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管監測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6 21: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束管監測管理規定
第十條 開采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完善可靠的束管監測系統。
第十一條 根據生產接續和防滅火的需要,每季末編制下季度束管監測系統監測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結合每月通防實際,對束管監測系統監測設計每月修改補充一次。
第十三條 束管監測報表監測地點必須與設計一致,每天的束管監測報表由技術負責人或通防工區值班人員審查簽字后,報送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總回風巷、采空區重點密閉以及重大隱患地點,必須安設束管監測裝置。
第十五條 對沿空巷道、冒頂和頂板松動巷道、地質構造等特殊地點埋設束管定期取樣分析。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束管監測系統,保證束管監測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對采煤工作面回風流CO必須實現連續安全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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