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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集煤礦三違查處、申訴、統計分析、培訓幫教、 考核問責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03-09 08:56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一、“三違”查處機制

    (一)礦領導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管技人員帶頭反“三違”、安監處主體反“三違”、基層單位自主反“三違”“三位一體”查處機制。

    礦長、安全副礦長、采煤副礦長、開拓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安全主任工程師、采煤副總、開拓副總、通風副總、地測副總、機電副總每季度反“三違”不少于2人次;礦黨委書記、礦黨委副書記、經營副礦長、經營副總、選煤副總每季度反三違不少于1人次,完不成的罰款500元。

    安全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人員每月反“三違”不少于1人次,其他管技人員每季度反“三違”不少于2人次或反不規范行為不少于4人次,完不成的罰款500元。地測科、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不予考核。

    安監處建立安全生產科室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個人反“三違”臺賬,并根據反“三違”臺賬定期分析各級管技人員“三違”查處質量。

    (二)安監員主體反“三違”

    安監處建立反“三違”與工資績效掛鉤制度,把作業現場查“三違”、安全監管責任與工資掛鉤,拉開收入檔次,增強安監員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任心,提高他們反“三違”和“手指口述”不規范行為的積極性,每月反三違不得少于2人次。

    (三)基層單位自主反“三違”

    基層單位副隊長(二級管理的副班長)及以上管技人員(含技術員)每月反三違不少于1人次,自主反三違罰款按礦文件執行,執行誰反誰幫教;供電隊、絞車隊、綜機工區副科級以上人員每季度反三違不少于1人次,誰反誰幫教,并建立自主反三違臺賬,每月上報安監處一份,自留一份,未完成的第1次罰款500元,第2次罰款1000元,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的給予免職處理。

    (四)反“三違”條款必須符合集團公司“三違”界定標準

    二、“三違”的群防制度

    開展“五大員”身邊無“三違”、跟班干部及班組長身邊無三違、黨(團)員身邊無“三違”、群監網員身邊無“三違”、互聯保之間無“三違”活動。

    三、“三違”分級查處標準

    (一)對礦界定不規范行為責任人的處理

    罰款200元。

    (二)對集團公司界定的“一般三違”責任人的處理(有說明的除外)

    年度內第一次觸犯的學習3天,罰款300元;第2次觸犯的學習3天,罰款500元,第3次及以后觸犯的學習3天,罰款1000元。

    (三)對觸犯較嚴重“三違”的處理

    年度內第一次觸犯的學習7天,罰款1000元;第二次觸犯的離崗培訓1個月。

    (四)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工退回勞務公司。

    (五)三違人員在三違學習班學習期間,計入正常出勤。

    (六)三違人員觸犯集團公司界定的一般三違及礦界定不規范行為的,享受季度及長周期安全獎;觸犯集團公司界定的較嚴重三違、安全管理紅線、違章指揮等行為的,不得享受季度及長周期安全獎。

    四、實行嚴重“三違”管理連帶責任追究制度

    發生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給予科(區)長、書記、三級隊長(二級管理班長)各1000元罰款,副職罰款800元,黨政正職在安全辦公會上做檢查,并給予電視曝光。

    五、完善“三違”申訴制度,提高“三違”查處質量

    (一)把好“三違”登記關和審核關

    為了提高“三違”查處質量,安監處要認真把好“三違”登記關,安監處每班在“三違”登記時,值班人員要認真聽取安監員對“三違”情況的詳細描述,認為不構成“三違”的,不予登記。

    每天下午,安監處在部門工作會議上,聽取值班人員對“三違”查處情況的匯報,對當天發生的“三違”情況進行認真審核,認為不構成“三違”的,從“三違”日報中刪除。

    (二)完善“三違”申訴制度。實行分類申訴,讓職工有說話的地方,確保反“三違”質量。

    1、“三違”申訴實行每天接待制度,每天15:00~17:00在安監處申訴室接待。

    2、“三違” 申訴的分類:一般“三違”及不規范行為的申訴實行一級終裁制,由安監處、工會派專人接待,按程序核查后,下達最終的裁定書,加蓋安監處公章后通知“三違”當事人;較嚴重“三違”、嚴重“三違”的申訴實行兩級仲裁制。一級終裁后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二級終裁,即由安監處長、紀委書記、分管口長共同接待,按程序核查后,下達二級裁定書,加蓋安監處和工會公章后通知“三違”當事人。

    3、“三違”的申訴程序:一是當事人陳述申訴理由;二是安監員描述違章事實及初步認定不規范行為及“三違”的理由;三是仲裁人員調查、核實、裁定。“三違”當事人所在的科、區支部書記全過程參與。

    六、“三違”學習與幫教

    參加礦學習的“三違”人員必須做到“五過關”。即:學習培訓關、領導談心關、反思檢查關、家屬幫扶關、曝光亮相關。

    一是必須過學習培訓關:由培訓中心負責,根據“三違”人員工種性質,按指定教材學習、考試,考試合格過關。

    二是領導談心關:由三違人員所在單位支部書記或科(區)長找其談心,正面引導,解其心里疙瘩,消除對立情緒。

    三是反思檢查關:在三違人員學習期間,通過講解《“三違”就是謀財害命》為主題的圖片,把事故圖片展示在“三違”人員面前,給他們講解“三違”嚴重后果,反思自己“三違”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的危害性,并寫出深刻檢查和將來在工作中的安全承諾。

    四是家屬幫扶關:三違人員學習結束后,由其家屬從親情角度進行幫扶,剖析三違給家庭及親人帶來的傷害,使三違人員真正認真到三違的危害性。遇到惡劣及極端天氣,親情幫教可由單位領導代替進行幫教。

    五是曝光亮相關,培訓中心對每期的三違進行梳理,對典型三違進行剖析、曝光,以警醒他人,做到一人三違,全礦受教育。

    每期三違學習班,礦黨政正職、黨委副書記、安監處長(安全副總)、分管領導參與對三違人員集中幫教。三違人員學習結束后,由工會牽頭,所在單位的黨支部書記負責對三違人員進行一對一幫教,并簽訂一個月師帶徒協議。

    對于不規范行為的責任人,由單位區長(書記)或班隊長進行幫教,登記備查。

    七、嚴肅“三違”查處紀律

    (一)安監員嚴禁在“三違”查處中吃、拿、卡、要,凡違反者,是勞務工的退回勞務公司,是員工的給予待崗半年處理。

    (二)“三違”人員為了減免處罰,賄賂安監員錢物的,如安監員當班及時上繳給紀委,將給予安監員所賄賂錢物價值五倍的獎勵,給予“三違”人員10倍的處罰,同時取消申訴資格,一律進“三違”學習班學習。

    (三)“三違”人員所在的單位接到安監處“三違”人員學習通知后應積極配合,三天申訴期過后(以發“三違”通知時間為準),不再辦理申訴;三違學習班開班時,安監處把當期參加三違學習人員的礦燈鎖上,基層單位必須及時將“三違”人員送交安監處接受查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礙,“三違”人員每推遲一天報到,罰當事人200元;所在單位無故不及時送交“三違”人員的,罰責任人500元。

    (四)“三違”人員學習期間,不得給予“三違”人員考勤、安排相關工作。擅自給其考勤、安排相關工作的,每人次罰單位黨政正職1000元,并通報批評。

    (五)在“三違”查處中,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或關系為“三違”人員說情,違反的,紀委介入調查,一旦查實,是干部的撤職,是職工的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

    (六)基層單位自主反“三違”及不規范行為,不得弄虛作假,凡發現在自主反“三違” 及不規范行為上報后,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500元/人次罰款。

    八、“三違”界定標準

    (一)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紅線(20條)

    1、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

    3、虛報、假報瓦斯抽采鉆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風吹排放瓦斯。

    5、測氣員、安監員、防突員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

    6、嚴重違章放炮。

    7、人為破壞風門、瓦斯傳感器或人為造成瓦斯傳感器失效。

    8、(8)“三專兩閉鎖”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

    9、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和突出危險工作面不執行防突措施而進行采掘作業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圍內、井下無措施燒焊及使用明火。

    11、違反規程措施空頂作業,煤巷錨桿(錨索)支護擅自修改支護參數。

    12、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閉鎖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違反斜井“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扒、蹬、跳車;乘坐電機車駕駛室;乘坐皮帶。

    13、采煤、掘進工作面及回風流中電氣設備失爆(五類)。

    14、個人違章作業造成他人死亡。

    15、年度內觸犯較嚴重“三違”累計達到3次。

    16、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為受訓不合格人員或未參加培訓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17、帶電作業。

    18、擅自調整供電系統保護整定值,造成越級跳電的,或違反“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停送電制度。

    19、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20、因脫崗發生鉆孔著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

    (二)集團公司較嚴重三違行為的界定(96條)

    1、集團公司界定的16種違章指揮行為。

    2、酒后上崗。

    3、攜帶煙草入井;攜帶點火物品進入禁止區域(燒焊火種除外)。

    4、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入井。

    5、無規程措施施工。

    6、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使用)牌后繼續生產或使用。

    7、特殊崗位(安監員、測氣員、防突員、放炮員、瓦斯抽采泵站司機、立井提升司機及把鉤工、通風機司機、壓風機司機、變電工)班中脫崗或睡崗。

    8、因工作原因對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等重點安全崗位人員以及班(隊)長等管理人員采用辱罵、恫嚇、毆打等方式進行報復。

    9、安監員、測氣員不按規定時間和線路進行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查(除現場出現特殊情況外)。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見或不立即制止作業。機電設備各類安全保護、提升鋼絲繩、風電及瓦斯電閉鎖檢查、試驗的記錄與實際不符。

    10、盜用或人為損壞“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消防、監控等安全生產設施。

    11、未按措施要求配專職局扇司機。

    12、擅自停、開局扇。

    13、無措施停局扇換風筒或掐風筒放炮。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措施控制風量。

    15、同時打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16、臨時停風地點不及時打柵欄;擅自進入盲巷或柵欄內。

    17、井下現場未通知進行瓦斯傳感器調校,而直接將瓦斯傳感器設置成調校狀態,或者瓦斯傳感器調校結束后未及時解除調校狀態定義。未經標準氣樣校準,直接使用遙控器校正瓦斯傳感器。

    18、作業地點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懸掛瓦斯傳感器。高低濃度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切換。

    19、跟班人員及流動電鉗工下井未按規定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20、沒有按措施規定預留足夠措施孔或預測(效檢)孔超前距。

    21、未標注或涂抹、移動防突標志。

    22、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風鎬作業。

    23、煤孔采用壓風排渣打鉆無風水聯動裝置。

    24、施工完的鉆孔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時間封孔。正對鉆孔孔口進行封孔或拆卸鉆孔悶蓋。

    25、抽采泵站無計劃停泵、倒換泵。無措施調整抽采系統。

    26、鉆孔施工時出現異常現象(噴孔、頂鉆、夾鉆、吸鉆、孔內冒煙等)不處理且不匯報擅自離開現場。

    27、人為丟失調度通信系統、人員定位系統數據。

    28、打鉆地點沒有按措施要求配備滅火器材。

    29、擅自在主通風機房、變電所、人員定位系統、監控中心終端安裝其他應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數據庫記錄。

    30、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1、非放炮員做炮頭或聯接母線。

    32、擅闖放炮警戒。

    33、未經驗炮就進入工作面作業。

    34、在舊眼、殘眼中打眼。

    35、乘人提升系統安全回路出現故障報警未及時匯報、處理。

    36、斜巷提升超掛車、不掛保險繩、不使用專用銷(鏈)。斜巷提升時信號工、把鉤工不進入躲避硐。斜巷重車或串車掉道擅自處理。在斜巷軌道上采用滑行方式運輸。

    37、斜巷擋車裝置不能保持常閉狀態。斜巷上口阻車器不能自動復位。斜巷上口阻車器與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處的擋車裝置不能閉鎖。

    38、無專項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絞車、開關列車或耙矸機。

    39、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鋼絲繩牽引運輸時,在封閉區域內作業或行人(跟車工除外);無極繩運行線路內停放車輛未用錨鏈或鋼絲繩鎖在軌道上。

    40、機車過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或運行前方有人,不發出警號。

    41、機車未停穩時,強行從車上摘(掛)連接銷、連接鏈或扳道岔。機車異軌抵車。用機車或礦車頂開風門。

    42、機車在運行中,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車外。運送帶有尖角、管子、軌道等長物料車輛直接與機車司控室連接。

    43、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不開車燈。

    44、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中規定5類電氣設備失爆以外的失爆現象。

    45、非專職電工打開在用電氣設備。

    46、檢修電氣設備未切斷上一級電源并閉鎖掛牌,檢修機械設備未切斷本級電源并閉鎖掛牌。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按規定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后未驗電、放電、掛地線。

    47、(47)6kv及以上的倒閘操作,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狀態、應急處理除外);

    4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者不站在絕緣臺上。

    49、三臺及以上間距不大于10米的電氣設備未安設接地極。

    50、未停電情況下,檢修帶式輸送機或在無極繩繩道內進行檢修、裝卸等作業(有專項措施除外);斷開(連接)帶式輸送機未使用專用裝置固定膠帶。無措施使用帶式輸送機打運物件。觸摸、清理正在運行設備的運轉部位。

    51、起重提升設備、絞車(含無極繩)、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架空乘人裝置啟動前不發送開車信號。

    52、帶壓處理風、水、液壓管路故障。

    53、采煤機因故暫停時,未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未斷開其隔離開關,未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未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54、起吊作業時,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業或通過,無專人指揮;反井鉆施工煤倉及溜煤眼,擴孔作業時,下方5米范圍內有人作業或停留、觀察、通過。

    55、在井筒范圍內或登高(2m及以上)作業不戴保險帶、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墜措施、拋接物件。乘吊桶人員不戴保險帶。

    56、不經“過橋”而直接跨越運行中的帶式輸送機或未封閉段轉載機。乘坐運行的刮板輸送機。

    57、工作面承載單體支柱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58、采掘工作面幫頂未按作業規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9、采煤機滾筒上、下3m機道范圍內有人而啟動采煤機;采煤機運行時,人員進入機道范圍內;機道內有人作業時,工作面輸送機未施行閉鎖。

    60、轉載機運行時,在未封閉段進行挑、改棚作業。

    61、掘進工作面迎頭10m范圍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沒有按規定進行加固。

    62、掘進工作面迎臉需掛網臨時支護,作業時未掛網。

    63、巖巷錨桿(錨索)支護擅自修改支護參數。

    64、處理堵塞的噴漿管時,噴射槍口對準自己或他人。噴漿作業時未戴防護眼鏡。

    65、煤巷錨桿支護巷道內,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支護錨桿(索)起吊物件。

    66、巷修機作業區域內、綜掘機回轉臺前方規程措施規定的警戒范圍內有人而啟動巷修機、綜掘機。巷修機、綜掘機運行時,人員進入規程措施規定的警戒范圍內。

    67、綜掘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將綜掘機切割頭、鏟板落地;未斷開綜掘機上的電源開關,未斷開磁力起運器的隔離開關。巷修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將反鏟破碎裝置、錨桿機放下。

    68、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而啟動耙裝機;耙裝機啟動后,人員進入耙斗運行范圍內。

    69、耙裝機的耙斗導向輪固定在支護錨桿或金屬支架上。

    70、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規定。

    71、獨頭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72、改棚作業時,不進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兩棚及以上。

    73、未進行敲幫問頂進行作業。頂板監測監控數據、資料造假。

    74、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地質前探,誤入突出煤層法距5m以內。

    75、故意破壞工廣內三等測量控制點及其設施、井下7級測量導線點。

    76、地質調查造假。

    77、測量人員未按規定檢測檢查角及復測復算。

    78、礦井水情調查人員未按規定對出水點(區)進行調查觀測。

    79、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時匯報而繼續作業。

    80、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積水區域、掘進巷道受底板灰巖水威脅,未編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

    81、使用煤電鉆等非鉆機設備探放水。

    82、探放水不按措施設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83、炮眼內發現出水異狀,仍然裝藥放炮。

    84、鉆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巖溶陷落帶(柱)影響區的井筒,不執行人工定期檢查、觀察制度,發現出水異常后不及時匯報。

    85、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作業。

    86、地面無票作業(包括無票操作及重點防火部位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

    87、地面防爆區域無措施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

    88、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驗電。

    89、非防爆檢驗人員進行防爆檢驗并貼檢驗合格證。

    90、在未停電的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上進行作業。

    91、汽車吊邊卷揚邊行走或拖繩行走。

    92、駕駛轉向、制動失靈車輛。

    93、水上作業未穿救生衣。

    94、不停機或高溫部位未冷卻清理發電機組。

    95、衡器維修僅用千斤頂作為主支撐。

    96、打開倉口或提料口的防護欄桿沒有復位擅自離開現場。

    (三)集團公司違章指揮行為的界定(16條)

    1、無規程、措施或規程、措施未貫徹安排施工。

    2、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牌后,隱患未整改安排生產。

    3、不采取措施指揮他人進入盲巷。

    4、安排人員涂改、移動防突標志。

    5、轉載機運行時,在未封閉段不采取措施安排進行挑、改棚作業。

    6、規程、措施未經分管副總及以上領導組織會審安排傳簽。

    7、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瓦斯出現異常或瓦斯傳感器報警時,安排挪移探頭、斷線、上傳中斷、修改傳感器定義,或故意刪除、修改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數據。

    9、突出危險區域未進行消突效果評價或消突效果評價不合格而安排進行采掘作業。

    10、施工現場風流中出現CO濃度大于24PPm且有自燃發火預兆,未采取措施安排生產。

    11、實施探放水后未經放水效果評價或效果評價不合格安排生產。

    12、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預報的特殊異常帶沒有及時匯報或過特殊異常帶期間未按照專項措施規定,安排生產。

    13、立井提升系統或斜巷運人系統出現故障報警,安排帶故障運行。

    14、斜巷提升(無極繩絞車除外)阻車器、擋車欄、信號不全或失效,安排運行。

    15、無計劃安排井下電氣拆、接火;安排超載起吊作業。

    16、不顧施工現場客觀條件,安排職工冒險蠻干而觸犯集團公司界定的較嚴重“三違”。

    (四)集團公司界定一般“三違”

    執行說明:條款后面有說明的按說明執行,沒有說明的給予罰款300元、學習3天處理。

    共用部分(23條)

    1.除集團公司界定的16種違章指揮行為以外,違反三大規程的違章指揮行為。

    2.未參加班前會或互聯保未簽名上崗作業(罰款200元)。

    3.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集團公司主要技術工種人員未持證上崗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罰款300元、學習3天,其余工種未持證上崗的罰款200元)。

    4.未按規定穿著、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著配備的反光標識工作服;崗位巡查人員、操作人員、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攜帶專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工器具(較嚴重三違除外)(罰款200元)。

    5.違反交窯制度、擾亂交窯秩序(罰款200元)。

    6.較嚴重三違界定的特殊崗位以外人員睡崗或脫崗。

    (把警戒,崗位工睡崗或脫崗的罰款300元、學習3天,其余情況罰款200元)。

    7.崗位工種、關鍵工序不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

    (礦一號文附件12中交接班和梳理出來的關鍵工序不進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的,確認內容缺項三項及以上的,確認內容與現場不符的罰款300元、學習3天;班隊長、崗位工交接班和關鍵工序“手指口述”確認內容缺項1-2項的,確認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交接班確認表填寫明顯錯誤的罰款200元)。

    8.特殊工種、固定崗位工不按規定現場交接班。

    9.作業地點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10.擅自拆卸在用儀器儀表、設備零配件;沖淋非防水型的電器設備、設施(罰款200元)。

    11.產塵作業時,防塵設施不齊全或未使用(罰款200元)。

    12.調度系統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擅自關閉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調度電話錄音功能。

    13.打開風門通過人員、物料后,不關閉就離開;打開或掩開風門、風窗乘涼。

    14.未按規程措施規定設置警戒;擅自撤除警戒;擅闖各類警戒(較嚴重三違除外)。

    15.乘坐罐籠、吊桶、人車及各類乘人裝置攜帶物品長度、重量違反規定,攜帶未戴防護罩的鋒利工具;把鉤工對乘人攜帶違規物品不制止;運送爆炸物品時違規乘人(罰款200元)。

    16.變電所、主通風機房、主提升機房、主空壓機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發電站、運輸充電房、計算機機房等要害場所堆積易燃易爆物品;噴漆作業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圍內進行燒焊、動用明火(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規定禁煙的要害場所內吸煙(較嚴重三違除外)。

    17.各類設備、設施、安全保護、提升鋼絲繩、風電及瓦斯電閉鎖未按規定檢查和試驗(罰款300元、學習3天),未按規定進行巡視和填寫檢查、檢修、試驗記錄(罰款200元)。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潤滑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亂扔亂放。

    19.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閉房間;壓力氣瓶高空打運未使用吊籃或混吊,搬運時混裝、撞擊、扔拋或閥門直接對人。

    20.帶壓操作、破矸、風鎬作業、使用剁斧、扁鏟或剪切工具、機械加工、使用膨脹劑或化學藥劑、減灰及配制氯化鋅溶液、配置腐蝕性液體時,不按規定佩戴防護眼鏡。

    21.操作旋轉的工器具、機械設備時,長發未挽在帽內,衣扣未扣緊,領口、袖口未扎緊,佩戴毛巾、圍巾、手套(罰款200元)。

    22.登高(1.5m≤高度<2m)作業不佩戴保險帶;從作業平臺上、設備上直接往下跳;作業平臺上作業時,其下方有人逗留;站在兩端未掩車的車輛上作業(罰款300元、學習3天)。站在風錘、錨桿機、單體、鉆機、綜掘機炮頭、礦(叉)車車沿、耙斗上作業(罰款200元)。

    23.消防器材因固定或位置不當影響正常使用;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內堆放雜物(罰款200元)。

    一通三防部分(38條)

    24.放空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造成風流短路(罰款200元)。

    25.風筒脫節、損壞(距迎頭50m范圍放炮除外)。

    26.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距離超過規程措施規定(罰款200元)。

    27.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風門前后5m范圍內堆放物料(罰款200元)。

    28.巷道高冒處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超限。

    29.不按規定對密閉墻進行檢查、記錄。

    3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違反規定回收充填物。

    31.違反火工品領、用、銷制度。

    32.未隨身攜帶放炮器把手(鑰匙)。

    33.非放炮員運送電雷管;炸藥箱存放炸藥未上鎖;混放雷管、炸藥。

    34.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抽管、裝配起爆藥卷、檢查電爆網路、裝藥、連線、驗炮。

    35.抽取電雷管、裝配起爆藥卷等操作無防靜電設施或不按規定進行靜電釋放操作;電雷管腳線未按規定扭結成短路;電雷管和母線連線前腳線未扭結成短路或未懸空。

    36.放炮前未將瓦斯傳感器移至安全地點或無測氣員監督挪移瓦斯傳感器;放炮后風筒、瓦斯傳感器未恢復至迎頭,施工人員進入迎頭作業。

    37.不裝藥的炮眼或鉆孔未按規程措施要求進行封堵。

    38.放炮母線與電纜同側懸掛間距小于300mm。

    39.裝藥地點10m范圍內從事與裝藥無關作業;爆破地點20m范圍內,煤、矸石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放炮。

    40.放炮期間不使用放炮噴霧設施;放炮前后不按規定灑水滅塵;未按規定使用放炮彩帶。

    41.出現拒爆、殘炮未按規定匯報;未向下一班交待當班未處理完的瞎炮;未發出爆破警號就放炮。

    42.防突預測鉆孔未按設計要求布置施工(罰款300元學習3天);防突預測鉆孔施工人員未經專門培訓(罰款200元)。

    43.采掘工作面施工防突預測鉆孔前,人身安全防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

    44.抽采管路、下向鉆孔未按規定巡查、放水(罰款200元)。

    45.抽采鉆孔不按措施規定及時合茬抽采。

    46.人為或管理原因導致監控斷線,傳感器誤顯示;未定期校正、維護各類傳感器。

    47.履帶鉆機行走時電纜、油管無專人監護。

    48.正在施工的鉆機壓車柱、防跑偏、防傾倒裝置不符合規定;施工時鉆機立柱限位(固定)設施未緊固(罰款200元)。

    49.打鉆使用壓風排渣時,孔口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除塵裝置(使用防噴裝置的除外)(罰款200元)。

    50.鉆機正在鉆進時,跨越、低頭鉆過鉆具或從后方通過。

    51.鉆孔注漿封孔,未按要求使用攪拌桶和壓力表(罰款200元)。

    52.敲砸鉆桿不使用銅錘(罰款200元)。

    53.鉆頭停在煤段,壓風未關閉且無人看護。

    54.鉆機運轉時操作人員離開操作臺;操作人員離開鉆機,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55.使用鉆機反轉或使用夾持器卡瓦強卸鉆頭(罰款300元、學習3天);鉆機油位達不到要求或油脂變質進行開機操作(罰款200元)。

    56.傾角25°以上或有噴孔威脅(瓦斯壓力大于2MPa)的鉆孔,封孔管未采取措施固定。

    57.使用的注漿泵安全閥失去作用或無卸壓三通(罰款300元、學習3天);注漿泵和風水聯動壓力表未按規定安裝或壓力表損壞未更換繼續使用(罰款200元)。

    58.探放水鉆孔固管注漿壓力、耐壓試驗不符合措施規定。

    59.擅自開、關放水鉆孔閘閥。

    60.擅自挪移或破壞測量導線點及標識(較嚴重三違除外)。

    61.探測煤厚未按要求進行操作或記錄(罰款200元)。

    機電運輸部分(72條)

    62.擅自啟動機電運輸設備。

    63.無措施變更設備的用途、使用范圍。

    64.清理機械設備時,未切斷或閉鎖設備電源并掛牌(較嚴重三違除外)。

    65.運行中的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出現異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較嚴重三違除外);異常未解除前無措施強制運行。

    66.無故觸發運行中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和急停開關;未按要求調整設備參數、執行機構;解除或拆除在用設備安全保護。

    67.起吊、懸吊專用錨桿未加裝墊板、螺帽未滿扣;專用錨索未漲拉、生根處未使用鎖具。

    68.設備運行期間身體或工器具進入防護范圍內;設備未停電,身體接觸停止轉動的部件;手扶、腳蹬處理張緊中的鋼絲繩(驗繩除外);滾筒上鋼絲繩固定方式不符合規定。

    69.地面車輛或輔助運輸、提升、起重設備運行時,不關閉車門、柵欄門;司機手動開車時,離開按鈕、方向盤等操作手把(操作信號裝置除外)。

    70.通訊手持機不鎖定頻道;擅自調整手持機頻率造成信號竄臺。

    71.輔助運輸使用的銷、鏈、環、保險繩、連接裝置、索具不符合規定要求。

    72.提升、運輸速度超過規定值。

    73.內齒輪絞車司機在滾筒出繩側操作、在絞車側面操作閘把、閘把壓向出繩側操作;絞車反向運輸不使用導向滑輪(罰款300元、學習3天)。運輸距離超過30m不使用點鈴信號指揮(罰款200元)。

    74.停電檢修、漏電保護試驗、傳感器調校及試斷電等造成斜巷懸車。

    75.斜巷提升和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運行前未按要求開啟警示燈箱(紅燈)、語音報警;司機離開操作臺不施閘制動,打運結束后不切斷電源并閉鎖。

    76.斜巷提升不帶電松車,拉空鉤頭時不跟人。

    77.提升時斜巷內安全防護裝置開啟不及時造成車輛撞擊防護裝置;鉤頭未與車輛連接打開斜巷上變坡點前的阻車裝置。

    78.斜巷提升保險繩沒有生根在最后一輛車的碰頭內連接銷上;保險繩長度超出部分未捆扎或與連接銷捆扎在一起;保險繩懸在車輛兩側且未綁扎。

    79.斜巷提升車場內車輛未停穩進行摘掛鉤、掩(鎖)車;非專職信號把鉤工摘掛鉤,擅自發送開、停信號(緊急情況除外)。

    80.斜巷提升時車輛懸停在斜巷中,司機離開操作臺、擅自解除上下口警戒、人員站在軌道內懸鉤鎖車。

    81.絞車安裝后、停用30天及以上時,恢復使用前未經檢查驗收就使用;未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擅自使用絞車。

    82.無極繩絞車(卡軌車)的制動車、電機車、齒軌車前后同時連接車輛運輸;無極繩絞車(卡軌車)機尾輪以外無措施卡接鋼絲繩運輸;車輛卡接在鋼絲繩上且不連接制動車運輸。

    83.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運輸時,制動車安裝的釋壓閉鎖裝置不使用;跟車工跟車位置不符合措施要求;其他人員未經同意乘坐制動車;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采用開動絞車方式緊繩,手拉葫蘆主鏈條與鋼絲繩綁扎后未采取防松措施緊繩(罰款200元)。

    84.雙司控電機車、齒軌車司機不在行駛方向的前端司控室內操作(罰款200元);電機車、齒軌車司機坐在司控室內摘掛銷鏈(罰款300元、學習3天)。

    85.電機車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不完好仍繼續使用;蓄電池箱在車架上固定裝置失效;電機車蓄電池充電時不開電瓶蓋、充電結束后不蓋電瓶蓋。

    86.兩輛電機車或者兩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間隔小于100m(罰款200元)。電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或運行前方有車輛、行人時,沒有減速慢行;電機車運行或人力推車不扳道岔而強行通過(罰款300元、學習3天)。

    87.電機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規定;車頂放置運輸專用工具、材料未采取防滑落措施;列車尾部沒有開啟紅燈(罰款200元)。

    88.押車工未發信號,電機車司機開車;電機車司機開車前沒有發出信號(罰款300元、學習3天)。未用哨聲或打鈴發送行車信號(罰款200元)。

    89.電機車在車場外無措施或未連接抵車;抵車時押車工未走在車輛前端。

    90.車輛運行時或未停穩掩車(立井口除外);采用別、撬方式阻車;停放車輛沒有掩車(罰款200元)。在坡度≥7‰的巷道或能自溜的軌道上停放車輛且不按規定阻(鎖)車;占道施工未設置警戒或阻車裝置(罰款300元、學習3天)。車輛停放超過警沖標設定位置(罰款200元)。

    91.車輛運行時無措施人工裝卸。

    92.推車人員站在車輛兩側推車;推車間距小于規定要求;巷道坡度≥7‰時人力推車或放飛車;人力推車一次超過1輛;推車人員不按要求在規定地段發出喊號預警。

    93.擅自處理掉道車輛(較嚴重三違除外)(除重車掉道、斜巷掉道不匯報擅自處理的罰款200元);人員站在車輛上或車輛傾倒、竄動方向進行復軌(罰款300元、學習3天)。

    94.未按規定進行裝封車;裝封車不符合規定、車輛不完好、連接不良、偏載嚴重的車輛進行提升、運輸。

    95.跨越運行中的推車機;未解除連接的車輛進入立井井口推車機推車范圍。

    96.乘人時罐門未關閉或罐簾未放下發出提升信號;擅自打開罐門(簾);吊桶、罐籠提升時人體或攜帶物件露出罐籠、吊桶外;吊桶未落穩時人員上下吊桶。

    97.向井筒內丟棄雜物;罐籠交接班升降人員時、鑿井施工提升時無監護司機。

    98.罐籠提升期間,前阻車器井口方向停放車輛;罐籠內車輛未完全放出時在出車側連接車輛;車輛進入罐籠不掩(鎖)車或車體伸出罐籠。

    99.立井信號工錯發提升信號;立井提升系統檢修或井口作業時,未按規定進行停車閉鎖。

    100.提升時吊桶外壁懸掛物件;裝載物料超過吊桶沿口。

    101.鑿井施工出矸期間,抓巖機未用鋼絲繩懸吊;抓巖機抓斗運行時人員在其下方行走或作業;抓斗不用時未收攏或未用保險繩鎖住。

    102.穩車運行期間防護欄未關閉;鑿井施工翻矸期間井蓋門未關閉。

    103.帶式輸送機、刮板運輸機的機頭、機尾或卸料點被煤(矸)埋壓仍繼續運行;帶式輸送機、刮板運輸機未按規定執行點動啟動開車(罰款200元)。

    104.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在上方或兩側0.5m范圍內無防護措施作業(調整皮帶跑偏除外)、在無防護的下方通過或作業、從皮帶上裝(卸)物料;用不能轉動的物件阻抗皮帶。

    105.在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10m范圍內斷開皮帶;帶式輸送機檢修時,影響檢修的關聯設備未切斷或閉鎖電源并掛牌。

    106.使用帶式輸送機底皮帶運輸物料時,物料高度、寬度、重量或運輸傾角、封閉管理不符合措施規定。

    107.架空乘人裝置乘坐人員途中將腳或所帶物品觸及地面;用手觸摸臨近物體;雙手離開吊桿;不按乘人間距要求乘坐;在非指定區域上下人(檢修或故障除外)(罰款200元)。

    108.人車停車后,押車工未發出指令上、下車(罰款200元)。

    109.無計劃停送電;擅自變更停送電申請時間。

    110.電氣設備保護接地裝置未連接到接地專用端子(罰款300元、學習3天);電氣設備干燥劑失效(罰款200元)。

    111.電氣設備標志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不符。

    112.高電壓試驗在升壓、搖測時未進行監護;高電壓試驗變更接線和試驗后,電氣設備和電纜搖測絕緣后未放電;放電時未戴絕緣手套。

    113.使用不合格的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臺、驗電筆操作高壓開關。

    114.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移動式用電設備除外)。

    115.離心式水泵未注水開啟;軸承溫度異常升高、水位低于設定最低水位不停泵。

    116.拆卸有彈性、偏重、易翻滾的機件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備檢修、裝配或拆解時,手指插入銷孔或其它連接孔(眼);起吊后手伸入零部件接合面之間。

    117.進入容器內、管道內、孔(涵)洞內不系安全帶或未設專人監護;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未設專人監護。

    118.風、水、液壓管路連接快速接頭不使用專用銷(卡);拆卸有壓容器、帶壓管路和工件前未將壓力釋放(較嚴重三違除外);檢修與帶壓管路相連通的設備、管路時,未在閥門處設置警示牌或有警示牌開啟閥門。

    119.拉、挪、移作業時未安排專人現場統一指揮;起吊過程中重物懸吊在空中時,起吊操作人員離開現場。

    120.起吊前未對施工現場影響安全起吊的物體進行清理或防護(罰款200元);未對起吊設備、器具、鎖具、鋼絲繩(鏈)和起吊承載點檢查(罰款300元、學習3天)。

    121.起吊連接裝置不按正常方式使用,側向受力;未進行試起吊作業;起吊物未解除與車輛、設備連接進行起吊作業。

    122.起吊物旋轉、搖擺,起吊鏈打滑、松脫,起吊出現卡阻,不處理繼續起吊。

    123.在起吊范圍內、起吊重物擺動半徑內逗留、通過或進行其它作業(較嚴重三違除外);

    124.起吊過程中用工具撬起吊物、器具或鎖具(罰款200元)。身體直接接觸已起吊的物品(起吊裝配除外)(罰款300元、學習3天)。

    125.手拉葫蘆主鏈捆綁在起吊物上無防松措施(罰款300元、學習3天)。起吊設備、物料時,鋼絲繩與設備、物料棱角或利口接觸處未加保護(罰款200元)。

    126.起重機支腿未支撐到位進行起吊作業;起重機啟動、吊掛重物靠近人員、鉤頭起吊重物離開地面未鳴鈴警示;起重機起吊重物時,同時進行兩個及以上方向操作。

    127.吊車、自卸車等行走時未將力臂收回。

    128.燒焊作業前未按措施要求對周圍的設備、電纜(線)、油管、鋼絲繩進行防護,未清除易燃物。

    129.燒焊作業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距離動火點不足10m;氧氣瓶、乙炔瓶距離不足5m;滅火器材不齊全、不完好。

    130.氧氣瓶、乙炔瓶沒有安裝減壓器;乙炔瓶沒有安裝回火逆止器;壓力表、安全閥、防裂圈不完好,進行燒焊作業。

    131.電焊機低壓側接線不使用接線鼻或虛接;電焊作業不使用專用地線;井口或井下電焊作業,地線不直接搭接在焊件或承接焊件的金屬物上;使用的電焊鉗把接線裸露;燒焊時漏電、漏氣。

    132.設備、管道內燒焊時,未在設備外部點燃、熄滅焊槍。

    133.燒焊作業未按規定檢測瓦斯濃度;燒焊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或現場監護時間達不到措施規定。

    采掘開修部分(60條)

    134.敲幫問頂未設置專人監護(罰款300元、學習3天)。不使用專用長柄工具找頂(罰款200元)。

    135.抬單體、工字鋼、軌道、圓木等重物下肩時拋、扔(罰款200元)。

    136.用物件敲砸帶壓水管截止閥(罰款200元)。

    137.片幫、漏頂未采取防護措施或在片幫、漏頂處進行其他作業。

    138.擅自拆除或挪用在用的支護單體、木點柱、棚梁(棚腿)、拉條等。

    139.棚腿、點柱或單體蹬空、赤腳未采取措施進行臥底(罰款200元)。

    140.帶式輸送機機尾、掃煤器清理不及時造成煤(矸)摩擦帶面; 帶式輸送機H架懸空未吊掛或墊實在皮帶下臥底(罰款200元)。

    141.采煤機、綜掘機、耙矸機、側裝機、液壓鉆車啟動時,未發啟動信號。

    142.煤倉內、煤倉(小眼)上口護欄內作業不戴保險帶;井蓋門、翻矸臺周圍護欄或擋板缺損,吊盤、翻矸臺、封口盤空洞未封閉,回風口護網、防護蓋損壞繼續作業。

    143.違反規定打旱眼。

    144.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未打緊打牢(罰款200元)。

    145.風錘、錨桿鉆機在腳手架上作業,未采取防墜措施。

    146.錨桿(索)未按措施規定進行二次防護(罰款200元)。

    147.采煤機割煤時,滾筒上、下5架范圍內,在支架前立柱與電纜槽間行走或逗留。

    148.采煤機割煤時,超過措施規定距離超前收起或滯后伸出伸縮梁(護幫板)(罰款200元)。

    149.在采煤機機身處強行抵車;抵車時人員進入支架前方;從兩頭向中間抵車。

    150.采煤工作面機道內有人作業時,上、下10架范圍內檢修或操作支架;支架前、支架間有人時移動該支架。

    151.相鄰支架同時進行移架; 操作支架后,未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或閉鎖(罰款200元)。

    152.使用單體進行調架、移架、輔助推移刮板輸送機、蹬棚腿、機頭(尾)壓車進行二次注液(穩柱后)加壓時未采用遠程供液。

    153.支架截止閥未關閉處理支架故障;支架檢修工檢修后部件恢復不全(罰款300元、學習3天)。工作面高壓膠管連接頭未進行二次防護(罰款200元)。

    154.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挑棚不符合措施規定;在用單體支柱三芯閥對著人行道;單體支柱活柱行程小于200mm或超高使用;卸單體時未使用專用工具(罰款200元)。

    155.采煤工作面攛大棚前未采取防墜措施;抵車后,跨機頭、機尾大棚單體未及時補打。

    156.采煤工作面轉載機運行時,開口段未安設防護設施。

    157.使用轉載機移采煤工作面輸送機機頭(交叉側卸式除外)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

    158.采煤工作面拉移轉載機時未對轉載機停電閉鎖掛牌。

    159.采煤工作面鏈板機運機行時,人員在正對鏈板機頭處逗留或作業。

    16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切頂支柱數量不足(罰款200元)。

    161.采煤工作面開關列車間沒有按規定連接;開關列車靜止狀態時沒有按規定固定;挪移開關列車時人員站在列車上或未撤離到警戒位置以外。

    162.采煤期間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乳化液(濃縮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乳化液泵吸空(罰款200元)。

    163.高壓膠管斷絲未進行防護或更換繼續使用(罰款200元)。

    164.爆破、噴漿、注漿作業時未保護相關設施、管線(罰款200元)。

    165.綜掘機、耙矸機作業時無前探照明(罰款200元)。

    166.綜掘機作業時未裝設急停按鈕或按鈕失靈。

    167.綜掘機司機未按切割順序切割煤(巖)體(罰款200元)。

    168.綜掘機運行時,人員上下機體或站在旋轉臺上;非指揮人員在回轉臺后方的機身兩側作業或停留。

    169.單手操作錨桿(索)鉆機;錨桿(索)鉆機鉆進時,人員站在手把回轉范圍內;眼內釬桿未固定牢固就脫離錨桿(索)鉆機;未對錨桿(索)鉆機采取防倒措施(罰款200元)。

    170.安裝錨桿(索)時手扶墊板進行作業;站在錨桿(索)眼口正下方安裝錨桿(索);張拉錨索時人員站在張拉儀油缸正下方;張拉過程中直接用手扶錨索張拉儀油缸進行作業。

    171.迎臉防護方式、防護面積或防護網固定不符合規定(罰款200元)。

    172.錨桿(索)的扭矩或預緊力、錨固劑數量、攪拌時間、錨固劑型號不符合措施規定;錨索沒有按規定時間進行張拉(罰款200元)。

    173.錨桿(索)網巷道迎頭5m范圍內,錨桿(索)失效當班未處理(罰款200元)。

    174.頂板錨索未生根在穩定巖層中或在穩定巖層中生根長度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175.不按規定執行巖性探測;頂板離層儀未按規定安設(罰款200元)。

    176.頂板破碎或逮頂煤架棚施工,未按規定采取超前支護。

    177.上下山掘進架棚支護,前探梁不按規定采取防竄落措施。

    178.上下山施工使用絞車移耙矸機前,耙矸機與絞車鉤頭未連接固定,提前解除耙矸機生根;移耙矸機后,耙矸機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就摘除鉤頭;上下山施工耙矸機后方未按要求設置安全擋;不按規定設置耙矸機司機護身板。

    179.耙矸與迎頭平行作業時,回頭滑輪與作業地點距離不符合措施規定;耙矸機固定不符合措施規定;耙矸機導向滑輪、回頭滑輪、閘把連接桿不用專用銷。

    180.鋼絲繩打結、斷股,護欄未全封閉繼續使用耙矸機(罰款200元)。

    181.耙矸機停止作業,司機離開后閘把未取下或遠程開關未斷電。

    182.使用風錘打眼時,人員從鉆桿下方通過;交叉打眼、騎錘打眼(罰款300元、學習3天)。輪廓線未畫或不符合規定、未定周邊眼位置進行打眼(罰款200元)。

    183.掃眼時,人員站在眼口正前方。

    184.迎頭裝藥時,一只腳站在梯子上,另一只腳站在迎臉或幫部錨桿上作業(罰款200元)。

    185.放炮崩倒、崩歪支柱(支架)未及時處理而進行其它作業。

    186.噴漿機出口、噴漿管連接不符合規定。

    187.注漿機拌料桶運轉時,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桶內。

    188.錨噴支護巷道,噴漿前不沖洗巖面;錨桿墊板未緊貼巖面、錨桿預緊不符合規定進行噴漿。

    189.架棚作業時,前探梁未楔緊;挖腿窩無人監護,未提前對肩窩、幫部采取有效防護(罰款300元、學習3天)。不按規定使用拉條、撐木等防倒措施;支架附件不齊全;架棚巷道空幫、空頂未填實;棚卡螺母扭矩達不到要求(罰款200元)。

    190.改棚時,未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同一棚的蹬腿作業兩幫同時施工(罰款200元)。

    191.拆除巷道點柱、挑棚前未在其周圍進行加強支護(罰款200元)。

    192.斜巷內巷修、起吊、裝卸作業點上下未安設防滾物設施;斜巷上下段同時作業,安全距離不足,未采取防竄矸措施。

    193.注漿或漲拉時,壓力表損壞繼續使用。

    其它部分(26條)

    194.工件、刀具、夾具及專用工具等未裝夾牢固啟動設備;直接用手清除鐵屑。

    195.車床卡盤裝卸工件時電機未停電;車床運行時工件正前方站人、身體靠在車床身上、隔床傳遞物件;加工超長工件沒有防護設施。

    196.刨床刨削過程中,頭、手伸到車頭前檢查,站在刨床床面、臺面、刀架上和行程范圍內。砂輪機磨削工件使用有裂紋、磨損超限、松動或不圓的砂輪片;磨削時身體正對砂輪機、不戴手套。

    197.機械設備往汽車上裝載貨物時,汽車未停穩制動或司機將身體探出駕駛室外,檢查、檢修或其他人員上、下汽車;地面車輛下坡時空擋滑行;停車后未使用剎車裝置。

    198.鏟車、叉車轉彎時不打方向燈,靠近行人時不鳴笛示警,工作中搭載人員,作業半徑內人員逗留,裝載未停穩車輛。鏟車尾部回轉半徑內停放車輛。叉車抬舉重物時周圍人員沒有撤到安全距離外,沒停穩就重物落地。

    199.壓濾機未停電,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入濾板間。

    200.擅自使用電爐、電熱板。

    201.瓦斯(燃氣)管路閥門(開關)的標識牌與實際不符;瓦斯管路置換氣時,停氣打悶板未掛牌安全確認。

    202.瓦斯發電機組調壓閥后端負壓絕對值大于1kpa;停機后閥門未復位。

    203.低濃瓦斯發電未按規定開啟細水霧。

    204.瓦斯氣表或管接頭漏氣未處理。

    205.凝水缸、調壓柜、進氣系統、中壓管網等積水未按規定排放。

    206.擅自調整調壓柜供氣壓力。

    207.選煤系統刮板機安全防護蓋板檢修后未復位。

    208.火車調度絞車運行時,距鋼絲繩2m以內站立或行走;站在車皮車沿上進行采樣;鉆越火車車底。

    209.穿拖鞋、高跟鞋駕駛機動車輛,加油時不熄火,在特定區域未按規定鳴笛、超速行駛。

    210.惡劣天氣、超載、擅自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開船。

    211.人員停留在運轉的收割機、旋耕機及拖拉機前方10m內。

    212.操作大棚卷被機時,操作人員離開操作按鈕。

    213.人員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站坐;跨越洞口及臨邊欄桿。

    214.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未交由專人保管。

    215.使用高溫設備、配制強酸強堿溶液及蒸煮溶液時未按規定操作;從浮沉室加熱爐取熱水時未關閉電源開關。

    216.倉儲庫房等重點防火單位人員離開后未按規定切斷電源。

    217.在加油(氣)站、瓦斯發電及儲運系統、選煤廠原煤系統、瓦斯抽采泵車間使用手機。

    218.作業人員登上傾角≥5°篩面前,出料溜槽口格柵未打到封閉狀態;進入加壓過濾機倉或溜槽內作業,無人監護。

    219.地面高電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等超長物件;地面電纜溝道、夾層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地面電氣開關柜門未關閉落鎖;電纜進出口未按規定封堵。

    (五)礦界定的不規范行為(給予罰款200元處理)

    公共部分(65條)

    管線吊掛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跑冒滴漏,管路連接螺栓不齊全,供水、壓風管路截止閥正對行人,新安設的管路銹蝕嚴重或無編號標識達100米長,管路生根缺少吊掛點或吊掛點不牢固等;電纜吊掛:與設計斷面布置圖不相符,吊掛不平直、交叉,穿墻套管孔未封堵,接線盒生根不牢固或用錨桿等材料橫在電纜鉤上吊掛等)。

    現場安全環境(包括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規定配備笤帚的,未按要求灑水滅塵的。

    定置量化不符合要求的(包括材料堆放超高)。

    亮化不符合要求的(如燈超距、燈不亮、缺少照明燈等)。

    對責任區域內的找頂不認真造成漿皮掉落砸傷人的,找頂記錄造假的。

    立井、斜井造成墜物的責任人。

    違章封堵壓力容器易熔、易爆保護塞,造成壓力容器爆炸或燒損電機、減速箱的。

    使用鐵絲綁扎、吊掛等作業時,鐵絲頭對外超過三處的責任人。

    登梯超過1.5米作業時無人扶梯子或未采取防滑措施的。

    蓄意涂改帽號的。

    皮帶機和鏈板機機頭、機尾未按規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固定崗位工看閑書的。

    亂丟垃圾的。

    上、下井路途中,不按規定列隊行走的;井下奔跑的。

    班前會未召開的;班前會召開時,沒有寫班前會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其他違反參加班前會規定的。

    脫帽坐地的。

    減速箱等主要部件損壞的責任人。

    對綜掘機沒有按“清單”進行檢修的。

    掘進巷道開工前,施工單位沒有開工報告,停工時沒有停工報告的。

    運行斜巷沒有安全設施責任牌板的或未明確責任人的。

    各類司機在見習期間,操作時無持證司機在旁監護的。

    應當拉線作業不拉線進行作業的(如打吊掛眼、吊掛管線、鋪設枕木、架棚、施工成排的錨桿錨索等)。

    避難硐室自救器壓力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避難硐室內設備、環境未定期維護清理的。

    非工作人員、安全檢查人員進入副井上下口打點室要害場所閑坐、等罐的。

    26、違反零散作業、屬地管理相關規定的。

    27、大矸石進皮帶系統的責任人。

    28、錨桿(索)施工未按規定標注責任人的。

    29、班組隱患排查的手冊、牌板、臺帳不相符的。

    30、材料定置量化不符合要求的。

    31、各類牌板填寫不規范的。

    32、皮帶帶面違反規定鋪放在巷道底板上。

    33、無故不參加各類安全檢查、驗收、會議等責任人。

    34、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帶繩懸掛回頭滑的責任人。

    35、需要通車的巷道臥底后道板未墊實的;軌道懸空未墊實電機車(或車輛)通過的。

    36、鏈條連接不用連接環的。

    37、繩頭搭接不符合規范的。

    38、井下隨意拆卸、敲打、撞擊礦燈或手提燈線甩動燈頭的。

    39、不按規定攜帶、扛運各類工具的、設備的。(一般三違除外的)

    40、坐在大巷的軌道上或距離風門5米范圍內。

    41、過氣動風門時,不等風門完全開啟就通過的。

    42、找頂的矸石當班未及時清理的。

    43、零散作業現場未帶零散作業單和措施的。

    44、用鐵絲或其它物件代替警戒網的。

    45、由于操作不規范造成車輛掉道的責任人。

    46、使用不完好的或有外觀缺損的起吊工具的。

    47、崗位工交接班不認真,交接班過程中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沒有交接或交接不清楚就提前簽名的。

    48、板卡緊螺絲未用專用套筒板手的。

    49、向煤流系統內扔雜物的。

    50、規程措施未帶到施工現場的。

    51、使用雙抗管或釬桿抬運重物的。

    52、拆除的設備上煤矸及雜物未進行清理就打運的。

    53、車場兩股道平行同時停放車輛不能保證行人通道的。

    54、兩人及以上人員站在同一梯子上的。

    55、使用鐵絲綁扎、吊掛等作業時,鐵絲頭對外(不超過三處)的責任人。

    56、外來人員責任單位未安排專人陪同上下井的。

    57、安全檢查通風報信讓人逃避檢查的。

    58、安排不具備帶撥資格的人帶撥的,無帶撥資格帶撥作業的。

    59、不熟悉礦相關安全管理文件的和礦近期發生的工傷事故的;沒有及時貫徹礦相關安全管理文件和礦近期工傷事故的。

    60、防火箱內存放雜物,用混合料充當黃砂,無砂袋的。

    61、同茬作業人員未對安全隱患進行相互提醒的,互聯保不到位的。

    62、未按規定對除塵風機進行檢修、維護、清理,或沒有檢查記錄的。

    63、違反16條剛性規定的。

    64、六項閉合管理執行不到位的。

    65、違反礦有關安全、質量管理規定及其他不規范行為的。

    采掘部分(38條)

    66、掘進工作面背對未支護的迎臉、幫部(距迎臉、幫部法距1米范圍)施工作業的;迎臉、幫部未防護時,人員進入距迎臉、幫部1米范圍進行與支護或找頂找幫無關作業的;支護或找頂找幫作業過程中,班隊長未安排專人進行監護的;幫部未支護時,未按措施要求進行防護的。

    67、上下隅角未按措施規定進行充填的。

    68、巷道貫通前,不按措施規定進行加固的。

    69、網片外噴漿超過100mm的。

    70、采掘頭面掏心施工的。

    71、鏈板機違章打倒車的(事故處理除外)。

    72、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車的。

    73、挖掘機駕駛座頂蓋未安裝的。

    74、擅自撤除溜煤眼篦子和警示裝置或有篦子不使用的。

    75、砼施工養護不符合要求的。

    76、單體支柱防倒措施不到位的。

    77、行人側幫部錨索頭防護不到位的(有刮傷人的風險)。

    78、兩個修護擴刷巷道施工茬口安全間距不符合措施規定的。

    79、支架、單體未按規定測壓的。

    80、巷道幫部最下方一根錨桿距底板超過措施規定未補打錨桿的。

    81、野蠻作業或保護不當造成迎頭探頭護罩、照明燈護罩損壞的。

    82、耙矸機運行時,繩道上或耙矸范圍內有工器具或成堆的材料等影響耙矸安全的。

    83、耙矸機停停止運行時,未將耙斗收回的。

    84、工作面運輸機運行時,逗留、行走在電纜槽上的。

    85、綜采、綜掘設備回收或備用的液壓膠管兩頭未封堵的責任人。

    86、綜采、綜掘設備在安裝、拆除前未對設備各連接口進行封堵包扎的責任人。

    87、綜采、綜掘設備膠管破皮后未及時更換或處理的責任人。

    88、中、腰線未按措施要求畫到迎頭的。

    89、無極繩運行時主副繩相互摩擦的;鋼絲繩不在托繩輪上的;缺底托輥、壓繩輪,鋼絲繩磨道板的。

    90、風鎬不使用時,直接插在底板上的。

    91、錨網噴支護巷道錨桿安裝、金屬網連網壓茬不按規定操作。

    92、施工錨桿(索)角度、外露不符合要求的。

    93、錨桿(索)施工間距、鋼帶間距、架棚棚距等不符合措施規定的。

    94、迎頭臨時支護單體數量不夠的。

    95、臨時支護的柱帽用它物代替。

    96、巷道分中不均,超欠挖的。

    97、噴漿時無人監護照明的

    98、迎頭單體自動卸壓未及時處理的。

    99、皮帶H架損壞、缺托輥、皮帶跑偏灑貨超過30米、檢修不到位的。

    100、壓風自救不能正常使用的。

    101、錨索機防倒繩余繩超過500mm的。

    102、刷幫時護幫探梁吊掛不規范的。

    103、耙矸機出貨,溝深超過1m的;耙矸機前方積貨過多,造成耙矸機司機看不見耙斗仍繼續耙矸的(拐彎巷道除外)。

    機電運輸部分(15條)

    104、未經運輸調度同意,在大巷人力推車超過100米的。

    105、絞車鋼絲繩出現爬繩、咬繩造成絞車運行時崩繩

    106、乘罐籠私自拉開罐籠門(簾)的。

    107、壓車柱打在設備的電機、減速箱上的。

    108、軌道扣件不齊全就開始打運的。

    109、設備轉動部位防護不到位的責任人。

    110、沒有懸掛斜巷絞車技術參數牌板就開始打運的。

    111、皮帶機、轉載機等過橋設置不規范的。

    112、各類開關未按規定放置檢修卡等。

    113、開關拆火后喇叭嘴未及時封堵的。

    114、電纜線頭未按要求包扎的。

    115、電器設備上方有淋水沒有防護的。

    116、在急停按鈕上懸掛物件或繩索等。

    117、斜巷打運后絞車鉤頭未按規定吊掛的。

    118、礦車混裝材料的。

    一通三防部分(8條)

    119、瓦斯管和電纜吊掛在同一側的。

    120、打鉆原始記錄沒有記錄煤、巖性的。

    121、打鉆地點沒有懸掛施工參數牌板的。

    122、鍋爐管道各部件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的。

    123、施工煤孔時,孔口沒有安裝除塵噴霧的(效驗孔與下向孔除外);打鉆時,沒有對鉆桿的方位、角度、開孔位置,壓車柱子等進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的。

    124、氣動風門的鋼絲繩、卡子、連接等不符合要求的。

    125、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或滅火器失效的。(一般及以上三違除外)

    126、地質鉆孔未按措施要求及時封堵的。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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