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筒檢查孔布置
井筒檢查孔布置
【規程條文】第二十五條 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
【執行說明】井筒檢查孔的數量應當綜合考慮擬建井筒礦井地質類型和設計施工要求確定,并滿足《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范》(GB 50511—2010)對井筒檢查鉆孔的規定、對巷道地質預測及地質報告內容的相關要求。
檢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離不超過25m,以不影響井筒施工又不偏離井筒太遠為原則,能夠較準確反映井筒施工時的水文地質條件。
檢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偏于復雜,井筒深度可能調整,考慮《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安監總煤調〔2013〕135號)中地質補勘鉆孔深度的要求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