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驗收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0 00: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東江煤業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則,為便于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范,探放水工作到位,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安監科現場安檢員按照設計的方位、角度、孔深、有無水害情況等組織驗收。
2、安檢員必須認真按實際情況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單。
3、安監科現場安檢員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結論性意見。
4、探水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及安監現場科安檢員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安檢員、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現有水害情況,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填寫安全技術措施的必須停止作業。
7、在交接單上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
上一篇:物探探水管理制度
下一篇:探掘公示、日報、驗收及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