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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設備回收入廠檢查驗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04 20:51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設備回收入廠檢查驗收制度

    一、回收要求

    1、實行誰使用誰回收移交送廠的原則。

    2、對井下待回收的設備由采區設備管理員統一下發回收通知單,回收搬運隊必須按規定及時回收。

    3、如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單位回收時,必須由采區設備管理員組織回收單位到回收現場檢查設備的完整情況,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回收。

    4、設備管理員必須掌握井下閑置設備情況,及時下達回收通知單。

    二、檢查驗收要求

    1、凡回收送廠的設備必須確保零部件齊全完整。

    2、驗收組織,設備管理員組織,采區管理人員和回收單位人員參加。

    3、檢查驗收后,設備管理員寫出驗收移交清單,并三方簽字。

    4、清單上必須注明回收單位,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及用途,并記錄清楚零部件,損壞丟失及數量。

    三、處罰規定

    1、各回收單位必須按通知回收時間要求積極組織回收,如未按期回收,延期一天,每臺件罰款10元。

    2、對于各種燒壞的電機,經分析屬于使用不當造成的,對責任單位實行每kw處罰30元。

    3、損壞部件,經分析屬人為損壞的,對責任單位按原值50%賠償,部分損壞視其輕重進行處罰。

    4、丟失部件對責任單位按其原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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