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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水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0 00: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防治水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計劃,并由總工程師簽字,并組織實施。

    2、井下探放水工程設計、施工、變更等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3、地面防汛工程,汛期防水,排水,堵水,探水,截水的設計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總工程師審批。

    4、地質人員作鉆孔設計時,其所需的測量資料由測量技術員提供并由主管技術員審核,其設計由技術科(地測)科長審核簽字。

    5、采區、工作面設計所需要的水文資料,設計部門提前通知地測科編制。編制完后,由總工程師審批。

    6、采掘工作面的防探水設計與技術要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7、凡是重大的防探水工程,設計報告、水文勘探工程等,均要編制方案,按有關規程規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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