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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鋪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29 10:1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火鋪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

    1.當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100元—300元/條·人。

    1.1.當班班長、帶班隊長(車間主任);2、當班安檢員;3、責任者。

    2.二個小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200元—500元/條·人。

    2.1.責任班長、帶班隊長(車間主任)、隊長;

    2.2.責任安檢員、帶班副科長;

    2.3.責任副區(科)長;

    2.4.責任者。

    3.三個小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300元—800元/條·人。

    3.1.隊長(車間主任);

    3.2.安檢科片區主任;

    3.3.分管副區(科)長。

    4.三個圓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400元—1000元/條·人。

    4.1.區(科)長;

    4.2.分管副區長;

    4.3.安檢科科長。

    5.上級業務部門、礦業務部門查出的隱患,不按時整改的,也沒有向礦匯報不能按時整改的原因,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100元—1500元/人·條。

    5.1.責任隊長;

    5.2.責任副區(科)長;

    5.3.責任區(科)長;

    5.4.安檢科責任科長、責任副科長、責任片區主任。

    6.因現場管理不到位、監督不到位,造成隱患在一個月內重復出現的,對責任者罰款300元—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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