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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7-10 00:1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下列情況下井下必須停止工作、撤除人員:

    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2、采掘工作面極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小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4、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5、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

    6、一旦發生大暴雨天氣,有大雨預報、預兆或在大雨期間要,立即無條件撤出井下作業人員。

    7、依據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根據事故的性質,由現場指揮生產的人員帶領,沿既定的避災路線進行撤離。

    8、由檢身員及時做出清點工作,危險范圍內無關人員迅速疏散,防止事故或災害擴大與蔓延,發現缺員時,應及時報告所缺員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處的位置等。

    9、透水量超過排水能力,有全礦和水平被淹危險時,在下部水平人員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區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員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設備受到被淹威脅時,可用裝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構筑臨時防水墻,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10、透水事故發生后,應盡快地、準確地核查井下人員,如發現人員被堵在井下,則采取一切措施進行搶救,對被淹區停止供電。

    11、對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員,其所在地點高于透水后水位時,可利用打鉆等方法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點低于透水后水位時,則禁止打鉆,防止泄壓擴大災情。

    12、對違反我礦相關制度規定,不積極執行救援任務、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關人員,處200元罰款,嚴重的降職甚至解除勞動合同,對事故當事人處200-1000元罰款,并進行安全教育,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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