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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界定處罰規定 (討論稿)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7-09-20 09: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為進一步加大反“三違”力度,有效杜絕“三違”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特制定本處罰規定。

    第一章“三違”界定依據、性質劃分

    一、“三違”界定依據

    本界定標準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皇后煤業有限公司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在借鑒吸收的基礎上,結合我公司實際編制而成。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為主,兼顧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充分結合安全生產實際,遵循科學、實用、易操作的特點制定。

    標準分為一般規定、采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地測防治水六大部分。

    二、“三違”性質劃分

    “三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其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把“三違”劃分為嚴重三違、一般三違、輕微三違三個等級,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1、輕微三違:“三違”情節輕微,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影響,但引發事故的可能性較小,對安全生產的危害程度不大。

    2、一般三違:“三違”情節較大,性質比較惡劣,對安全生產造成比較大的影響,有引發生產事故的可能性,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3、嚴重三違:“三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安全生產造成直接影響,很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章“三違”表現形式

    第一節公共部分

    一、嚴重“三違”及解讀

    1、瓦斯超限強行作業或隱瞞瓦斯超限的。

    “瓦斯超限強行作業”系指:在作業范圍內,監控探頭記錄或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超限時,仍強行進行作業;“隱瞞瓦斯超限”系指:未按公司及煤礦的要求統計上報瓦斯超限。

    2、擅自增大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

    “擅自增大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系指:規程或措施規定斷電值、斷電范圍而沒有按規定達到。

    3、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或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的。

    “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系指:未履行任何審批程序,隨意打開設有安全禁止的柵欄、密閉等進入盲巷;

    “不執行限量原則”系指: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調節風量造成第一匯風點瓦斯濃度達到1.5%及以上。

    4、人為破壞風門、風筒或監測監控設施的。

    “人為破壞風門、風筒或監測監控設施”系指:(1)運輸貨料過風門不按規定開啟而直接撞擊,造成風門損壞;(2)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3)人為故意劃傷風筒或使風筒脫節;(4)人為造成監測監控設施失真、故障、損壞。

    5、各井口20米范圍內、風機房等關鍵場所無措施使用電氧焊及使用明火或私自攜帶點火物品下井的。

    “各井口20米范圍內”系指:從井口邊沿線外延20米范圍。

    6、嚴重違章放炮,偷盜、私藏、擅自處理火工品的。

    “嚴重違章放炮”系指:放明炮、糊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不按規定設置警戒,不用專用放炮器放炮,違章處理瞎炮、殘炮;

    “擅自處理火工品”系指: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隨意擅自處理剩余、破損、失效的火工品。

    7、瓦檢員、安監員空班漏檢、假檢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的。

    “瓦檢員、安監員空班漏檢、假檢或弄虛作假”系指:(1)瓦檢員、安監員空班、空崗、漏檢、假檢;(2)實測相關數據造假填報。

    8、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系指:(1)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2)不使用降塵、減塵設施強行施工。

    9、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的,或虛報數據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

    “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錨桿(索)眼等各類煤巖眼(孔)或煤巖裂隙突然出水。

    10、違反規程、措施空頂作業,擅自降低、改變錨桿(錨索)支護參數的。

    “違反規程、措施空頂作業,錨桿(錨索)支護擅自改變參數”:(1)未按規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機載懸移支架等臨時支護或冒頂高度超過0.5米不接實繼續作業的;在最大控頂距內未按措施規定完成頂部永久支護,繼續向前施工作業的;(2)采煤工作面進入采空區內作業、無措施情況下進入煤壁側作業;(3)錨桿(錨索)支護參數修改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人為故意截短錨桿(錨索)長度。

    11、采掘工作面超允掘、允采作業的。

    “采掘工作面超允掘、允采作業”系指:在瓦斯治理、防治水、探掘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允掘允采審核制度,杜絕超采、超掘。

    12、嚴重違反機電運輸管理規定的。

    “嚴重違反機電運輸管理規定”系指:(1)違反規定乘坐材料車;(2)強行扒、蹬、跳運行中的膠帶、煤溜輸送機的;(3)在軌道運輸途中扒、蹬礦車的;(4)小絞車串車提升行駛至彎道、岔巷、硐室地點放飛車的。

    13、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或“三開一防”失效的。

    “三專兩閉鎖“系指: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

    “三開一防” 系指:開蓋報警、或開蓋斷電、或開蓋閉鎖及防止非專職人員擅自開蓋操作。

    14、擅自調整供電系統保護整定值或不按規定使用保險,造成越級跳電的,或違反“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停送電制度的。

    “擅自調整供電保護整定值或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系指:(1)未經礦機電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整定值或未按機電管理部門下達的供電保護整定值進行整定的;(2) 電氣設備甩掉保險或未按技術標準使用保險及用其他導電金屬材料代替保險絲者。

    “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系指:(1)電工進行停電操作時,停電、掛牌、摘牌、送電等操作程序必須由同一人完成;(2)如果有多家單位同時進行停電時,必須分別掛牌、摘牌,送電由最后一個摘牌的電工來操作。

    15、帶電檢修電器設備或機械設備的。

    “帶電檢修”系指:無措施開蓋檢修36伏以上的電氣設備且其腔室內有帶電體的,在規定的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最小安全距離內作業。

    16、井下在用電氣設備出現失爆的。

    “電氣設備失爆”系指:(1)接線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2)外殼裂紋或開焊貫穿腔體;(3)防爆結合面的間隙不符合完好標準要求;(4)閑置喇叭嘴未進行封堵;(5)密封圈割開使用,電纜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經刀削或包扎加工處理。

    17、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超期的。

    特殊工種人員指安全員、瓦斯員、電工、探水工、各類采掘機械司機、放炮員等

    18、干部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

    19、重要崗位人員未實行現場交接班、脫崗、睡崗、提前離崗的。

    “重要崗位人員”系指:各類司機、變電工、瓦檢員、放炮員、安監員、調度員等。

    20、作業現場管理人員遲報、瞞報人身事故以及蓄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抵制或舉報“三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現場存在隱患被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毆打辱罵現場監管人員的。

    “現場管理人員、監管人員”系指:各級管理人員、跟班隊長、班組長、安監員、瓦檢員、放炮員。

    21、發現險情后,未嚴格執行先撤人、再匯報、后處理程序的;

    22、井下隨意拆開、撞擊礦燈的;

    23、入井不佩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2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吸煙、動用明火的;在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違章用火的;

    25、私自攜帶違規物品進入關鍵、要害場所的;私自進入重大危險源警戒區域或其它有明顯警示標志的危險區域的;

    26、工程無計劃、無措施和無負責人而安排開工的;

    27、在禁火區域無措施而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28、規程、措施考試不及格而上崗作業的;

    29、月度內發生三次及以上“一般”違章的;

    30、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斗毆的;

    31、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操作人員;

    32、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33、觸碰集團公司“雙十二”紅線管理規定情形的。

    34、其它經過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35、當班職工未執行同上同下的;

    36、作業規程及措施學習、考試,本人不簽字、代簽字或代考的;

    37、其他崗位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38、入井前未通過檢身違章入井的;

    39、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

    40、未消除火種而離開焊接現場的;

    41、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夠,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2、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43、安全生產隱患未按“五定”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進行落實整改,或未建立隱患治理臺帳的;

    44、未進行崗位現場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

    45、班前會未執行職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預想的;

    46、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臨時作業現場未安排安全負責人的;

    47、“三違”人員幫教和處理未執行“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

    48、生產過程中未執行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

    49、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執行不到位的;

    50、井下不隨身佩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51、不按規定攜帶或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

    52、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53、發現“三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54、在非吸煙區域內吸煙的;

    55、作業前未掛開工牌的;

    56、私拉亂接電線的;

    57、穿化纖衣服入井的;

    58、進入地面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

    59、違規使用取暖設備、設施的;

    60、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齊、衣服或膠靴嚴重破損的;

    61、拒絕安監人員檢查的;

    62、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三、輕微“三違”

    63、上班遲到早退的;

    64、井下在安全地點脫帽、或躺著休息的;

    65、進入要害場所未進行登記的;

    66、乘坐行人架空車時,乘坐姿勢不規范的;

    67、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68、作業場所亂停放車輛的;

    69、安全員、瓦斯員班中、班后未按規定及時匯報的;

    70、將大塊煤矸、雜物拉入煤倉的;

    71、工作期間串崗者、干私活的;

    72、其它經過認定為輕微“三違”的。

    第二節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73、掘進工作面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采取有效臨時支護的;

    74、采掘及維護整巷空頂作業的;

    75、回柱放頂未按規程規定作業的;

    76、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77、進入煤幫構頂區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觀察的;

    78、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后,未等待頂板穩定而冒險進入冒頂區;或者頂板穩定后不進行有效支護繼續生產作業的;

    79、違章進入采空區或無支護區的;

    80、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退錨和支護、端頭支護不按規定支護的;

    81、開工前、割煤(爆破)后,對工作面地點的頂板、煤壁、支護等情況未進行安全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危石、活石或支護失穩等隱患未及時排除而進行作業的;

    82、處理冒頂、維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執行,或無措施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嚴重而繼續作業的;

    83、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設工作臺進行上部作業的;

    84、錨噴巷道未上網而噴砼的;

    85、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規定退錨及支護的;

    86、在工作面煤溜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

    87、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違章拉運物料、設備的;

    88、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執行由外向里逐架維修和先支后回原則的;

    89、拆裝,運送支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

    90、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91、破壞巷道支護、拆東補西的;

    92、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及時進行撤人的;

    93、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94、在有爆炸物的舊眼、殘眼或瞎炮眼中鉆眼或站在輸送機上鉆眼的;

    95、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達貫通通知書的;未做出安排的;現場未按要求停止一側工作面的;

    96、掘進巷道貫通前未對另一側停掘巷道的頂板、積水、瓦斯、通風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或未保證正常通風、未設置柵欄及揭示警標而繼續掘進貫通的;

    97、巷道貫通期間,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頂板等情況的;

    98、巷道貫通期間,另一側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或存在積水、頂板、支護、通風等問題,而不及時進行處理,繼續進行作業的;

    99、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兩側巷道設置警戒的;

    100、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的;

    101、檢修掘進機時,對違章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102、未采取有效支護措施及未閉鎖煤溜進入煤壁區作業的;

    103、回采時留有0.3m及以上底煤進行作業的;

    104、采煤機運行時人員進入煤壁側的;

    105、多工種在同一區域平行交叉作業時,未指定現場總負責人的;

    106、維護獨頭巷道時未預留安全通道的或在安全通道以里進行作業的;

    107、掘進工作面臨時支護距離超過規程規定而沒有及時改為永久支護的;

    108、采區、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

    109、掘進工作面開口、貫通不按措施執行的;

    110、采掘工作面遇到特殊情況,如地質構造、透水預兆等不制定專項技術措施或未按措施進行落實的;

    111、其它經過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112、工作面出現支架漏液或失效的液壓支柱而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的;

    113、不按規定程序移架、回柱、退錨的責任人;

    114、不按規程規定放頂操作的;

    115、回采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的寬度、高度達不到規程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的;

    116、轉載機未停機閉鎖,而在其上處理大塊炭、矸的;

    117、沒有配備錨桿拉力計或對已安設的錨桿沒有做拉力試驗的;

    118、對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礙正常生產而未按措施作業的;

    119、工作面出現傘沿不及時處理或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的;

    120、采煤工作面支架支撐力達不到規程規定要求或傾角大于15°支柱無防倒措施的;

    121、掘進工作面發現錨網(索)支護不合格或爆破打歪打壞支護,未及時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122、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23、采掘機蓋板上的浮煤、浮矸未進行清理的;

    124、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25、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

    126、工作面或兩巷超前支護單體支柱未系防倒鏈(繩)的;

    127、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或端頭支護液壓支柱初撐力低于作業規程要求的;

    128、采煤工作面使用的支柱有碰倒、損壞的未及時更換或恢復的;

    129、采煤工作面頂板初次和周期來壓,或采空區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的;

    130、綜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大于規定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31、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3架超過規程規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132、采煤工作面留有0.3m以下頂、底煤的;

    133、采工作面遇構造、巖石等進行放炮作業時,未采取保護措施而將液壓支架損壞的;

    134、切頂線特殊支護的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135、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的;

    136、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退錨網時,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進行施工的;

    137、安裝錨桿(索)不符合作業規程及操作要求的;

    138、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測錨桿(索)安裝質量的;

    139、對錨桿(索)安裝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未及時處理的;

    140、錨桿(索)支護巷道未按規定安裝頂板離層儀和壓力表的;

    141、錨桿(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桿(索)托板連續3個不接煤(巖)面,或錨桿(索)托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142、噴射混凝土前,不沖洗巖面的;

    143、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44、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無安全措施的;

    145、一人單獨進行退錨(索)或巷道維修作業的;

    146、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壓液進行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47、巖巷掘進干式打眼的;

    148、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使用支架噴霧的;

    149、報廢或未使用的巷道不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的;

    150、未按規定帶班跟班,或未與職工同上同下的;

    151、班組長、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交接班沒有記錄的;

    152、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的;

    153、多臺鉆同時鉆眼時,鉆與鉆之間進行交錯鉆眼作業的;

    154、綜掘機截割頭沒有落地未上防護罩的;

    155、采煤工作面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或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時,10米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56、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

    157、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

    158、采掘工作面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

    159、采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160、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161、采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未發信號而先開機的;

    162、采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操作點3米以外的;

    163、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復的;

    164、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65、支架更換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

    166、用液壓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的;

    167、工作面移煤溜機頭時,開動與生產溜搭接的運輸設備的;

    168、移動轉載機時,兩道受力鏈兩側及錨固點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169、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進行處理的;

    170、人員在運行中的刮板輸送機頭、膠帶輸送機頭正前方的;

    171、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動刮板輸送機的;

    172、利用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支架的;

    173、運輸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雜物的;

    174、人員站在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上工作的;

    175、人員穿過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下方的;

    176、利用綜掘機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177、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78、工作面調架時未按規定支護頂板的;

    179、利用永久支護錨桿起吊設備、材料的;

    180、扒裝機、采煤機、綜掘機無照明作業的;

    181、未停機而在工作面端頭移架回柱作業的;

    182、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間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或液壓支架距煤幫距離超過規定,沒有采取支護措施的;

    183、工作面調架時不按規定支護頂板的;

    184、錨桿巷道(包括錨噴、錨索巷道)錨桿(錨索)的安裝角度、深度、外露長度、規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進行重新補打的;

    185、臨時支護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86、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三、輕微“三違”

    187、沒有按規定升架支護的責任人;

    188、錨固力檢查記錄不符合標準的;

    189、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沒有足夠的初撐力,與頂板接觸不實的;

    190、移完支架后,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運輸機后,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191、注液槍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掛的;

    192、電話機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93、金屬網網頭、網邊不按規程要求搭接的;

    194、采掘工作面作業人員個體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無個體防塵措施的;

    195、液壓支柱漏液而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的;

    196、其它經過認定為輕微“三違”的。

    第三節機電運輸

    一、嚴重“三違”

    197、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198、檢修電氣設備時,未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志的;

    199、安裝大型設備無安裝措施;

    200、帶負荷拉隔離刀閘的;

    201、私自打開閉鎖強行送電;

    202、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開動的;

    203、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的;

    204、礦井主提升絞車設備的防過卷、過速、斷繩、落繩以及保險閘、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護和保護裝置不齊全、失效的;

    205、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

    206、造成絞車過卷的;

    207、斜坡提升、下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坡中途,脫離崗位的;

    208、違章乘坐礦車的;

    209、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推扶繩的;

    210、斜巷提升時,不使用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211、檢修電器設備前未進行驗電、放電的;

    212、隨意甩掉、改動整定電器保護的;

    213、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214、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強行送電的;

    215、檢修、打開電氣設備時,未檢查瓦斯濃度的;

    216、超過12度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運輸的;

    217、斜巷絞車空擋滑行的;

    218、斜巷下部車場信號工不在躲避硐內或安全地方發信號的;

    219、井下存在失爆電器的;

    220、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221、信號、通訊、照明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22、發放和使用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礦燈的;

    223、斜巷運輸超掛車、不掛絞車絲放飛車;

    224、絞車地錨或壓、戧柱出現松動、失效繼續運輸的;

    225、違規運行四超(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的;

    226、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未打地錨、壓柱或打設不合格;

    227、未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的;

    228、無證人員開動絞車;

    229、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的;

    230、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的;

    231、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的;

    232、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233、其它經過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234、小轎車運輸中,使用不合格的聯接裝置或車與車之間聯接繩套過長超過的;

    235、小絞車鋼絲繩不合格而進行運輸的;

    236、小絞車鋼絲繩繩頭卡欄松動、殘缺或失效仍繼續使用的;

    237、絞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238、絞車滾筒上的鋼絲繩未壓緊或纏繩少于三圈的直接責任的;

    239、絞車繩有活套繼續放車的;

    240、操作小絞車,不使用遠方操作按鈕或信號按鈕未在牌板上固定繼續使用的;

    241、小絞車運輸中兜屁股運行的;

    242、開小絞車未關閉護繩板者;

    243、絞車使用后開關未打到零位的;

    244、軌道線路嚴重變形,不具備運輸條件而運輸的;

    245、傾斜井巷運輸,把鉤工對運輸的物件車輛未按規定進行裝車、聯車等檢查的;

    246、車輛不按規定通過風門的;

    247、停車不摘老鉤繩,而司機離開崗位的;

    248、在運輸過程中,車輛通過擋車器后,未按規定及時閉合的;

    249、在運輸中,聲光信號失靈而繼續運輸的;

    250、在破巷上停放車輛,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的;

    251、在行人井筒、巷道運送易滾物件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的;

    252、絞車、無極繩絞車等各類信號工或司機不按規定發信號或不按信號開車的;

    253、乘坐猴車未按規定乘坐或攜帶物件超規定的;

    254、人力推車不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規定的;

    255、隨便進入禁止行走的大巷的;

    256、小絞車運輸通過拐彎巷,警戒人員或信號工站位位置不當的;

    257、、軌道鋪設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處理的;

    258、電氣設備導線接頭變形;

    259、電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的;

    260、井下進行機電設備檢修、安裝無措施作業的;

    261、井下機電硐室采用燈泡取暖的;

    262、低壓電器設備附件10m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仍進行檢修或其他作業的;

    263、非專職和非值班電器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的;

    264、綜掘機、轉載機在運轉中兩邊有人作業的;

    265、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的;

    266、溜子漂鏈運行時,用腳蹬、手搬、撬棍強行處理的;

    267、不使用信號聯絡,而用敲打、喊話、晃燈聯系開動設備的;

    268、掘進機閉鎖后截割頭未及時落地的;

    269、風鉆打眼帶手套擰鉆桿的;

    270、各類司機離開崗位,不摘開離合器,開關手把未置于零位的;

    271、崗位人員未按規定在崗位交接班的;

    272、安裝、回收設備不按操作規程規定作業的;

    273、井下起吊重物時,人員站在重物墜落下方或沒有專人指揮,不用信號進行聯系起吊作業的;

    274、乳化液、加壓泵吸空,設備仍繼續運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帶配比儀的;

    275、崗位司機未持證上崗的;

    276、井下電器設備的接地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277、各種檢查記錄造假的;

    278、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三、輕微“三違”

    279、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280、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

    281、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

    282、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的;

    283、不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

    284、電工未帶齊工具上崗的;

    285、開關不上架的;

    286、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填寫記錄的;

    287、電纜不懸掛和不按規定懸掛的;

    288、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289、要害崗位人員從事與本崗位無關工作的;

    290、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的;

    291、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292、無故將礦車停放在道岔上的;

    293、車場存車數超過規定的;

    294、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或低頭推車的;

    295、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第四節“一通三防”

    一、嚴重“三違”

    296、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0%,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行,切斷電源,撤出人員的,或不聽瓦檢員指揮的;

    297、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298、主扇或局扇停風未及時組織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的;

    299、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況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

    300、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或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301、盲巷封閉不及時的;

    302、違反規定進行串聯通風的;

    303、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304、局部通風出現循環風、微風、無風的;

    305、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術措施,未探明預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況進行處理的;

    306、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不按規定下達貫通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

    307、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或停風后未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的;

    308、在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或將剩油、費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的;

    309、不按規程規定安裝傳感器的;

    310、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標校的;

    31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

    312、傳感器出現瓦斯誤報警不查明原因、不處理的;

    313、排放瓦斯不按措施執行;

    314、其它經過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315、擅自拆開風筒的;

    316、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的;

    317、爆破前后,不對爆破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318、未按規定對密閉構筑、檢查和管理的;

    319、井下密閉漏風的;

    320、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及語音提示裝置的;

    321、局部通風機未實行掛牌管理的;

    322、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323、局部通風機安裝不當,無消音器的;

    324、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或風筒漏風不能保證掘進頭有效風量的;

    325、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326、發生瓦斯超限、積聚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

    327、采煤機、綜掘機司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328、應佩戴便攜儀的人員而未佩戴的;

    329、隔(抑)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330、測塵工不按規定測塵的;

    331、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332、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掘進工作面迎頭的;

    333、采掘工作面不安設、不使用風流凈化水幕的;

    334、采掘機械噴霧裝置失效未及時修復的;

    335、采掘機械運行時,不開噴霧的;

    336、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的,或不正常使用的;

    337、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或休息間的;

    338、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未按規定儲備,或未定期檢查、更換的;

    339、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

    340、未按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配備滅火器材的;

    341、安全監控設備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調試、校正的;

    34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343、采掘工作面頂板淋水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進行防水保護的;

    344、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未清理現場的;

    345、通風設施前后5米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的;

    346、擅自拆開風筒的;

    347、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的;

    348、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三、一般“三違”

    349、井下巷道不按規定沖塵的;

    350、轉載點附近有煤塵堆積不及時清理的;

    351、瓦檢員填寫瓦斯牌板不認真,字跡不清,內容不全,不簽名的;

    352、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353、沖塵人員沖塵時,不對瓦斯、測風牌板進行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354、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355、亂扔亂放風筒的;

    356、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357、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第五節爆破及火工管理

    一、嚴重“三違”

    358、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的;

    359、放炮員裝好藥后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他工作的;

    360、爆破工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361、強令爆破工違章爆破的;

    362、爆破距離不符合規定的或炮眼深度小于0.6m裝藥、爆破的;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2的;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小于1m的;

    363、爆破作業一次裝藥,分次放炮的;

    364、裝藥后,未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懸空的;

    365、起爆后,不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并扭結短路的;

    366、使用過期或變質爆炸材料的;

    367、放炮后未檢查工作面殘炮,瞎炮及支護等情況開始生產的;

    368、放明炮或糊炮的;

    369、未按規定處理殘炮、瞎炮或留有殘炮、瞎炮無法處理不留人交接班的;

    370、放炮或貫通未按規定設警戒線或人員進入警戒線內的;

    371、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而裝藥放炮的;

    372、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

    373、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仍進行裝藥、爆破的;

    374、其它經過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375、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376、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377、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區域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378、不按規程規定裝藥,或裝藥不使用水炮泥的;

    379、炮眼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材料的;

    380、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381、發爆器鑰匙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382、掘進工作面積矸(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

    383、井下亂扔、亂放爆炸材料,或未將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的;

    384、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點放置的;

    385、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穿非抗靜電或非棉線衣服的;

    386、爆炸材料臺帳記錄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弄虛作假的;

    放炮作業時,放炮母線有破口的;

    最小抵抗線小于規程規定的;

    387、報廢的炸藥、雷管未及時按規定上繳銷毀的;

    388、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389、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一人同時運送炸藥和雷管的;

    390、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

    391、將瓦斯檢定儀、爆破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392、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定處理的;

    393、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三、輕微“三違”

    394、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395、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同行,或相隔間距小于10米的;

    396、人力運送炸藥人員在中途無故逗留的;

    397、不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

    398、處理殘爆、瞎炮時,現場無指揮人員的;

    399、其它經過認定為輕微 “三違”的。

    第六節地測防治水

    一、嚴重“三違”

    400、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老窯、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未按規定收集小煤窯資料、調查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未按規定進行地面塌勘調查的;

    401、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的技術負責人,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回采工作面未進行防治水安全評價和直接回收

    40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403、鉆孔人員在探地質構造、探放水及超前鉆探過程弄虛作假的;

    404、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指揮者;

    405、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防治水規定的;

    406、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7、探放水設計不符合規定的;

    408、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一般“三違”

    409、未按規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注井下出水點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的;

    410、排除井下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不按規定進行的;

    411、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12、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

    413、未及時測定迎頭停掘位置,造成損失的;

    414、破壞井上、下測量導線點及標志的;

    415、礦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設明顯標志牌,未及時采取安全預防措施的;

    416、探放水作業未按照“一鉆探一視頻”要求進行管理的或視頻資料未按要求整理保存的;

    417、未嚴格執行“四單五簽字”工作制度的;

    418、未按要求使用止水套管的或套管質量、規格不符合規定的;

    419、未按照“探水線”“警戒線”“積水線”進行管理的;

    420、未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作業時未用探放水人員操作的;

    421、未嚴格執行班班確認、見痕掘進制度的;

    422、出現滲水現象時,未及時進行化探的;

    423、遇地質構造時,未進行巖性分析的;

    424、井下工作面未進行物探的;

    425、開口放線沒有設計圖的;

    426、在進行水平或斜孔鉆探時,操作人員站在與孔內鉆具成一線的;

    427、未按中、腰線規定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

    428、未給施工方提供地質、水情水害報告的;

    429、對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害影響正常生產而未按措施作業的;

    430、在上山斜孔打鉆時,無防止鉆機下滑裝置的;

    431、施工記錄、觀測記錄造假的;

    432、不按要求填寫允許掘進牌板的;

    433、其它經過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三、輕微“三違”

    434、探放水設備堆放處未按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要求進行管理的;

    435、探放水專業人員上崗時未持上崗證上崗;

    436、未及時增設涌水點觀測牌板;

    437、作業現場未及時懸掛探放水專用牌板的;

    438、其他經過認定為輕微“三違”的。

    第三章抓“三違”指標

    1、針對我礦現階段安全現狀,為強化管理,規范職工操作行為,嚴格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將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分配制止三違指標如下:

    礦級領導每人每月制止“三違”行為不少于2人次;

    生產部室、隊組副職及以上管理人員每人每月制止“三違”行為不少于2人次,后勤部室副部長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制止“三違”行為不少于1人次。

    井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止“三違”任務指標每人每月至少3人次。

    2、安監部每月5日前將上月“三違”及三違指標完成情況統計公示,完不成指標的按50元/次進行考核。

    3、對連續兩月完不成三違任務指標的翻倍進行考核,對于連續三月及以上完不成任務指標的,除按150元每次處罰外,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給予組織處理。

    第四章“三違”處罰

    一、“三違”查處程序

    1、職工、安監員及各級管理人員發現“三違”現象時,應及時制止并提出改正措施,并將“三違”人員匯報安監部門。

    2、各級管理人員查處的三違必須在一天內報公司安監部,統一登記存檔,登記表見附表。

    3、安監部門要做好登記記錄,并組織進行調查、“三違”等級界定,確屬“三違”現象時,開具“三違”罰款單,由制止“三違”人員在罰款單上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被處罰人員。

    4、制止“三違”人員必須履行通知、告知義務,通知“三違”人員到安監部進行核實,三日內未到安監部核實“三違”情況者,安監部將根據制止三違人員提供情況予以認定。

    5、對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必須以書面罰單為依據,通知單一式三聯,其中一聯必須下發到被罰款單位和個人手中,月底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安全副經理簽字后加蓋安監部公章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扣款。

    6、對外來施工人員處罰,由安監部出具罰款通知單后,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安全副經理簽字后加蓋安監部公章報調度指揮中心,由調度指揮中心與財務部進行核對后,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7、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三違”責任人可在接到罰款單后三日內向安監部門或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要求復議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三違”處罰規定

    (一)經濟處罰

    1、對于輕微三違人員根據認錯態度、配合程度、違章情形、造成后果等,處以50-200元罰款;

    2、對于一般三違人員根據認錯態度、配合程度、違章情形、造成后果等,處以100-500元罰款;

    3、對于嚴重三違人員根據認錯態度、配合程度、違章情形、造成后果等,處以300-1000元罰款,同時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及個人違章原因,采取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嚴肅進行查處并給予分管領導、科隊負責人一定的連帶經濟處罰。

    4、集體違章對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牽連分管領導500元。

    (二)、教育幫教

    1、本著“懲防結合、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對“三違”人員經濟罰款的同時進行教育幫教。

    2、幫教規定

    (1)、輕微“三違”人員,由制止三違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后,科隊也要進行批評教育,并由“三違”人員簽定“三違”保證書,保證不再出現類似情況。

    (2)、對一般“三違”人員,由安監部利用7天業余時間幫教,也可停工2-3天進行幫教。

    (3)、對發生嚴重“三違”行為和屢查屢犯一般“三違”行為人員由安監部負責實行停工幫教7—15天并在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三違人員要在安全生產例會上進行現身說法和深刻檢討,幫教工作結束后,要進行考試,只有當考試合格后上崗試用,試用期6個月,在此期限內按“不放心人”對其重點關注,試用期內未發生“三違”行為,解除關注,納入正常管理對象,若試用期內出現“三違”現象則采取加倍處罰、調離崗位、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進行嚴肅處理。

    (三)、舉報監督

    1、職工、安監人員、各級管理人員都有舉報、制止“三違”的權利和義務,安監部門是“三違”日常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對各部室、隊組“三違”查處情況進行監督。公司“三違”舉報電話:

    內線:8816 8000

    外線:0353--5690299

    手機:158353339964

    舉報郵箱:hthhmyfswyx@163.com

    2、對經查證核實的“三違”行為,實行有獎實名舉報管理,負有反“三違”指標的人員,在指標范圍內不進行獎勵。舉報可采取當面陳述、電話舉報、手機短信、電子信箱等形式進行“三違”舉報。

    3、獎勵標準

    輕微三違獎勵對舉報人獎勵20-50元;一般三違對舉報人獎勵50-100元;嚴重三違對舉報人獎勵100-200元。

    第四章附則

    1、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皇后煤業有限公司的“三違”界定及處罰標準。

    2、三違登記臺賬保存期不得低于1年,三違人員違章記錄及管理人員未完成反三違指標納入績效考核。

    3、本規定未界定的違章情形如上級公司有規定時,從上級公司有關規定。

    4、本規定解釋權歸皇后煤業有限公司安委會所有,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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