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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蓋山煤礦二礦“三違”認定標準(運輸專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8-17 14:2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運輸專業

    一、嚴重“三違”

    1.爬輸送帶、爬車、跳車、蹬鉤頭、跨刮板輸送機;

    2.斜巷絞車提升運輸時行人(進入臨近躲避硐時除外);

    3.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物料;

    4.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5.無措施運送“三超”車輛;

    6.機車運行時遇拐彎、行人或風門時,不鳴笛、不減速或用車頂撞風門;

    7.機車無照明運行或停運時不開大燈(地面電瓶車白天除外)、不剎閘;

    8.未按信號開車或無信號開車;

    9.斜巷小絞車提升,不帶電放車、放飛車或無信號開車;

    10.違反“六不開”規定開車;

    11.未按規定使用安全設施;

    12.誤發開車信號;

    13.膠帶輸送機未經驗收達標就運行;

    14.輸送機運行時,清理滾筒轉動部位的浮炭或雜物;

    15.斜巷上車場阻車器及安全門(擋車杠)同時打開向變坡點下送車的;

    16.攜帶爆炸材料人員與其他人員同坐一趟行人車的;

    17.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礦車、皮帶、溜子的人員的;

    18.乘坐皮帶(刮板)輸送機或在皮帶上行走的;

    19.膠帶輸送機缺少防跑偏、超溫自動灑水和煙霧報警裝置的;

    20.車輛(皮帶、溜子)運行期間,扒、蹬、跨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21.斜巷上平臺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22.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

    23.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24.斜巷提送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主要斜巷聲光報警裝置不齊全或不堅持使用的。

    25.斜巷紅燈亮的時候,不抓緊時間進入鄰近的躲避硐或車場或者經過躲避硐或車場繼續行走的人員;絞車運行時,在軌道上不離開的人員。

    26.絞車四壓兩戧不齊全或壓機點柱在鋼絲繩受力范圍內運行的。

    27.其他認為嚴重的“三違”行為。

    二、一般“三違”

    1.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或保險叉;

    2.安全設施不完好仍發開車信號;溜頭、溜尾未按規定支設壓柱、地錨或不合格而運行的;

    3.各種絞車前方無護身板或打倒轉反向拉車;

    4.絞車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絲繩;

    5.提升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驗繩不做記錄;

    6.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臺;

    7.礦車在運行過程中摘掛鉤的;利用機車推拉連車的;

    8.乘坐架空人車時在座椅上左右搖擺造成鋼絲繩跳動的;

    9.乘坐架空人車時攜帶工具、材料超長、超重的;

    10.司機離開電機車(電瓶車)沒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緊車閘、打開照明的;

    1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車或放飛車;

    12.人行車啟動前不認真檢查人員乘坐情況和安全鏈;

    13.行人車加掛其他車輛;

    14.用絞車空鉤頭拖拉物料;拉空鉤無人牽引的;

    15.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不齊全或不起作用仍開機;

    16.跑車防護裝置等斜巷安全裝置和設施、信號系統、連接裝置、保險繩或鉤頭不完好仍發信號開車;

    17.停止的刮板輸送機開關無閉鎖站在上面作業或行走;

    18.絞車、電機車(電瓶車)等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19.裝車后未及時關閉阻車器和罐門;

    20.使用不合格銷子連接機車的,未使用規定的連接裝置;

    21.運送物料的機車搭乘無關人員;

    22.未按規定車速運送危險品;

    23.兩機車同向運行時距離小于100米;

    24.車未停穩司機離開司機室;

    25.電機車(電瓶車)運行未掛紅尾燈的;

    26.機車運行進入彎道不用警鈴發信號的;

    27.未檢查人車車門或防護鏈是否關好(掛好);

    28.絞車及穩固狀況、鋼絲繩或信號不完好強行開車的;

    29.絞車未經驗收達標掛運行許可證運行;

    30.運行過程中司機手離閘把的;

    31.未按規定使用保險繩、勾頭、馬鐙連接;

    32.人員頭部和身子伸入兩車之間摘掛勾頭;

    33.開車信號發出后人員未進入躲避硐室;

    34.起吊重物時,未檢查起吊鉤環、鋼絲繩、起吊重物下有人;

    35.換電瓶箱時,未把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銷;

    36.在充電過程中,將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導電體遺留在電池上;

    37.調合電解液時向硫酸內倒水;

    38.檢修或處理輸送機事故時,沒有對開關實施停電閉鎖;

    39.平巷推車一次推兩輛或兩輛以上礦車及同方向推車間距小于10米的;

    40.前后推車距離不夠;

    41.推車前不發出信號;

    42.在車輛的兩側推車;

    43.在車輛的前方用手拉車;

    44.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45.在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

    46.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47.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48.多臺皮帶運輸機連續運行,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或按順煤流方向逐臺停機的;

    49.運輸機不按專用信號開停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司機;

    50.井下運輸、裝卸物料時,不采取可靠穩車捆扎措施的;

    51.電瓶車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頂車時前方無人監護、開路或頂車數量超過規定的;

    52.在車輛未聯接或連接后無確認,打開阻車器、擋車杠的;

    53.主井絞車在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54.把鉤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無措施運輸的。把鉤工對裝載物偏載嚴重時不處理仍進行車輛運輸的;

    55.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56.斜巷在提升、送車后,把鉤工不及時進入安全硐躲避的;斜巷在提升、送車后,擋車杠未及時閉合的;

    57.斜巷起空鉤頭不跟人的;

    58.人員站在道心內,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把鉤工;

    59.一人推兩輛及以上車輛的;在礦車兩邊進行推車的;

    60.人力推車前方有人或有彎道時無發出警示信號的;同一軌道上人力推車車間距小于規程規定的;

    61.軌道坡度大于7‰時仍人力推車的;

    62.其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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