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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漆工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9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目 錄

    第一節機構組織 1

    第一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及責職 1

    第二節管理規定 2

    第二條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2

    第三條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設置 5

    第四條報警儀管理規定 8

    第五條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9

    第六條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 10

    第三節規章制度 14

    第七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4

    第八條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20

    第九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信息傳輸處理制度 22

    第十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23

    第十一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23

    第十二條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25

    第十三條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25

    第十四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隱患排查制度 26

    第十五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儀器維修制度 27

    第十六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28

    第十七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日報表審簽管理制度 28

    第十八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29

    第十九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 31

    第二十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33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34

    第二十二條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35

    第二十三條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36

    第二十四條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37

    第二十五條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40

    第二十六條安全儀器儀表維修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審查制度 41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42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43

    第四節責任制 44

    第三十條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崗位責任制 44

    第三十一條安全監測班組長崗位責任制 45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測工崗位責任制 45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測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46

    第三十四條安全監測儀器發放員崗位責任制 46

    第三十五條安全監測儀器標校員崗位責任制 47

    第五節操作規程 47

    第三十六條KJ65N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操作規程 47

    第三十七條安全監測工操作規程 50

    第三十八條機房監控工操作規程 57

    第三十九條瓦斯監測工操作規程 57

    第六節應急預案 60

    第四十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急預案 60

    第七節措施 69

    第四十一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 69

    第四十二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安全措施 70

    第四十三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防雷保護措施 70

    弋陽縣漆工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節管理機構

    第一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及職責

    為了更好地加強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規范和促進本礦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針對本礦實際,經礦部決定,成立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小組。

    一、組織機構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控室,負責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在礦井災變時能正常使用。

    組 長:礦長李度假

    副組長:總工程師王明星

    組 員:各副礦長、救護隊長、技術人員、專業維護人員

    值班人員:謝興勤、李小英、湯芳珍

    主要維護人員:邱彩福

    操作維護單位:機電隊、救護隊、通風隊

    二、管理職責

    1、負責領導全礦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 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2、負責對全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措施的落實。

    3、負責監督檢查并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各級領導責任制,職能 機構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

    4、負責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5、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到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后,認真組織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6、負責監督和檢查安全監控系統有關人員基礎知識的學習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7、負責監督安全監控設備、儀器的檢修校驗、維修工作,定期對設備、儀器進行檢查,到期或損壞的設備、儀器應立即更換,并做好記錄。

    8、維護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的安裝、使用、調校與維護等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9、值班人員負責安全監控室日常管理和每班值守工作,值班人員每班至少1人,實行24h不間斷值班,填寫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和故障記錄,并上報主管人員簽字。

    第二節管理規定

    第二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2.2.1總 則

    一、為確保漆工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控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漆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

    三、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漆工煤礦技術科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四、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65N系統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動化提供。

    2.2.2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五、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用于對全礦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機開停、風速等參數監測的多級監管的專用設備,必須保證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六、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設置專職機構及監測監控技術人員及專門隊伍。

    七、建立健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八、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調校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九、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2.2.3網絡安全管理

    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十一、監測系統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十二、網絡中心必須配備指定防火墻設備或通過安全策略進行安全設置,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十三、監控系統主機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十四、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十五、監控系統機房要定期用本機硬盤或活動硬盤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

    十六、機房監控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2.2.4故障處理

    十七、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十八、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礦調度室,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系統無故障停止運行。

    十九、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處理,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2.2.5機構和培訓

    二十、煤礦安全監測系統要設置信息調度室,同時配備系統操作和維護人員。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二十二、安全監控系統技術人員,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監測座機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2.2.6責 任

    二十三、監測系統是否正常聯網運行,作為復產驗收的必要條件之一,煤礦監測系統年檢不合格或系統全年累計三個工作日不正常運行者,不予通過復產驗收。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末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2、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人員,或安全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域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監控系統聯網礦井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末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5、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裝、移動、甩開不用的或不在計算機內正確標注位置的;

    6、監控系統工作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條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2.2.7應急措施

    1、當監測系統井下設備發生故障后監測電工必須在3小時內將故障處理正常。

    2、監測系統傳感器、分站、斷電器、電源箱發生故障后監測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員匯報值班電工,隊長,通風科,值班電工立即下井進行檢查,若發現設備線斷導致監測主機無法接收到信息時,監測電工查明原因立即進行處理,并通知監控中心進行追查處理。

    2、監測主機發生故障后立即切換至備機,并自動打開或手動打開上傳程序將實時數據上傳至監管部門。

    3、發生一路交流電源停電后立即自動或手動切換至二路交流電源,如兩路電源均斷電,立即自動或手動打開備用電源,并在2小時內將交流電源恢復供電。

    4、主、備監控主機發生故障無法正常監測時,立即通知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在短時間內處理不好的應通知礦調度、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當班瓦斯檢查員加強人工監測,并立即聯系系統供應廠家進行處理維護。

    5、發生網絡故障,監測數據無法上傳時,立即聯系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并聯系縣煤炭工業局監控中心檢查網絡情況。

    第三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置

    一、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的敷設、控制區域、各類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停止報警等參數等,做出明確規定,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等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3)掘進工作面內;(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測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測控儀器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設置

    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其設置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設置: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傳感器必須按要求進行設置;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

    三、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在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其它瓦斯傳感器設置地點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它瓦斯器安設要求:

    1.回風井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2.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3.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五、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風速傳感器的設置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的設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2、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四條報警儀管理規定

    1、瓦斯報警儀報警儀,每十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沖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2、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3、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報警儀使用后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后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7、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五條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1、傳感器的調校,重點區瓦斯傳感器必須每三天調校一次,非重點區每七天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瓦斯傳感器進行調校,要做好瓦斯傳感器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閉鎖是否正常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同時匯報通風調度必須在8h內對由誤差的設備調校完畢。

    3、瓦斯傳感器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瓦斯傳感器超過允許誤差在兩小時內必須調校準確。對超過規定時間沒有調校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傳感器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位置進行吊掛,吊掛地點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掛在影響瓦斯傳感器正常監測的地點。不按規定位置進行安設的對責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由瓦斯員拉線或收線,電纜必須吊掛平直,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6、如出現傳感器故障的,監測電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重點區為2h ;非重點區為3h;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的,對當班監測電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損壞或被人為損壞,監測電纜拉斷影響傳感器正常監測的,要對采掘工作面施工單位進行追查處理,對施工隊考核500元,對瓦斯檢查員考核100元。

    8、在傳感器的運行過程中,監控值班人員發現傳感器報警,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和調度主任報告。

    9、調度主任,值班領導接到通知后,要通知報警地段的瓦斯員進行檢查,若瓦斯未超限,監控主任要下井進行落實報警原因。

    10、因傳感器的校驗不及時,誤差偏大而引起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追究責任,罰款50——500元。

    11、因井下人員故意破壞傳感器而引起的報警,對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12、因報警濃度設置太低而引起的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六條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

    為確保安全生產,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方針,人工監測與監測監控兩套系統并行,確保瓦斯監測工作及時、準確,調度指揮系統高效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監測監控系統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

    1、瓦斯員、安全員、現場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發現施工地點瓦斯異常時,根據處理匯報程序,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匯報。

    2、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井上監控員必須24小時值班,發現瓦斯傳感器顯示值出現較大增幅或瓦斯曲線不正常以及臨近報警值時,及時向通防科值班人員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應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原因、措施及處理結果匯報通防科值班人員,通防科值班人員要做好記錄。

    3、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現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報警信號后,通風科調度員必須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停止該區域內一切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監控員在做好報警記錄的同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及通防科值班人員,通防科值班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員對停工及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瓦斯員在停工處理完畢,檢查工作面、回風流及上隅角等地點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濃度內,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由調度員向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下達恢復生產命令。

    6、瓦斯員處理過程中,發現瓦斯濃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續升高,達到超限濃度時,應立即停止該工作面一切作業,切斷電源。

    7、安全員與瓦斯員一起組織將工作面人員沿進風路線逆風流撤退到采區進風巷道內。同時在工作面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由安全員負責設置警戒。同時匯報調度值班領導。

    8、調度值班領導會同通風值班領導立即制定措施,并電話通知就近地點通風隊領導或通風值班領導,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指揮處理,處理完畢匯報通風、安全調度及調度值班領導,并做好記錄。調度值班領導確認隱患排除后,方準下達撤除警戒、恢復送電、人員進入工作面生產的命令。

    9、采區總回風巷瓦斯濃度達到0.75%,回采工作面尾巷達到2.5%時,必須立即匯報通風、安全、生產調度員、通防科值班領導和調度值班領導。值班領導接到匯報后,應立即電話通知該采區各工作面瓦斯員停止該區域內一切作業,由上一級配電室切斷采區電源,將工作面人員沿進風路線逆風流撤出采區,并在所有能進入采區的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禁止入內”牌。安全調度通知安檢員做好斷電、撤人、設置警戒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值班領導應立即匯報礦總工程師,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制定處理辦法,通防科值班領導入井處理。處理完畢后要匯報值班領導、礦總工程師,通風、安全調度要做好記錄。

    10、瓦斯員在現場檢測過程中,發現瓦斯涌出異常,瓦斯濃度突然增高,應立即同安全員停止該區域內一切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匯報通風、安全調度員。通風、安全調度員在接到匯報后,應立即由通風值班領導和調度值班領導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通知就近地點的通風隊領導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通風區值班領導現場指揮。處理完畢后要匯報通風、安全調度、調度值班領導,并做好記錄。

    11、監控系統井上監測員發現主扇、局扇停風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和通風、安全、生產調度員。調度值班領導應立即召集相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排查解決。

    12、通風、安全調度員應立即通知停電、停風區域瓦斯員、安檢員迅速將工作面人員沿進風線路撤退到采區進風流或撤退出井。

    13、當主扇10分鐘內不能恢復正常時,調度值班領導必須立即通知井上變電站切斷井下一切電源。

    14、故障排除后,恢復主扇、局扇啟動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程序:

    (1)恢復主扇排放礦井瓦斯時,主扇啟動前,先打開回風井口避災風門,采用風流斷路方法進行排放。

    在主扇出口瓦斯濃度小于2%時,(必須保證最遠采區的風流瓦斯排出后)再逐漸將風門關閉。

    通風系統正常后,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由通防科值班領導指揮通風瓦斯員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采區回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75%時,向通風調度匯報,通風調度報告值班領導。

    (2)值班領導確認采區回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時,命令地面變電所向井下送電,(按高壓操作程序操作)中央變電所值班員接到調度值班領導向各采區配電室送電命令后,向各采區配電室送電,各采區配電室值班員接到調度值班領導向采區局扇送電命令后,方準送局扇專用電。

    (3)局扇恢復通風前,瓦斯員必須首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是否小于0.5%時,小于0.5%的情況下方可人工啟動局扇,局扇由外向內逐臺啟動,只有排完一個巷的瓦斯后方準啟動下一臺局扇,啟動局扇后,控制風量進行排放,嚴格檢查局扇外部的風量,嚴禁“循環風 ”、“一風吹”排放,確保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小于1.5%。

    (4)瓦斯員只有檢查排放巷內瓦斯濃度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小于1%時方準進入巷內,進入巷內時兩人一組,緩慢前進,一前一后保持10m距離,不斷測定瓦斯濃度,只有檢測瓦斯濃度小于1%時,方準繼續前行。

    (5)瓦斯排放完畢,瓦斯員經檢查巷內瓦斯濃度小于1%,二氧化碳濃度小于1.5%,且穩定30min后,局扇方可正常供風,同時向通風調度匯報,通風調度向值班領導匯報,并記錄在案。

    (6)全部掘進巷道排放完畢,恢復正常通風后,由電工檢查巷內電器設備,當局扇供風巷電器設備檢查完畢,證明完好后,方可匯報調度室,由值班領導下達恢復采區內一切電器設備電源。

    (7)安監員負責排瓦斯與復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萬無一失。

    (8)瓦斯排放完畢,采區生產恢復正常后,通風、安全、調度應及時匯報通風區長、值班領導、礦總工程師。

    相關要求

    (1)相關領導及有關崗位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本程序,要嚴格按程序及有關規程、措施指揮,不得有誤。

    (2)各崗位人員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服從指揮,絕不能脫崗。

    (3)嚴格按照本規定程序做好監測、檢查、匯報處理、調度指揮及記錄工作。

    (4)通防科必須保證通信系統暢通。

    (5)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隱患處理不及時的當事人,視情節輕重,要追究其責任,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本規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節規章制度

    第七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2、礦井必須設立通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監控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維修及微機值班人員,專門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監測監控裝置的使用、維修、收發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帳卡、日報和牌板等。

    3、礦井每年統一對監測監控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4、總工程師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裝置及各類便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認真核實,并編寫核定報告。

    5、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安全監控設備種類、數量、位置以及分站、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等做出明確規定。

    6、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編制《監測裝置安裝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7、監測裝置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技術指標的調試。投入運行的最初兩天內,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第一次調試和校正。

    8、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一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瓦斯超限、瓦電閉鎖功能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確保瓦斯超限、瓦電閉鎖斷電功能靈敏可靠。其它傳感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調試、校準。并認真填寫記錄。重點瓦斯管理區的甲烷傳感器每三天調校一次。

    9、拆除監測裝置時,必須編制《拆除報告》,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員不得對監測裝置的精度隨意調高、降低。

    11、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時以內處理,不得超過下一個班,否則必須停工處理。凡發現隨意解除不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的,礦部主管機電副經理、總工程師、安監處要認真組織追查。對直接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查不出直接責任者要對監測監控裝置所服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12、如監測裝置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檢測數據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必須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1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 – 12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檢、調試、校正。

    15、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16、微機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隊技術主管簽字后,報送經理和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隊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集團調度匯報。

    17、礦部每年一季度在通風質量達標驗收前要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半年核實一次。

    18、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19、機電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連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風科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21、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匯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漆工煤礦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22、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23、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不得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

    24、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科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科和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26、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27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通風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

    28、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當班瓦斯安全監測值班電工進行收線或加線。

    29、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并向通風科調度匯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30、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1、各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后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并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

    32、如裝置監測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監測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對數據進行調整。

    33、安全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第一百七十四條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34、微機值班組長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隊值班隊長或技術主管簽定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隊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匯報。

    35、每年在本安體系建設驗收前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年核實一次,并編制通風安全監測裝置核定報告。

    36、監測監控管理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⑴、煤礦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⑵、中心站運行日志。

    ⑶、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⑷、檢修記錄。

    ⑸、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⑹、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37、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設置可靠的防雷電裝置,并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38、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39、安全監控設備的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監測系統的主、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完好、無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0、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監測氣體的安全檢控儀器及設備用空氣樣和標準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風速傳感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傳感器用溫度計校對。每隔7天必須由專業人員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并做好標校記錄。

    41、甲烷傳感器的吊掛方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并應設在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點。

    42、監測組應在以下地點增設甲烷傳感器:⑴瓦斯異常點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幫和切頂線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 mm。⑵長距離巷道掘進(>500m),經檢測容易積聚瓦斯處。⑶正在施工、抽放鉆孔的鉆場。⑷灌漿巷正頭處。

    4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檢查3次負責地區的安全監測裝置的運行和完好情況,并將監測儀器所顯示的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填寫探頭對照牌,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44、安全監測裝置必須按要求安裝、使用。安裝后經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綜采工作面瓦斯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后,方可投入生產。

    45、安全監測中心站應有專職人員24h值班,業務必須由通風科管理。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在5分鐘內向值班礦領導匯報,同時匯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發現井下大面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通知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嚴禁在監測室上網、玩游戲,以免感染病毒,影響系統功能。

    46、 井下安設瓦斯傳感器處必須設置瓦斯檢查對照牌板。

    47、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人員。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同時調校完畢或更換。

    48、瓦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49、嚴禁擅自停用或移動各種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嚴肅追究責任。

    50、管理區或的劃分:

    (1)、安裝在采煤工作面運順、回順、上隅角、的傳感器以及由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采區的綜采隊負責管理。

    (2)、在掘進巷道的傳感器以及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掘進工作面的生產區隊負責管理。

    (3)、由機電運轉隊負責安字溝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頭及監測設施。

    (4)、安裝在機電峒室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由機電車間負責管理。

    (5)、安裝在上述地點以外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全部由監測組負責管理。

    51、監測組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銅川礦務局“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傳感器。安裝監測及斷電系統時,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配合安裝調試工作。

    52、安裝在各管理區域內的監測分站,傳感器及信號線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實行現場交接班,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損壞傳感器一臺按價值(2000元/臺)的2-5倍罰款,分站按價值(1.5萬元/臺)的1-2倍罰款,纜線按丟失的數量多少賠償。

    53、對傳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凡因傳感器、聲光箱位置安設不對,罰責任人20元。監測信號線懸掛不齊,每處罰責任者10元、傳感器不及時維護,不定期校正、調式不及時延長信號線和移動傳感器,每次罰包機人員20元。

    54、井下分站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本區域內監測及斷電系統的維護、調試工作,并做到一班三匯報,少匯報一次罰款10元,脫崗一次罰款50元。

    55、對于各區域安設的監測及斷電系統,任何單位未經通風科批準,嚴禁隨意搬運和拆除,否則,每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監測系統失爆由動力部門按失爆處罰。

    5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入井的安全監測裝置必須先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確無問題方準下井。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7、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工作。

    58、監測裝置的供電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監測人員連接或拆除,因檢修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

    59、地面機房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人員,必須有本礦領導帶領方可入內,并填寫來客登記表,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入內,每發現一次罰值班人員20元。

    60、認真監測井下各工作地點瓦斯、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的變化,出現異常,及時報告對領導及通風調度室,重大異常情況要立既報礦工程師,并填寫好記錄。

    61、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62、凡發生區隊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礦察看處分。無責任者,對使用的區隊處3000—5000元罰款。對單位的區(隊)長或班組長處300元罰款。

    第八條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1、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在開工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審簽。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申請單》應注明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并附有現場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現場各班次。班組長名單等內容。

    2、監測部門接到《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后,應及時編制《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措施》報礦長副總工程師審批,并在規定的正常運行日期、安裝人和安裝日期等。

    3、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監測部門應于使用單位辦理安全監控設備移交手續,安全監控設備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4、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ram或吊掛在巷道中。

    5、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6、各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區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10、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各礦都應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第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故障信息傳輸處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

    2.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

    3.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4.任何人均要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發現系統故障要立即匯報監控室。

    5.監控員只要發現系統有瓦斯超限報警,包括瓦斯超限,零點偏移等情況,及時向監控室負責人報告。

    6.監控室主任接到報告后,立即根據具體情況填寫作業任務單,派技術員進行處理。

    7.監控室維修人員必須保證井下各測點、各個傳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確傳輸真實、可靠的實時數據。

    8.對實時數據上傳過程中的報警,系統故障,上傳中斷等情況,監控室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處理。

    9.監控室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如發現數據無故不能及時上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0.對各種不正常情況一定及時認真記錄,要詳細記錄好故障地點、原因、時間,以備查考。

    1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和通風隊值班人員。

    1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通風科、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礦長審閱。

    第十條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一 、監測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發生故障超過1小時后得不到處理,應向上一級調度機構報告;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二、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維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三、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維修工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四、瓦斯值班人員平時要注意系統的運行狀況,系統運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狀態都要一一記錄在《故障報告登記表》中,做到有備可查,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五、要如實報告系統故障排除情況,排除故障后,要及時填寫《系統故障處理情況表》。

    六、在系統故障信息反饋鏈接段要切實有始有終,實行可追溯性管理,并登記建檔。

    第十一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調度工作,實時監測礦井瓦斯濃度、主扇狀態、局扇狀態、井上下通訊狀態、風門開并和設備饋電及網絡通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進行調度報告,同時須將安全異常處理情況按要求上報縣監控中心。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是礦井瓦斯實時監測、分站和傳感器定義設置、指令調度的第一責任人。

    三、瓦斯監測安全監控系統異常報警信息必須認真核查、處理、備案和上報。礦井安全 監控異常信息包括以下12種: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風機停風;

    3、局扇停風;

    4、風門一直開;

    5、礦井監控系統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

    6、無法向縣監控中心上傳數據的;

    7、探頭報警點、斷電點定義不當,導致異常斷電的;

    8、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9、監控出現異常未進行調度匯報的或弄虛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網內其它機器以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傳輸的活動;

    11、調度指令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指令弄虛作假;

    12、系統相關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瓦斯曲線不正常、風機停風及設備開停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執行調度程序,由調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并必須在6分鐘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傳真方式),報告須具有公司值班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小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備案,直至恢復正常。

    五、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對收到的上級監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時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和公司有關領導,并就整改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半小時內消除的安全隱患,只報送處理結果。

    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異常信息處理實行安全礦長負責制,對異常信息的核查、調度、整改、上報制度負責。

    七、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須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包括運行記錄、設備臺帳、傳感器校驗記錄、傳感器和瓦檢儀對照記錄、隱患審閱和處理臺帳、檢修記錄、交接班記錄等。

    第十二條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1、安全監控設備到貨后,供應科應及時會同監測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問題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2、安全監控沒備的更新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①設備嚴重老化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②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的8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③失爆不能修復的;④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十三條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1.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并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2.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3.通風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臺給予責任人100元/臺次的罰款。

    4.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5.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后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6.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后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面告知使用人員,并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后將儀器表面清潔干凈,并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7.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并及時匯報通風調度。

    8.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9.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10.各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和維修室。必須設專人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11.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12.便攜式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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