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1.通防工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照礦井月度生產接續計劃,制定下月瓦斯設點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執行,同時根據生產變更情況及時更改設點計劃,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通防工區根據瓦斯設點計劃,制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圖表中必須標明每次瓦斯檢查的路線,并保證兩次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大于5小時,不得小于3小時。
3.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認真進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板上,同時匯報通風調度員,通風調度員做好記錄,值班領導認真審查瓦斯報表,確保瓦斯檢查數據三對口。
4.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兩次瓦斯,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和瓦斯檢查班報表及日報表。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安設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掘進工作面牌板距迎頭點不得大于50米。
5.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面回風隅角、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
6.下列地點由通防工區測風工每旬按瓦斯檢查設點計劃的要求進行測定一次, 將測定結果填入檢查手冊,并認真填寫瓦斯旬報表,送礦總工程師和通風區長審核:
(1)硐室: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采區變電所、絞車房、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
(2)使用中的機電設備:采煤工作面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 掘進工作面的帶式輸送機頭、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礦井主要帶式輸送機機頭。
(3)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
(4)有人作業地點:按礦每月的生產經營計劃安排,全風壓通風巷修地點、 井下大型設備安裝地點。
(5)其它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通防的副總工程師確定檢查的地點。
7.井下流動電鉗工在工作前必須首先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查機電設備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只有當瓦斯深度小于0.5%時,才能進行作業。
8.通防科安全監測工進行測試調校時,應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計數較大者為依據,并采取安全措施,在8小時內對2種設進行備測試調校準確。
9.采掘工作面機電硐室的瓦斯檢查,每月編制設點計劃,全風壓通風地點每月編制臨時設點計劃。
10.瓦斯檢查日報表每天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11.對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時,應進行CO的檢查,并填寫瓦斯檢查手冊。
12.對于井下所有瓦斯檢查點都應進行溫度檢查,并填寫原始瓦斯檢查手冊。
13.對于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則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檢查。
14.瓦斯重點管理區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
15.瓦斯檢查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認真檢查、匯報、填寫瓦斯記錄,不準提前升井,不準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16.瓦斯檢查工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防止風流短路,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工區值班人員。
17.瓦斯檢查中發現瓦斯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并匯報通防工區值班人員,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8.瓦斯檢查手冊要編號登記,以舊換新,瓦斯檢查工上井后必須將檢查班報表交給工區值班人員,瓦斯檢定儀交發放室,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