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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02-26 14: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為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實現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目標,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建立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構建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監察長效機制,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組織機構:

    1,組長;有機電副礦長擔任,是該機構的第一責任人。

    2,副組長;有機電科長擔任,主抓日常工作。

    3,成員;機電科副科長,機一隊長,書記,電氣焊工,特種設備管理員組成,工作任務;正確使用設備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內容:

    我礦的特種設備主要有:氣瓶、壓力容器(含壓力管道)。

    氣瓶管理規定

    (一)氣瓶管理的主要內容

    1、管理單位負責所轄范圍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

    2、負責氧氣、乙炔及附件的審批;

    3、負責氣瓶的建帳、建卡工作;

    4、負責氣瓶的動態管理,做到帳、卡、牌板與實物四相符;

    5、有權對因使用不當或損壞氧氣、乙炔瓶及附屬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6、主持參加氧氣、乙炔瓶的交接、驗收工作;

    (二)氣瓶管理要點

    1、各單位必須憑《施工措施》指派專人領用管理。

    2、用后必須及時上交,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儲存(機修廠、綜采車間、機一隊除外)。

    3、氧氣、乙炔不得同車運輸,并且運輸距離不得小于5米。

    4、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跟車,嚴禁震動,沖擊。

    5、使用時必須用專用工具打開,嚴禁用扳手或其他工具代替。

    6、氣割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證件過期、無證不得上崗作業。

    7、井下嚴禁氣割,特別是井下高沼區,確需氣割時,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

    8、確需井下氣割時,氧氣瓶應放在風流的上方,且放置平穩,要防止歪斜或滾動。

    9、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氣割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的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氣割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現場監督;

    (2)工作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并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氣割工作時,必須

    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材料設施接收火星;

    (4)、工作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必須立即處理。

    (6)、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氣割作業時,必須停止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7)、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的進風大巷中,不得利用氧氣、乙炔進行氣割作業。

    10、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米以上。

    11、在重點防火、防爆區進行氣割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12、在氣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

    13、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進行氣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14、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15、措施中必須寫明工作時間、地點以及負責人、監督人、專門灑水人、氣割工姓名等。

    16、作業前,必須有負責人、監督人、安檢員、瓦檢員檢查現場。確保安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作業。

    17、在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氣割工作時,氧氣帶、乙炔帶必須整齊的掛在氣割處的上方。

    18、氣割作業過程中安檢員、瓦檢員必須每半小時向調度室匯報一次現場的安全、瓦斯及作業情況。

    19、氣割工必須戴防護眼鏡、手套等防護用具。

    20、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個工作地點時,氣瓶下方要用絕緣物墊起,以防氣瓶帶電;

    21、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將給責任人以5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

    1、管理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

    2、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建帳、建卡工作;

    3、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動態管理,做到帳、卡、牌板與實物四相符;

    4、有權對因使用不當或損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附屬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5、負責壓力容器及管網的設計、驗算、安裝、指導、試運行工作;

    6、主持參加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交接、驗收工作;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要點:

    1、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通風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

    2、風包內的空氣溫度要小于120℃,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3、壓力容器上必須安裝安全閥。安裝前,必須對安全閥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必須由有檢驗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后冷卻器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垢,必須保證出水溫度不得超過40℃。

    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進行防腐處理;發現防腐層脫落時應及時修復;

    6、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裝有安全閥和壓力表;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7、在風包的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8、壓力表的安裝、校驗、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

    9、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并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示出正常工作壓力。壓力表安裝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驗1次。校驗后應封印;

    10、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表盤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選用2倍;

    11、壓力表不可與管路直接連接,應有存水管;

    12、壓力表出現指針不動,不能復位、表盤模糊不清、或其它缺陷時必須及時更換;

    13、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盡可能裝在容器的最高位置;

    14、必須堅持誰使用、誰維護、誰管理的原則;包機人、維護人、監督人明確;

    15、壓力管道要定期專人巡回檢查,發現跑、冒、滴、漏現象及時處理;

    16、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要編碼、掛牌管理;

    17、要及時測量、計算管網末端壓力,發現低于需用壓力時要及時調整,采取措施改進;

    四、獎懲:

    1、特種設備工種,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合格,持特種設備操作證件上崗,否則,罰款50元,記三違1次,扣責任單位考核分3分/次每。

    2、氣割工必須戴防護眼鏡、手套等防護用具。否則,罰款100元,記三違1次。

    3、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氣割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的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氣割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如果無措施施工,罰責任單位200元/次每,個人記三違1次,并扣責任單位考核分3分。如果,檢查符合規程規定要求,將責任單位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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