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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鋪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10-04 22: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火鋪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匯編

    第一節火鋪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為使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得到應急救援,特編制礦井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如下: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煤層突出事故。

    1.2.瓦斯爆炸事故。

    1.3.煤塵爆炸事故。

    1.4.井下火災事故。

    1.5.井下發生重大冒頂事故。

    1.6.獨頭巷道冒頂堵嚴巷道事故。

    1.7.井下透水事故及雨季抗洪搶險。

    1.8.提升運輸重大事故。

    1.9.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1.10.高壓設備及高速運轉設備事故。

    1.11.需要急救的其他事故。

    2.事故發生后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及程序:

    2.1.當事故發生后,由施隊組現場負責人或現場安監人員及時向礦調度進行匯報,礦調度按程序及時向公司調度匯報,礦調度根據事故類別及時通知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分管副礦長及相關區科領導。

    2.2.礦領導接到信息后立即到礦調度組成災害指揮領導小組,研究方案,制定救援措施

    2.3.事故發生后,經事故現場勘察,“一通三防”及火災事故由救護隊員進入現場勘察,其他事故由上級有關領導及部門、礦、區、科領導,工程技術人員進入現場勘察,勘察后,從事故發生時間起24小時內向公司報告,其內容:人員傷亡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類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3.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災害的處理:

    3.1.處理重大災害事故的組織措施

    3.1.1.災害預防與處理指揮部的組織結構:

    礦成立“礦井災害處理與搶救指揮部”,除負責日常預防措施的實施外,主要負責災害事故發生的救災和事后處理工作。指揮部成員如下:

    總指揮:礦 長

    成 員:生產副礦長、采煤副礦長、經營副礦長、洗煤副礦長、后勤副礦長、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安檢科科長、副科長、保衛科科長、供應科科長、生活服務部主任、火鋪礦醫院院長

    安全保衛組:礦保衛科科長

    非常倉庫、器材供應及汽車運輸:供應科科長

    生活與善后:生活服務部主任

    3.1.2.救災指揮部設在礦調度室。

    3.1.3.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3.1.4.處理災害事故的通知方法和順序:

    3.1.4.1.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值班調度員將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事故范圍程度、現場情況、人數及撤人情況向礦調度室緊急匯報,并立即通知本單位有關人員。

    3.1.4.2.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應做好事故記錄,并立即通知總指揮和礦領導及有關人員,并同時向公司總調度室匯報,根據情況判斷是否要救護隊,若需要立即通知。

    3.1.4.3.礦調度室通知人員通知有關人員到礦調度室集合,并做好通知記錄,同時切斷所有與處理無關的電話線路。

    3.1.4.4.礦總指揮接到電話后,立即到礦調度室主持全面救災工作,并向有關人員發布處理事故的各項命令及監督救災措施的執行。

    3.1.4.5.指揮工作只能由總指揮一人統一進行,任何人不得干擾總指揮的工作,避免亂指揮,造成指揮失誤。

    3.1.4.6.各有關人員接到電話通知,立即到礦調度室向總指揮報到,根據總指揮的命令結合本計劃和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參與制定處理事故的措施和方法。是否成立現場指揮所由總指揮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由總指揮指派,現場指揮員必須對總指揮負責。

    3.1.4.7.醫院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醫務人員將已準備好的急救器材、藥品送上救護車,迅速趕到現場急救,對重傷員要迅速轉移救護,必要時請總醫院協助搶救。

    3.1.4.8.礦調度室必須存有齊全的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全套圖紙和文字說明資料。當事故發生時,以便依據指揮處理。

    3.1.4.9.供應部門必須準備好救護器材和物資,生產服務準備運輸車輛,礦有關部門要全力以赴,趕到現場聽候命令,準備執行任務。

    3.2.瓦斯、煤塵及火災事故的處理:

    3.2.1.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指揮部成員,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當災情突然發生變化,基地指揮來不及向指揮部請示時,基地指揮可向基地救護隊指揮員下達命令,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2.2.礦井發生事故后,有外局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指揮部,由事故所在地的救護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救護隊戰斗行動,不能勝任指揮工作時,由總指揮另行委任。

    3.2.3.礦井發生火災、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偵察,準確探明事故性質、原因、范圍、遇難人員數量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風、瓦斯等情況,為指揮部制定搶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3.2.4.處理事故時,應在災區附近的新鮮風流中選擇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指揮所。

    井下基地指揮所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直通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及器材,并有專人經常檢查風流和氣體變化情況。

    3.2.5.處理事故時,進入災區的礦山救護小隊人員不得少于6人,并根據事故性質的需要,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小隊在災區工作時,隊員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音響信號的范圍內。在任何情況下,嚴禁個人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一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4小時,才能重新佩戴呼吸器工作。

    3.2.6.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察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救護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否則,指揮部必須采取保證安全作業的措施。

    3.2.7.井下發生火災時:

    3.2.7.1.局部火災應及時消除,局部煤層著火、局部瓦斯燃燒、電纜著火冒煙等局部區域,在安全的條件下,現場指揮員要立即切斷電源,組織一定的人員直接進行滅火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其余人員按避災線路中規定的路線迅速撤到安全地點或升井到地面。

    3.2.7.2.如果判斷事故將擴大,井下人員無法搶救時,應利用一切辦法迅速通知井下所有人員和搶救人員全部撤出升井,立即通知局救護隊進行搶救,減少損失。

    3.2.7.3.當值班領導和值班調度員接到災害事故電話,立即通知全體井下人員及在災區的整個回風系統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到安全地點或地面。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并通知采區考勤室和燈房,查明井下人數以便搶救。并切斷災區電源。但掘進頭火災必須保證局扇正常運轉,防止瓦斯集聚。

    3.2.7.4.對主扇的運轉、停止、反風或增加風量等關系重大的措施,必須切實了解、分析現場災區的確切位置、通風系統、瓦斯情況等后,才能制定事故處理措施,經慎重研究決定后,由總指揮發布命令才能執行。

    3.2.7.5.撤退災區人員:

    3.2.7.5.1.事故發生后,災區人員立即采取自救與互救措施,然后按避災路線撤出,撤退時注意風流方向,取捷徑進入新鮮風流區域,受有害氣體威脅時,要立即戴上自救器。

    3.2.7.5.2.災區人員在撤退過程中,應在班組長、通風人員、救護人員、救災人員指引下撤離,并清點人數,立即通知采區調度或礦調度室。燈房核對后及時匯報礦調度。

    3.2.7.5.3.救災指揮部在指揮救災時,首先應采取有效措施搶救遇難人員,并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3.2.7.6.避災措施:

    3.2.7.6.1.暫時躲避到安全地點不能撤離的人員要沉著、冷靜,盡量減少動作,并要在躲避地點巷道口懸掛礦燈、工具或定時間隔敲打管子、鐵軌等,發出呼救信號、等待救援。

    3.2.7.6.2.避災地點若有壓風管,可設法打開管路,以便向避難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3.2.7.7.停電措施:

    3.2.7.7.1.發生災害時,由救災指揮部下令,調度室通知井下變電所停止向事故區域送電。

    3.2.7.7.2.變電所值班電工接通知后應立即將通往各工作面的電源切斷。

    3.2.7.7.3.恢復送電時,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送電區域瓦斯濃度,確認不超過1%,向災區指揮部匯報,指揮部按照先送風后送電的原則,下令向指定地點逐級送電。

    3.2.7.8.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3.2.7.8.1.副井口、井底車場或井底、大巷主要硐室發生火災撲滅不了時,由救災總指揮決定反風、停風或封閉等方法進行處理。

    3.2.7.8.2.對采區主要進風巷發生火災時,可采取直接滅火或短路通風;采掘工作面著火,直接滅火撲滅不了時,可用隔絕方法進行封閉。

    3.2.7.8.3.對采區火災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張掛風簾、減風或采用預設的局部反風方法來處理,一般情況主扇都要保持正常運行。

    3.2.7.8.4.井下處理火災(或火區)遇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要在火區的進風口一面連續觀測瓦斯濃度,同時充分備料,抓緊進行封閉,建立防爆墻。若發現有爆炸危險時要及時撤退人員至安全地區,待爆炸停止后,再返回災區建立防爆墻。

    3.2.7.8.5.要采取防止二次火源發生的措施。

    3.2.7.8.5.火區封閉后,要采取均壓措施,促使火區早日熄滅,必要時, 應將排水管路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3.2.8.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

    3.2.8.1.當值班領導和值班調度員接到災害電話,立即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全部人員。

    3.2.8.2.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范圍和氣體成份,搶救遇險人員,發現火源立即撲滅,并切斷災區電源,防止二次爆炸。

    3.2.8.3.在證實確無二次爆炸的可能時,迅速修復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排除煙霧,清理巷道。

    3.2.8.4.撤退災區人員措施同發生火災時第(5)條相同。

    3.2.8.5.避災措施:

    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無其它巷道躲避或來不及撤離時,避災人員要注意爆炸沖擊波的方向,要迅速背著空氣沖擊波的來向,臉朝下撲倒在水溝里,用濕毛巾堵住嘴和鼻子,并蓋住皮膚裸露部分,以隔絕火焰和防止高濃度有害氣體的傷害。待爆炸波過去后,要迅速撤離到安全地點,然后按避災路線撤出。其它措施同發生火災時的避災措施相同。

    3.2.8.6.停電措施同發生火災時的停電措施相同。

    3.2.8.7.防止事故擴大措施:

    3.2.8.8.要采取防止瓦斯、煤塵二次爆炸的發生。

    3.2.8.8.1.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通風系統遭到破壞時,應立即組織人員盡快恢復通風系統。如通風系統不能及時恢復,要派救護隊員向災區送自救器,搶救災區人員。

    3.2.8.8.2.為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蔓延,除恢復通風系統、切斷事故區的電源外,還要有計劃地排放發生事故時積聚的有毒、有害氣體。

    3.2.8.8.3.搶救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遇難人員時,必須在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行動,搶救工作由救護隊進行。

    3.2.9.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

    3.2.9.1.迅速撤出災區內的所有人員和搶救遇險人員。

    3.2.9.2.切斷災區內的所有電源。

    3.2.9.3.對充滿瓦斯的主要巷道加強通風,迅速將高濃度瓦斯直接引入回風道中,排出礦井。

    3.2.9.4.發生突出時,要嚴格清除回風井口周圍的一切火源,切斷除主扇以外的一切電源。

    3.2.9.5.迅速恢復正常通風和清理突出煤(巖)。

    3.3.水災事故的處理:

    3.3.1.發生透水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要在班組長或老工人的指揮下迅速按避災路線撤出。

    3.3.2.調度室接到透水通知后,要立即向礦領導、公司總調度室匯報,并立即通知救護隊及有關單位進行搶救。同時,根據出事地點和可能波及的地區,通知有關人員撤出危險區域。

    3.3.3.透水后,應盡可能將水引入水倉,啟動全部排水設備,全力以赴排水。

    3.3.4.透水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盡快準確地核查井下人員,如發現人員被水堵于井下,則應首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搶救。

    3.3.5.透水事故發生后,首先將出水水源調查清楚,然后組織力量和排水設備進行排水。如水源補給量特別大,用強力排水不能奏效,則先堵住涌水通道,截住補給水源,然后排水。排水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3.4.冒頂事故的處理:

    3.4.1.迅速查明冒頂的范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3.4.2.迅速恢復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暫不能恢復時,利用風水管路等向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使被埋壓人員了解搶救正在進行,從而增強自救的信心和決心。

    3.4.3.處理冒頂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里,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開掘通向被埋壓、堵截人員的專用巷道。

    3.4.4.處理大面積冒頂事故,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專門措施。

    3.5.處理各種災害事故應遵循的原則:

    3.5.1.系統突然停電時,所有井下人員必須全部升井到地面,恢復送電后,主扇正常起動并運行一段時間,瓦檢員下井檢查井下瓦斯情況,如掘進頭瓦斯超限達3%以上,必須請救護隊排放,在此期間其他任何人不得下井。待瓦檢員匯報一切均正常后方可入井作業。

    3.5.2.為了控制災區事故的擴大,在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時,首先要了解分析,查明現場的情況,充分聽取工人和現場干部的意見,用科學的態度來確定方法、步驟、工作程序,防止災害的擴大。

    3.5.3.井下避災路線在平時應設置路標,在編制作業規程時,每個采掘工作面都要有準確的避災路線圖和文字說明,認真向職工貫徹并考試,不及格者要繼續貫徹學習,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

    3.5.4.新工作面開工前,由區隊長帶領所有人員熟悉避災路線。

    第二節火鋪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礦安字〔XX〕34號

    1.為加強各類事故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故制訂火鋪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2.各單位發生事故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向礦安檢調度、礦調度匯報。

    3.匯報事故時,將發生事故的類別、時間、地點、姓名、受傷部位、事故簡單經過匯報清楚。

    4.調度要將事故的經過記錄清楚,根據事故性質及時向有關領導及上級部門報告。

    5.安檢科根據事故的性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分析,寫出事故報告,進行事故統計,每月向公司安全監察局書面報告。

    6.安檢科要認真保存事故統計資料,裝訂存檔,以便備查。

    7.事故統計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事故類別進行,做到準確無誤的統計。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XX年10月17日

    第三節火燒鋪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礦井概況

    1.1.火燒鋪礦始建于1966年6月,為平硐和斜井分井開拓布置,原設計能力120萬噸/年,經改擴建后礦井設計能力為240萬噸/年。

    1.2.火燒鋪礦井田位于盤縣煤田盤關向斜西翼南段,地理位置處于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特區西部火鋪鎮境內,南起羊場坡井田羊1地質剖面線與梓木嘎井田相鄰,北至上紙廠村附近的紙12地質剖面線與松山井田接壤。其走向長18.7Km,傾斜寬1.1-2.0km,面積26.7km2左右。

    1.3.礦工業廣場處于井田中部,貴昆鐵路盤西支線和公路320國道均從礦井中部穿過。公路320國道東至貴陽382km,西到昆明266km。此外,貴昆鐵路盤西支線亦由此通過,距礦中心區2.0km設有火鋪火車站有專用線進入工業廣場。

    1.4.火燒鋪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經鑒定,所開采的1#、3#、5#、7#、12#、17#、19#為突出煤層。

    2.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由應急救援系統來執行完成。應急救援系統分為指揮部和專業隊兩大部分,指揮部直接領導各下屬專業隊。

    2.1.指揮部組成

    2.1.1.指揮部總指揮由礦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礦總工程師擔任,成員包括生產副礦長、生產準備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后勤副礦長、選煤副礦長、礦黨委書記、礦黨委副書記、礦工會主席。指揮部根據已掌握的事故災害情況,立即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和營救遇險人員及處理事故的措施。

    2.1.2.指揮部設于礦調度室,電話:0858-3711056。總指揮、副總指揮及成員電話號碼由相關調度室掌握。

    2.1.2.1.指揮部總指揮在公司總經理、公司總工程師的指導下和礦總工程師、礦山救護隊隊長的協助下,制定搶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并協調各專業隊進行工作。

    2.1.2.2.指揮部副總指揮是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制定并實施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

    2.1.2.3.指揮部成員領導各下屬專業隊,并向總指揮負責,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和指揮各下屬專業隊進行事故處理的相關工作,及時調集救災所需的設備材料,并由指定的指揮部成員嚴格控制入井人員人數,簽發搶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2.2.專業隊組成

    專業隊按其任務劃分為9個,由指揮部成員分別指揮。

    2.2.1.通訊調度隊:

    由安全副礦長指揮,負責記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等情況,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分別報告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和各成員、礦山救護隊、礦其它有關單位及公司調度室,及時通知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及時向下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指揮調度井下搶險救災工作,統計掌握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點的人數。確保各專業隊與礦調度室、各分調度室和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訊暢通,通過調度指揮系統進行事故應急指揮、人員、設備和物資調動、事故通知及上報,日常值班地點為礦調度室與各分調度室。

    隊長:調度室主任

    器材配備:西門子hipath4000型通訊系統。

    2.2.2.救護隊:

    由礦總工程師指揮,進行應急救援的具體行動,根據命令營救遇險人員和進行事故處理,在具有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事故現場人員搜救、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等工作。如果與外部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救護隊聯合作戰部,協調各救護隊的戰斗行動。日常值班地點為礦救護隊隊部。

    隊長:礦救護中隊隊長

    成員:救護隊全體隊員

    器材配備:礦山救護車1輛,4小時正壓呼吸器30臺,化學氧自救器30臺, CO檢測儀,CH4檢測儀,CO2檢測儀,H2S檢測儀,銅制錘、鏟、釬、鎬。

    2.2.3.工程技術隊:由礦總工程師指揮,進行突出事故應急救援的方案決策提供基礎技術資料、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日常值班地點為礦生產技術科。

    隊長:通風副總工程師

    成員: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技術科科長、副科長及各單位技術負責人

    器材配備:采掘工程平、剖面圖、井上下對照圖、地形地質圖、通風系統圖、瓦斯地質圖、防塵系統圖、抽放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安全監測系統圖、供電系統圖、排水系統圖、運輸系統圖、機電設備布置圖等圖紙資料。

    2.2.4.機電隊:由礦機電副礦長指揮,進行突出事故應急救援時的機電設備、供電、排水、運輸、提升工作的方案決策、機電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改變主扇的工作參數,并保證其正常運轉,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修或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隊長:機電科科長

    成員:機電科各副科長及各專業車間主任

    器材配備:煤礦機電操作規程、供電系統圖、設備布置圖、排水系統圖、壓風系統圖、提升系統圖、運輸系統圖、通訊系統圖、礦在用各類機電設備使用說明書。

    2.2.5.治安隊:由礦黨委副書記指揮,負責維持礦區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按突出事故的發展態勢有計劃地疏散地面相關范圍人員,控制事故區域邊界人員車輛的進出,并在井口設置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日常值班地點為礦保衛科。

    隊 長:保衛科科長

    成 員:保衛科全體職工

    器材配備:巡邏車輛兩臺,消防車1臺。

    2.2.6.醫療隊:由礦工會主席指揮,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日常值班地點為礦醫院。

    隊長:礦醫院院長

    成員:礦醫院院長全體人員

    器材裝備:急救藥品、醫用氧氣、血漿,醫療器械。

    2.2.7.搶險搶修隊:由生產副礦長、采煤副礦長指揮,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恢復事故現場生產系統。

    隊 長:生產副礦長

    副隊長:采煤副礦長

    成 員:采區、開拓區區長及生產副區長

    器材裝備:鎬、鏟、錘、鋸、斧等工具,支護材料等。

    2.2.8.供應運輸隊:由經營副礦長指揮,進行突出事故應急救援時的人員、設備、物資供應及運輸。

    隊長:供應科科長

    成員:供應科相關人員,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器材裝備:5T載重汽車5輛,40座客車3輛,10T吊車1臺,20T吊車1臺,4座越野車3輛,19座客車2輛。

    3.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3.1.可能發生突出事故地點及影響范圍

    可能發生突出事故的地點為各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影響范圍可能是一個工作面、一個采區或者整個礦井。

    3.2.事故嚴重度劃分

    3.2.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3.2.2.重傷事故: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2.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3.2.4.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2.5.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3.2.6.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

    4.突出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1.應急響應

    4.1.1.發現或得知突出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或本單位分調度匯報,分調度接到報警后應馬上向礦調度報警。

    4.1.2.礦調度接到報警后,立即通知礦長或總工程師,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并通知各專業隊各司其職,火速趕赴現場。

    4.1.3.礦調度根據突出強度、規模和傷亡情況迅速向公司總調度及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4.1.4.報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突出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和傷亡情況;聯系人姓名、所處位置和電話等。

    4.2.現場搶險

    4.2.1.各專業隊的任務:

    1.2.1.1.通訊調度隊及時指揮突出事故區域人員撤離危險區,通知指揮部成員和各專業隊進入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狀態,保證事故救援期間的通訊聯絡暢通,進行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調度,根據突出強度、規模和傷亡情況迅速向公司調度及上級相關部門報告,如突出事故規模超出本礦救護隊的救援能力范圍,則及時請求公司救護大隊、地方及友鄰單位支援。

    4.2.1.2.工程技術隊及時判斷突出的原因、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決定應急救援及搶險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4.2.1.3.機電技術隊根據突出的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決定停電、供電、供水范圍和時間,進行機電設備的搶修、安裝和回收,決定機電設備的布置和運行方案。

    4.2.1.4.救護隊在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和配備防護用具后,迅速營救、搜尋、疏散事故區域人員,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施工臨時安全設施、通風設施。

    4.2.1.5.搶險搶修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事故現場恢復到正常狀態。

    4.2.1.6.治安隊在發生事故時維持礦區治安,按突出事故的發展態勢有計劃地疏散地面人員,控制事故區域邊界人員車輛的進出,對重點設備、設施進行重點監控和保護。

    4.2.1.7.供應運輸隊及時將事故救援的人員、設備、材料、物資運送到現場,及時轉移受傷人員到相應醫院。

    4.2.1.8.醫療隊及時救護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并到達發生事故采區的地面井口隨時準備救護受傷人員。

    4.3.應急方案

    4.3.1.避災路線:發生突出事故時,井下人員應按避災路線撤到地面。

    4.3.1.1.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避災路線: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區段運輸石門→架空人車巷→1600南(北)大巷→主斜井→地面

    4.3.1.2.采煤工作面避災路線: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區段運輸石門→架空人車巷→1600南(北)大巷→主斜井→地面

    4.3.2.現場應急措施

    4.3.2.1.井下發生突出事故后,在現場人員應根據突出事故的規模、破壞程度,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首先要盡快撤出災區,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撤離。可以處理時,在現場負責人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利用井下現有的設備和工具材料,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進行處理,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無把握處理時,立即在現場負責人或老工人的帶領下組織人員沿避災路線撤出危險區域,在避災過程中,要注意保持沉著冷靜,不得慌忙和單獨亂跑,應兩人以上同行,互相照應,聽從指揮。井下發生突出事故后,在場人員應利用最近的電話將實情立即向采區調度及礦調度匯報,以便于及時采取措施和通知有關人員撤出。

    4.3.2.2.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發生突出事故時現場人員應急措施:現場人員發現突出后立即往外撤離,并及時佩帶上隔離式自救器,無法撤離時應進入工作面避難所躲避或者利用巷道內壓風自救器進行呼吸;現場電工發現突出后再撤離過程中將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切斷;現場人員撤離出防突風門時,必須將防突風門關閉;其他地點人員在接到突出事故發生的通知后,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切斷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按避災路線進行撤離。

    4.3.3.采煤工作面發生突出事故時現場人員應急措施:

    4.3.3.1.現場人員發現突出后立即往外撤離,突出點往上人員向工作面回風巷撤離并按最近線路到達新鮮風流中、突出點往下人員向工作面運輸巷撤離,并及時佩帶上隔離式自救器,無法撤離時應盡量利用壓風自救器進行呼吸。

    4.3.3.2.現場電工發現突出后再撤離過程中將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切斷。

    4.3.3.3.其他地點人員在接到突出事故發生的通知后,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切斷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按避災路線進行撤離。

    4.3.4.礦山救護隊偵察災區時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4.3.4.1.井下要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只有在搶救人員的情況下,才可不設待機小隊。

    4.3.4.2.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保險繩等必要的裝備。在行進時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護狀況,視線不清時可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用要用聯絡繩聯結。

    4.3.4.3.偵察小隊進入災區要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基地保持聯絡,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信號中斷,待機小隊要立即進入救援。

    4.3.4.4.在進入災區前,要考慮退路被堵時應采取的措施,小隊返回時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偵察行進過程中,在巷道交叉點要設有明顯的路標(如路燈、災區指路器或堆放煤塊、矸石),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4.3.4.5.在進入時,小隊長在隊列前,副小隊長在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人員時,小隊隊形與巷道中線斜交式前進。

    4.3.4.6.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過的巷道簽字留名,并繪出偵察路線圖;偵察小隊要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在圖紙上。

    4.3.4.7.在遠距離或復雜的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發現遇險人員時要積極搶救,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4.3.4.8.偵察結束后,小隊長要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4.3.4.9.礦山救護隊員進入災區處理事故時,必須按《煤礦救護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救援任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4.3.4.9.1.首先搶救遇險人員。

    4.3.4.9.1.1.在處理事故前,必須確保災區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被切斷。

    4.3.4.9.1.2.在處理事故前,必須實地查看周圍支架和頂板情況,必要時加固附近支架,保證后路暢通。

    4.3.4.9.1.3.在處理事故時要特別注意有害氣體(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氫)和氧氣濃度,防止窒息,并注意氣體在巷道中分布情況。

    4.3.4.9.1. 4.在處理過程中所用工具必須防止出現火花。

    4.3.4.9.1.5.進入災區偵察或工作的救護小隊人員數量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裝備是否完好,并按規定佩戴使用,小隊必須攜帶全面罩氧氣呼吸器1臺和不低于18兆帕壓力的備用氧氣瓶兩個,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裝有配件的備用袋,并根據事故影響程度,攜帶一定的技術裝備。

    4.3.4.9.1.6.在任何情況下必須保留5兆帕氧氣返回,以備途中萬一發生故障時用。在傾斜度小于15度的巷道中行進時,只許將1/2允許消耗的氧氣量消耗前進途中,其余1/2用于返回途中,在傾斜度大于或等于15度的巷道中行進時,將2/3允許消耗量用于上行,1/3用于下午下行。

    5.條件保障

    5.1.器材

    5.1.1.器材裝備標準

    5.1.1.1.入井人員基本裝備: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礦用膠鞋、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穿非化纖制品的工作服、其著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用品,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5.1.1.2.救護隊員的裝備:入井搶險的救護隊員必須戴安全帽、穿礦用膠鞋、隨身攜帶呼吸器和礦燈、穿非化纖制品的工作服,CH4、H2S、CO、CO2氣體檢測儀,銅制鏟、鎬、錘等工具。

    5.1.2.器材裝備管理制度

    5.1.2.1.個人裝備的服裝、安全帽、礦用膠鞋、自救器等用品由本人負責進行保管、檢查和維護保養。

    5.1.2.2.礦山救護車等裝備和救護隊員裝備的呼吸器,CH4、H2S、CO、CO2氣體檢測儀,銅制鏟、鎬、錘等工具由救護隊指定專人進行保管、檢查和維護保養。

    5.1.2.3.通訊調度隊負責對礦井上下、礦區內外通訊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檢修,并對備用通訊器材進行保管和維護保養。

    5.1.2.4.消防指揮車、消防車由保衛科指定專人進行保管、檢查和維護保養。

    5.1.2.5.客車、貨車、吊車等運輸車輛由供應科和礦辦公室進行保管、檢查和維護保養。

    5.1.2.6.醫療急救器材、藥品由礦醫院進行保管、檢查和維護。

    5.2.經費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礦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經費,如事故范圍較大、超出本礦能力時,應立即請求公司幫助,以保證救援工作的及時進行。

    5.3.人員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后,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和各專業隊成員立即進入應急救援工作狀態,根據規定的職責和義務進行相關工作。

    5.4.相關制度

    5.4.1.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后,應立即建立下列制度:

    5.4.1.1.值班制度:建立晝夜值班制度,并明確值班人員和任務。

    5.4.1.2.檢查制度:結合生產和安全檢查,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5.4.1.3.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指揮部成員和各專業隊負責人會議,匯報上階段的安全生產和救援工作情況,布置下一階段的安全和救援工作。

    5.4.1.4.總結評比制度:對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對事故處理中有功和有過的人員進行獎罰。

    6.培訓和演練

    6.1.培訓

    6.1.1.對現場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

    6.1.1.1.鑒別異常情況并及時上報的能力與意識

    通過培訓,應使現場工作人員熟悉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預兆和隱患的辨識。

    通過培訓,在場人員在井下發生事故后應能利用最近的電話將實情立即向采區調度及礦調度匯報,以便于及時采取措施和通知有關人員撤出。

    6.1.1.2.應對事故的現場處理能力

    通過培訓,現場工作人員應掌握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的應對措施。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現場人員應迅速切斷電源,有組織地按規定的避災路線盡快撤離險區,到達新鮮風流一側直至地面。

    6.1.1.3.自救與互救的能力

    通過培訓,現場工作人員應掌握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自救與互救的能力。工人掌握通暢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運等急救技術,了解在各種條件下的救援方法。

    發生安全事故時,現場人員應沉著冷靜,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并通過避災路線盡快到達安全地點。

    6.1.2.對各專業隊的培訓

    6.1.2.1.各種器材、工具的操作技能與知識;

    6.1.2.2.任務的目的及完成任務的方法;

    6.1.2.3.與上下級聯系的方法和各種信號的含義。

    6.2.訓練和演習

    各專業隊必須進行訓練和演習。其中,救護隊每1個月進行一次訓練,其它專業隊每6個月進行一次訓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習。

    7.預案的評估和修改

    7.1.為了能把新技術和新方法運用到應急救援中去,及對礦井生產不斷變化的具體情況保持一致,預案至少應每年重新編寫一次。

    7.2.不斷在實踐和演習中提高指揮水平,并使預案進一步合理化。

    7.3.預案的檢查、更新和重新編寫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第四節火鋪礦火工品事故應急預案

    礦發〔XX〕57號

    為加強火工品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安全,特編制火工品事故應急預案如下:

    1.礦成立火工品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成 員:礦黨委書記、安全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各副總工程師;保衛科、通風區、各采煤區、開拓區、機電科、井運區、供應科、安檢科、救護隊、生產技術科、礦調度室、礦醫院等各單位行政正職及支部書記;藥庫隊隊長等人員。

    2.火工品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辦公室主任由礦調度室主任擔任。

    3.保衛科、供應科對報廢的火工品加強管理,無亂扔亂放,做到統一收存,按規定報銷毀措施。藥庫工作人員必須嚴格落實火工品管理的支領、清退、運送、導通、儲存、保管及銷毀等各項管理。嚴禁煙草、汽油、沾油綿紗、明火等進入藥庫內。

    4.礦、區、隊各級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井下,調查實際、熟悉掌握現場情況,搞好安全檢查及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每次上崗檢查后,要在“進出登記管理記錄本”上記錄檢查情況、處理意見等,并簽名。

    5.藥庫警鈴、電話要隨時保持完好,隨時與保衛科保持聯絡,遇有異常情況立即報警。對無“要害證”的人員,堅決不讓進入庫區。

    6.按規定設置雙崗,確保藥庫每班都是兩人同時上崗,嚴格交接班制度。加強對藥庫內電纜吊掛、電氣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失爆。

    7.藥庫內消防設備、裝置必須齊備、完好,發現火災隱患等問題要及時整改。

    8.加強對火工品的支領、清退工作,嚴格把關,所有藥、管的帳、卡、物都必須做到“三對口”和有記錄可查,無遺漏;一但發現火工品有丟失或帳目不清的,必須立即查找原因、核實情況、匯報區、礦調度及公安科;一但核實火工品丟失,保衛科必須迅速展開追查工作,直到火工品有明確下落為止,防止火工品流失社會,造成嚴重后果。

    9.一但出現火災,若火勢較小,工作人員必須一人負責滅火,另一人負責立即匯報區、礦調度及公安科。若火勢較大,工作人員必須分別從藥庫的兩邊撤出,將防火門關閉,立即匯報區、礦調度及公安科。

    10.礦調度接到藥庫著火匯報后,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和其他火工品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及成員,同時立即通知井下可能受到影響的采區,讓其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相關負責人等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疏散藥庫周圍環境的所有人員及物質。此外保衛科負責警戒工作,防備火工品趁此機會被偷盜。

    11.救護隊、保衛科在組織搶救人員的同時,由火工品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組織熟悉掌握火工品性能、特點知識的救護隊人員搶救藥庫內火工品,防止災害范圍擴大,減輕事故損失。

    XX年4月18日

    第五節火鋪礦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礦發〔XX〕39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礦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我礦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以及礦區廣大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條例,制定本應急預案。

    1.應急預案指導思想和原則

    1.1.應急預案的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體現以人為本,真正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落到實處。發生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點,維護礦區安全和穩定。

    1.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原則: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自救與互救相結合。

    2.礦成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工作。

    總 指 揮:礦長 黨委書記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 安全副礦長 黨委副書記 礦工會主席

    成員(成員單位):副總工程師、黨政辦、礦調度、生產技術科、礦工會、礦團委、保衛科、機電科、安檢科、救護隊、機電科、供應科、總醫院火鋪分院

    3.成員(成員單位)職責

    3.1.黨政辦、礦調度:負責承接事故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公司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和協調公司和上級有關部門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2.礦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負責擬訂事故發生單位的救援措施,提供相關技術數據。

    3.3.保衛科: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預案。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并對現場周圍的交通進行管制,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組織消防力量,針對現場火情,采取相應滅火措施,及時投入滅火戰斗。

    3.4.救護隊:負責現場傷員救援,及時將傷員帶離事故現場。

    3.5.礦工會、礦團委:負責組織職工群眾、團員青年參與現場救援。

    3.6.機電科:負責事故現場消防供水工作。

    3.7.供應科:負責現場救援所需工具、器材等物品的供給;機電科:負責現場停送電工作。

    3.8.安檢科:負責救援現場安全督察和事后安全責任調查工作。

    3.9.總醫院火鋪分院: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本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

    4.本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涉及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理等多個環節。存儲運輸單位有通風區、供應科、井運區、洗煤廠、使用單位有采一區、采三區、開拓區、井運區、洗煤廠、生活服務部。

    4.1.易燃品種類有:汽油、煤油、柴油、乙炔氣、黃油、酒精等。

    4.2.易爆品種類有:雷管、炸藥。

    4.3.危險化學品種類有:硫酸、放射源、汞、鹽酸、乙酸、氯化甲等。

    4.4.事故類別及處置措施:

    4.4.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有丟失、被盜、泄漏、火災、爆炸五大類。主要原因分為人為、操作失誤和設備缺陷。針對事故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報案偵破(雷管、炸藥被盜)、滅火、隔絕、堵漏、攔截、覆蓋、轉移等。

    5.事故等級及處置措施

    結合我礦生產實際,現將事故分為三級。

    5.1.一般事故。

    5.1.1.涉爆單位雷管、炸藥帳物不符,數量較少的;

    5.1.2.涉爆單位支領雷管、炸藥與支領單數目少量不符的;

    5.1.3.涉爆單位在使用雷管、炸藥過程中,使用量與支領量、消耗量、清退量少量不符的;在作業現場不按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出現安全隱患的;

    5.1.4.雷管丟失1—10發,炸藥丟失1—3節的;

    5.1.5.危險化學品發生少劑量丟失和泄露的;

    5.1.6.易燃品發生少量泄露和丟失的;

    5.1.7.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初期火災,經采取措施及時撲滅的。

    處置措施:當單位發生一般事故后,現場負責人應及時將情況匯報單位黨政領導和保衛科,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自查和自救,弄清事故原因,控制事故蔓延。保衛科接到事故報警后,針對事故類別,及時派人趕赴現場,開展相關工作,工作結束后,將事故詳細情況書面報告分管領導。

    5.2.重大事故

    5.2.1.涉爆單位雷管、炸藥帳物嚴重不符,數量較大的;

    5.2.2.涉爆單位在使用雷管、炸藥過程中,使用量與支領量、消耗量、清退量嚴重不符的;在作業現場不按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

    5.2.3.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被盜情況,數量較大的;

    5.2.4.雷管丟失10—50發,炸藥丟失3—15節的;

    5.2.5.危險化學品發生丟失和泄露,數量較大的;

    5.2.6.易燃品發生泄露和丟失,數量較大的;

    5.2.7.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的;

    5.2.8.生產物資堆放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的。

    5.2.9.處置措施: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及時匯報礦調度,同時組織力量開展自救工作,礦調度接到險情報告后,立即將情況匯報礦應急指揮部,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總指揮不在時請示副總指揮),并立即通知指揮部應急成員單位,各應急成員單位接報后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總指揮下達事故處理命令,各成員單位接到命令后,迅速開展事故處理工作。

    5.3.特大事故

    5.3.1.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被盜情況,數量特別重大的;

    5.3.2.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發生丟失、泄露和被盜,數量特別重大的;

    5.3.3.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爆炸情況的;

    5.3.4.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特大型火災的;

    5.3.5.生產物資堆放場所,發生特大型火災的;

    5.3.6.作業現場使用雷管、炸藥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出現特大安全事故的。

    5.4.處置措施:發生特大型事故后,事故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及時匯報礦調度,同時組織力量開展事故現場外圍自救工作,礦調度接到險情報告后,立即將情況匯報礦應急指揮部,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總指揮不在時請示副總指揮),并立即電話報告公司以及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請求支援,同時立即通知指揮部應急成員單位,各應急成員單位接報后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總指揮下達事故處理命令,各成員單位接到命令后,迅速開展事故處理工作。上級部門到達現場后,聽從上級調遣,開展工作。

    6.現場常用應急救援措施

    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分組采取如下措施:

    6.1.危險源控制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并根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立即組織專用的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等,該組由保衛科、救護隊組成。保衛科科長、救護隊隊長負責。

    6.2.傷員搶救組: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火鋪分院負責。

    6.3.滅火救援組:負責現場滅火、現場傷員的搜救。保衛科負責。

    6.4.安全疏散組: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由礦工會、事故單位、礦團委等單位組成。礦工會負責。

    6.5.安全警戒組: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衛科負責。

    6.6.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該組由供應科組成。供應科負責。

    6.7.當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給予支援。

    XX年3月20日

    第六節火鋪礦救護隊管理制度

    救護隊值班工作制度

    值班隊是救護隊的第一戰備力量,值班隊狀況好壞關系著搶救事故的效果,所以要求值班隊必須做到:

    1.值班小隊不得低于6人,實行晝夜值班制度,凡值班人員均不得離開音響信號范圍,時刻處于高度戰備狀態,保證能在60秒鐘內出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出動者罰款20元,當日無工,寫出書面檢查,并根據認識態度和責任進行處理。

    2.值班小隊的技術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整潔地裝入值班車上。

    3.值班指揮員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出動時間,否則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4.汽車司機值班期間,聞警必須在60秒鐘內出車,如因故障不能出動或中途因故障停車,除追究責任外,也按聞警出動不到處理,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5.值班隊員有特殊情況外出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由小隊長、值班中隊長批準。

    6.值班隊員不能喝酒,嚴禁酒后入井,否則按違章作業處理,并追究領隊指揮員責任。

    7.值班隊長除完成自己的分管工作外,并負責監督、檢查各值班隊的戰備狀態和日常工作的處理。

    8.值班隊除按計劃安排學習訓練和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外,還必須負責搞好責任區和值班室內的衛生管理,確保隊內衛生整潔秩序良好。

    副班、待機隊值班制度

    副值班小隊是第二戰斗力量,當正值班聞警出動后,立即轉為正值班隊,如遇大型事故時,應隨正值班隊出動,副值班必須做到:

    1.小隊必須保持六人以上,實行晝夜值班制度,救護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的戰斗狀態,并整潔的裝入值班車上;

    2.如遇大型事故或根據指揮部命令,必須出動兩個小隊時,必須同值班隊一起出發;

    3.值班隊出動后,副值班隊必須保證在60秒內轉入正值班,并嚴格履行值班隊工作制度;

    4.轉入值班隊后,不按規定時間出動的,按值班制度進行處理,如果是日常工作時,罰款15元,當日無工并寫出書面檢查,根據認識態度進行處理,情況特殊除外;

    5.副值班隊擔任排放瓦斯、啟封密閉、反風演習及其它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6.副值班隊當班工作、學習、訓練由值班隊長進行安排;

    7.待機小隊同樣不能少于6人,實行晝夜值班,是副值班的備用小隊;

    8.副值班小隊出動后,待機小隊轉為副值班隊,依次類推,其相應的管理辦法與相應的工作狀況同等。

    技術裝備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1.全隊的技術裝備由專人管理(技術室人員),并定期組織檢查,庫存的儀器設備、工具、配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欠缺設備逐年做出計劃,逐步補充;

    2.備用裝備每周檢查一次,發現短缺及時補充,對庫存的備用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類,擺放整齊,其數量狀況必須在臺帳上登記清楚,每月報大隊審核;

    3.使用的技術裝備維修保養責任到人,每月由技術室組織全面檢查一次,其內容為:

    3.1.檢查小隊的檢查記錄;

    3.2.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

    3.3.檢查工具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3.4.檢查庫房、著裝室等是否清潔,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立即整改,使其保持良好的戰斗狀態,對損壞裝備的責任者,要追究責任,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4.小隊及個人保管的技術裝備,每周要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由本小隊副小隊長負責管理,小隊長督促檢查,每次檢查的結果都要填寫入冊,并由小隊長、副小隊長簽字,對不進行檢查和檢查后不入冊的,每發現一次扣正、副小隊長10元;

    5.救護車的維護保養及使用,作到專車專人,必須經常維護保養,機械狀況和衛生狀況要符合戰斗準備標準要求。發現問題故障要及時處理,每周由主管車輛的隊長檢查落實;

    6.氧氣充填泵要有專人管理,并做到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開關靈活可靠、充填的氧氣壓力符合標準;

    7.處理事故歸隊或演習訓練結束后,不論疲勞程度如何,必須立即整理裝備,達到戰斗標準要求狀態,方能休息或進行其它工作;

    8.技術裝備或個人保管工具,不準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否則按破壞裝備處理,每次罰款10元;

    學習、訓練制度

    1.學習訓練計劃每月安排一次,月初列出學習訓練圖表,月末檢查考核,訓練有記錄,考核有成績,成績要入冊。

    2.學習訓練要以小隊為單位,必要時中隊上課講解,并負責檢查考核。體質訓練天天練,包括早操,業務技術穿插練,佩用氧氣呼吸器高溫演習訓練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時,萬米耐力佩機訓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每次無故不參加演習的,按照不到處理。

    3.小隊訓練時,嚴格按軍事化要求進行,要做到吃苦耐勞和一絲不茍,努力鉆研各項業務,要注意節約材料,愛護訓練器材,對無故浪費材料和有意損壞器材者按原價賠償,并給予罰款等嚴肅處理,對中途無故退出人員,小隊長有權取消當日出勤并報告當日值班指揮員進行處理。

    4.學習救護業務時,由隊領導或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組織上課,隊員必須做好筆記,認真聽課中途不得無故退出,學習結束進行考核,成績入冊建檔。

    5.演習訓練過程中,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規程》作業,嚴禁出現“三違”現象,對違章造成事故者,要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視其事故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預防檢查制度

    1.預防檢查工作小隊在下井之前,必須查看有關圖紙,做出計劃,繪制路線示意圖,報值班隊長審閱后,方可執行。

    2.必須持熟悉路線示意圖入井,嚴格按計劃行動,熟悉了解礦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區的分布情況,了解礦井通風、排水、運輸、消防管路的基本情況,檢查礦井有害氣體情況,檢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執行情況,做到有巷必入,嚴禁“三違”。

    3.預防檢查工作必須講質量,每次下井時間不少于3小時。

    4.必須攜帶足夠的安全儀器,如:瓦斯檢定器、一氧化碳檢定器、測氧儀、各種氣體檢測儀等,對各種氣體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好詳細記錄。

    5.預防檢查要認真負責,發現危及礦井及職工生命的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協助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6.預檢工作結束后,要繪出礦井通風示意圖、巷道及采區等示意圖,并將發現的事故隱患記入下井記錄本內,不安全問題要填寫“三聯單”,責成專人限期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匯報礦安全調度。

    7.歸隊后,小隊長必須及時向值班隊長匯報情況,并填寫好預檢工作記錄。

    8.預檢工作每小隊每月不少于4次,間隔時間為一周。

    氧氣呼吸器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1.氧氣呼吸器一般情況下每周檢查一次,特殊情況每次使用過后必須清洗、消毒、更換藥品并進行檢查。確保隨時達到戰斗標準要求。每次檢查要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填寫內容:儀器編號、氣密性、流量、氧氣壓力、隊別、姓名)

    2.呼吸器做到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專人維護檢查。

    3.氧氣呼吸器擺放、操作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4.中隊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抽查和突擊檢查,發現有一件(項)達不到標準要求,追究責任者并嚴肅處理。

    5.檢查或使用過程中發現配件損壞或達不到標準要求時,必須立即更換配件進行處理。

    6.著裝室內嚴禁煙火,嚴禁沾污油脂并保持通風良好。

    氧氣充填泵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1.氧氣充填泵專人操作、維護保養、檢查。一般情況下一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充氧窒內嚴禁煙火、嚴禁沾污油脂,除充氧工外其他人員不準入內。

    3.氧氣充填泵的操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說明書要求。

    4.氧氣充填過程中必須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有無漏氣、漏水現象和異常聲響,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充填,進行處理。

    5.每次充填的氧氣瓶必須是水壓試驗合格的。

    6.氧氣瓶的存放要擺放整齊,并且嚴格執行《國家二類危險品標準》,管理高壓氧氣的貯存和使用。

    7.充填室保持通風良好,無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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