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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應遵守何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11-17 14: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應遵守何規定?

    答:《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

    (4)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6)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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