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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0 00: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發生后,除積極組織救援外,應由現場負責人向礦調度室、防治水辦公室、駐礦安檢站匯報。

    2、組織有關人員全面調查事故的整個經過,收集有關證據,掌握第一手資料。2小時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隊隊內組織追查,事故報告由防治水辦公室留存,已備檢查。2-4小時事故由防治水辦公室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科領導審核批準后,礦安監科留存。4小時以上探放水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礦領導審核批準后,礦安監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參加單位:一般事故由安監科組織,技術科、探放水隊、事故單位參加;重、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及礦領導小組進行分析、追查、處理,結果上報有關部門。

    4、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如實反映事故經過,不得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

    5、對事故的追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明確不放過;對責任者未經處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根據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通報批評、罰款、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7、罰款處罰標準: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1000-5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100-5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5000-10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200-10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處罰,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事故追查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于不如實反映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者,要加倍處罰。

    發生事故后,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調度會上通報,以便其它單位共同接受教訓。

    8、舉一反三,對全礦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防治水專項知識培訓。

    針對礦井探放水工作,防治水辦公室應在每月、季、年編寫探放水總結分析報告。全面分析物探、鉆探和疏放水工作。對投入的工程量、探測效果、疏放效果以及存在問題作出評價,并與設計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同時要指出在掘進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所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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