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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紅線”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7-12-26 16:45 來源:煤礦安全網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

    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1.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規定的。

    2.在承壓開采區、積水或疑似積水區域內,沒有防治水專項措施,而安排進行采掘作業的。

    3.在石門(井筒)揭穿煤層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業,以及安排在無風、微風區作業的。

    5.設計規程未批復,就擅自組織生產的。

    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易自燃煤層礦井、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區,未按設計要求施工專用回風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異常變化無專項補充設計安全技術措施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8.未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設計組織施工的。

    9.自燃發火煤層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組織生產的。

    10.高瓦斯綜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時緊跟采煤機前滾筒拉架,造成頂煤冒落,產生瓦斯積聚的。

    11.高瓦斯綜采工作面遇構造,未及時注漿造成冒頂的。

    12.掘進巷道或修復加固巷道未按規定要求(支護設計、作業規程、安技措施、集團相關規定)進行支護的。

    13.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4.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1.沒有按規定建立完善的礦井“一通三防”系統的。

    2.“一通三防”設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礦井未按瓦斯抽采銜接計劃施工的。

    4.沒有按規定進行礦井瓦斯參數測定的。

    5.沒有參與現場揭煤作業的。

    6.不按措施進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沒有組織月度礦井通風系統和瓦斯抽采分析會的。

    8.虛報瓦斯抽采量及鉆孔(包括瓦斯釋放孔)進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10.未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

    11.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

    12.煤與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層礦井、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區沒有專用回風巷設計的。

    13.有瓦斯突出預兆未采取區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的。

    14.開采自燃煤層沒有防滅火系統設計的。

    15.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16.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

    17.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8.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調度室主任職務

    1.接到緊急匯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

    2.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

    3.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絡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

    4.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

    5.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未按規定先撤人的。

    6.發生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7.拒不執行調度命令的。

    8.遇極端雷雨天氣,未執行公司相關規定提前撤人的。

    9.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的。

    10.事故應急救援期間,行動遲緩、指揮不力、響應不及時,造成事故擴大的。

    11.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1.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規定的。

    2.在隔離開采或“三鎖定”區域外違規進行采掘活動的。

    3.對周邊相鄰小礦及本礦采空區積水、積氣不明而未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4.承壓水開采未編制審批防治水措施的。

    5.超前探測不到位,無計劃揭露斷層、陷落柱的。

    6.未按規定留足防隔水煤柱的。

    7.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防隔水煤柱進行采掘活動的。

    8.未在透明地質平臺下作業的。

    9.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10.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1.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1.擔任主副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

    2.井下電氣設備甩保護或無保護運行的。

    3.擔負升降人員的礦井提升絞車、礦井主要通風機或瓦斯抽采泵站未實現專用雙回路供電(包括控制柜)且未制定安全技術

    措施和整改方案。

    4.擔負礦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設計規范要求且未制定整改方案。

    5.一次檢查查出三處或同一地點連續出現兩次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

    6.井下動火未經集團公司批準的。

    7.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8.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9.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地面單位部分:

    1.單體試車、聯動試車未編制組織方案的。

    2.主要工藝和關鍵裝置、設備、設施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的。

    3.重大危險源及關鍵裝置的控制系統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檢修,未監管試運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的。

    4.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5.重大危險源及關鍵裝置的控制系統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檢修,未監管試運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的。

    6.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7.未按規定要求,對規程進行及時修訂的。

    8.特種設備無證運行或證件失效仍在運行的。

    9.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未經報檢合格而投入運行的。

    10.特種設備控制、聯鎖保護裝置失效運行的。

    11.未嚴格按照《調度規程》、《設備運行規程》組織生產的。

    12.未嚴格按照《設備檢修規程》處理主要設備及管網故障的。

    13.生產工藝系統中運行、檢修措施和應急預案不完善,導致事故擴大的。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1.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

    2.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集團公司規定值的;

    3.移動、遮擋、堵塞傳感器、不按規定配置測點、屏蔽、休眠測點或故意采用其它手段導致監控主機或上傳數據不真實的。

    4.將超限原因刻意隱瞞匯報為系統誤報警的。

    5.入井人員未佩戴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識別卡的。

    6.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7.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8.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1.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

    2.未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的。

    3.傾斜井巷運輸作業區間兩端擋車裝置未打到常閉狀態的。

    4.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5.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6.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1.煤礦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

    2.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3.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4.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地面單位部分:

    1.單體試車、聯動試車未編制組織方案的。

    2.消防及控制災害系統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投用進行試生產的。

    3.主要工藝和關鍵裝置、設備、設施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的。

    4.未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組織項目建設的。

    5.單體開車無開車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

    6.未按規定要求,對規程進行及時修訂的。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安監處副處長職務

    1.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

    2.存在B級以上隱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間未落實責任,導致發生事故的。

    3.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4.一個季度內發現兩條次重大隱患逾期未整改的。

    5.有一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防范措施、監管執行不到位的。

    6.“三項崗位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不達100%的。

    7.“手指口述法”、“崗位作業標準化”、“白國周班組管理法”達不到三個百分之百,且有不合格人員上崗者。

    8.“三個全覆蓋”在規定時限內不達100%的。

    9.年度處災預防、處理計劃,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未按規定進行演練的。

    10.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發生事故未認真追查分析的。

    11.存在重大隱患未上報集團公司的。

    12.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

    13.領導帶班(下井)“三必到三走到”弄虛作假的。

    14.領導帶班(下井)“三必到三走到”無故三次不達要求的。

    15.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16.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

    17.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8.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1.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防治水規定的;2.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

    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

    3.無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或安全作業計劃進行作業的;

    4.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

    5.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

    6.無風、微風作業的;

    7.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

    8.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

    9.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

    10.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11.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并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安監處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安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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