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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24 23:1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切實加強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對于我礦實際主要包括:

    1、電鉗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

    4、機動車輛駕駛;

    5、挖機操作;

    6、工程機械駕駛;

    7、機械檢修;

    8、爆破作業;

    9、穿孔作業;

    10、水泵操作;

    11、司爐操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防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二、培 訓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熟悉本工種《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能夠熟練地使用和操作,能夠排除故障。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和基本培訓教材,按國家經貿委統一制定和編寫的執行。

    三、考核和發證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

    第八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填寫考核申請表,礦統一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單位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

    第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核發。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1次。

    第十二條 復審由當地的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其主要內容: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十三條 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應在30日內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次復審;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四、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知識更新、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礦、各科室要分門別類地對特種作業人員建檔;同時,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檢修維護、保養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守則、崗位責任制;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報告制度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單位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第十七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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