通道口裝備有聲光行車(報警)裝置,并使用正常。

    32、彎道、井底車場、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頂車作業區裝備有聲光預警信號裝置,關鍵部位道岔裝備有道岔位置(指示器)。

    33、各乘人地點懸掛有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

    34、斜巷車場懸掛最大提升(車輛數)及最大提升載荷數的明確標識。

    35、物料捆綁固定牢固可靠,有防跑(防滑)措施。

    36、保險鏈(繩)、連接環(鏈)、連接桿、(插銷)、滑頭及其連接方式符合規定。

    37、更新或大修及使用中的斜巷(井)人車,有完整的重載全速脫鉤測試報告及連接裝置的(探傷)報告。

    38、新投用機車應測定制動距離,之后每(年)測定1次,有完整的制動距離測試報告。

    39、架空乘人裝置、單軌吊車、無軌膠輪車、齒軌車、卡軌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等按《煤礦安全規程》或相關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檢驗、試驗,有完整的檢測、檢驗、(試驗)報告。

    40、管理和技術人員掌握相關的規程、(規范)等有關內容。

    41、作業人員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措施

    42、運輸線路、設備硐室、車間等衛生整潔,(設備清潔),材料分類、集中碼放整齊。

    43、主要運輸線路水溝暢通,巷道無淤泥、積水。水溝側作為人行道時,(蓋板)齊全、穩固。

    (十)、職業衛生

    1、職業衛生管理要求礦井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

    2、職業衛生工作要求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3、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實施由(專門)人員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地點、監測(周期)、監測方法符合規定要求。

    5、(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合法權益。

    6、職業衛生責任落實應明確煤礦(主要負責人)為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7、職業病危害防治年度計劃應包括(目標)、指標、進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評價方法等內容。

    8、職業病危害防治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9、與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10、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11、職業衛生管理個體防護勞動防護用品必需嚴格執行(過期銷毀)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公告警示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3、礦井應按規定配備(2)臺(含)以上粉塵采樣器或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等粉塵濃度測定設備。

    14、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設置有粉塵濃度傳感器,并接入(安全監控)系統。

    15、井工煤礦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

    16、井工煤礦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或采用實時在線監測。

    17、井工煤礦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18、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須測定1次。

    19、職業危害粉塵檢測主要采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對粉塵進行監測。

    20、粉塵短時間定點監測結果不超過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2)倍。

    21、礦井應按規定配備有(2)臺(含)以上噪聲測定儀器。

    22、礦井作業場所噪聲至少每(6)個月監測1次。

    23、勞動者接觸噪聲8h或40h等效聲級不超過(85)dB。

    24、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時,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25、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0℃)時,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26、對作業環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濃度每(3)個月至少監測1次。

    27、對作業環境中對硫化氫濃度每(月)至少監測1次。

    28、新錄用人員和轉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機構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資質,形成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

    29、工會應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

    1、安全培訓體系: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6)個月內,通過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2、安全培訓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安全培訓計劃。

    3、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5、礦井其他從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6、班組安全建設應制定班組建設規劃、(目標),保障班組安全建設資金,完善班組安全建設措施。

    7、班組安全建設應加強班組作業現場管理,制定班組安全(工作標準),規范工作流程。

    8、(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責任人。

    9、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應明確分管負責人和(主管部門)。

    10、應急管理應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按照規劃和計劃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實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1、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要有負責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求的人員。

    12、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應當按規定配備(師資)和裝備、設施。

    13、煤礦企業一般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

    14、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對有關從業人員實施針對性安全再培訓。

    15、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上崗。

    16、礦井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內容包含各類別、各專業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

    17、班組安全建設要求開展班組建設創先爭優活動、組織優秀班組和優秀班組長評選活動,建立(表彰獎勵)機制。

    18、班組安全建設現場管理要求班前有安全工作安排,班組長督促落實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19、班組安全建設現場管理要求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重點內容包括隱患及整改、(安全狀況)、安全條件及安全注意事項。

    20、井工煤礦實施班組工程(工作)質量巡回檢查,嚴格工程(工作))(質量驗收)。

    21、應急管理保障需配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與就近的醫療機構簽訂急救(協議)。

    22、應急管理保障需建立覆蓋本煤礦所有專項應急預案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庫)。

    23、井下安全避險設施每年由(總工程師)組織開展安全避險系統有效性評估。

    24、井下應設置(應急廣播系統)使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到應急指令。

    25、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工)、調度人員擁有遇險處置權和緊急避險權。

    26、井工煤礦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組建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27、應急預案應按規定組織評審,形成書面(評審結果)。

    28、礦井應急預案應與煤礦(所在地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29、按照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相關內容,針對重點工作場所、重點崗位的風險特點制定(應急處置卡)。

    30、應急預案應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規定時限、程序完成上報,并進行告知性備案。

    31、所有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按規定在(3)年內完成。

    (十二)

    調度和地面設施

    1、調度管理要求掌握生產動態,協調落實(生產計劃),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2、礦井出現險情或發生事故時,調度員有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授權,按程序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跟蹤現場處置情況并做好記錄。

    3、調度信息化要求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可實時調取相關數據。

    4、礦井職工“兩堂一舍”設計合理、設施完備、滿足需求,食堂工作人員持(健康)證上崗。

    5、調度指揮部門每天(24h)專人值守,每班工作人員滿足調度工作要求。

    6、調度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信息,下達(安全生產)指令并跟蹤落實、做好記錄。

    7、調度通信系統與主要硐室、生產場所、應急救援單位、醫院、應急物資倉庫及上級部門應實現有線(直撥)。

    8、有線調度通信系統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錄音)等功能。

    9、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能夠準確顯示井下(總人數)、人員時空分布情況,具有數據存儲查詢功能。

    10、礦井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對調度報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表等數據進行處理,實現對煤礦安全生產信息跟蹤、管理、(預警)、存儲和傳輸功能。

    11、職工食堂基礎設施應齊全、完好,滿足高峰和(特殊)時段職工就餐需要。

    12、職工澡堂應設有更衣室、浴室、廁所和值班室,設施齊全完好,有防滑、防寒、(防燙)等安全防護設施。

    煤礦安全網(http://www.hy77.org)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最近手机中文字幕高清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